先给一个数字锚点:受贿 14.3 万元,判了五年六个月。按 2016 年 4 月之后的数额标准,这个结果难以想象;把它放回当时的标准里,才知道这已经是减轻处罚之后的落点,而不是”判得重”。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4)偃刑一初字第208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原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11 月 17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143 000 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吉某,2012 年 7 月起任某镇卫生院院长,负责该院全面工作。法院认定三笔事实:
- 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7 月,将卫生院大门改造、日常维修、装修安装等项目交给某装饰公司员工王某甲施工,并代表卫生院按其报价结算付款,借签字结账之机分 12 次收其现金共计 43 000 元;
- 2013 年 10 月,与某水暖管件经销部经营者任某(另案处理)私下商定由其中标卫生院供暖工程,串通虚假询价、议标,并在政府采购备案单上伪造两名副院长的签名,先后收任某现金共 40 000 元;
- 2014 年 4 月,收受卫生院临时聘用人员薛某所送以其丈夫名义开户、内存 60 000 元的某银行储蓄卡,承诺帮忙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未办成。
2014 年 8 月 4 日,吉某被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通知接受询问,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受贿事实;同年 9 月 16 日,其家属将 143 000 元全部退缴。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在侦查机关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以自首论 |
| 退赃 | 赃款 143 000 元全部退缴 |
| 从宽方向 | 自首加全额退缴,依法可减轻处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 年 8 月 6 日至 2020 年 2 月 5 日)
- 附加刑: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 追缴:违法所得赃款 143 000 元予以追缴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减轻处罚的落点
本案审理于 2016 年 4 月数额标准调整之前,适用当时的数额标准。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4.3 万元落在这一档——法定最低刑是十年。没有自首、没有退缴的案件,这个数字对应的起点就是十年。
本案拿到的是两件东西。其一,“以自首论”:到反贪部门接受询问时,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符合法发〔2009〕13 号关于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的认定逻辑。其二,全额退缴。法院据此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减轻”的那一个分支,在十年以下确定刑期——五年六个月,恰好落进旧法第二个数额档(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于该档的中下部。
把整个结构摆成一条线看:起点,十年以上(旧法第一档);从宽原料,自首论+全额退缴;机制,减轻处罚(跨过法定最低刑十年);落点,五年六个月(旧法第二档内)。每个环节都有明文的依据,最终数字就是这条线走出来的。反过来说,如果本案没有以自首论,即便全额退缴,法院手里也只有”从轻”这个不跨档的工具,五年六个月是出不来的——减轻与从轻的分界,就是这个案件的主战场。
两点提醒。第一,减轻处罚不是”按比例打折”,而是跨过法定最低刑下判,说理时必须能对应到具体的法定刑幅度——本案五年六个月这个数字,离开”十年以上”这个起点是无从理解的。第二,本案从宽的”原料”只有两项:主动交代未掌握的事实,加上全额退缴,两项都做足,才换来跨档。对照本库另一份判决:同样是辩护人主张自首,因被告人系被抓获到案、交代又属同种罪行,最终只评价为坦白(参见案例 001)。两案放在一起看,差别不在交代了多少,而在到案形态。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六万元储蓄卡一节:钱收了、事没办成,照样是受贿。 辩护人主张该笔不构成受贿,理由有三:收钱时没有承诺、不是利用职务行为而是利用个人影响力、该款可能作为办事的”活动经费”支出。法院的回应很干脆:吉某明知薛某请托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仍收受钱款,收钱行为本身就是承诺;未实际办成,量刑时酌情考虑即可。这正是法发〔2003〕167 号的口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含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具备其一即可,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认定。“活动经费”之说则毫无着落:钱进了吉某的账户,还被借给朋友使用,去向与请托事项无关。
其二,“通知到案接受询问”下的以自首论。 被办案机关通知后自行前往、交代尚未掌握的事实,与被抓获后交代,评价完全不同。本案判决认定”以自首论”的依据,是 2014 年 8 月 4 日被通知到反贪部门接受询问这个时点——彼时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事实,供述发生在调查询问之初。审查同类案件时,应先固定到案经过的证据——是通知到案还是抓获到案、到案时办案机关掌握了什么、询问笔录的时间顺序——再谈交代的范围与分量。顺序颠倒了,自首论证往往整体落空。
其三,供暖工程一节的手段细节值得留一分注意。 吉某与任某私下商定中标,串通虚假询价、议标,还在政府采购备案单上伪造两名副院长的签名。这些手段在本案中作为受贿事实的背景认定,未被单独评价为其他犯罪,但同类案件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串通投标等行为是否另行定罪并罚,直接改变判决的形态,阅卷时应当单独立项核查。
其三,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旧法对十万元以上档规定的是”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九)之后,财产刑统一改为确定数额的罚金。读旧判决时,附加刑是”没收财产”还是”罚金”,本身就是判断适用新旧法的标记之一,也是评估执行内容时不能漏掉的项。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