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最常见的一句反问是:“钱一分不少都交了,甚至多交了,怎么还算犯罪?”
(2015)吉刑初字第32号这个案子,正好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受贿 4 万元、案发后主动上缴了 52700 元——比指控的数额还多——最终仍然定了受贿罪,判了一年半。但同时也把”小额受贿的从宽空间”在哪里,摆得清清楚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5)吉刑初字第32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已撤销) |
| 裁判日期 | 2015 年 11 月 19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涉案金额 | 4 万元(4 次,每次 1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常某某原系某国有铝业公司装备部备件科科长。2012 年至 2014 年间,其利用职务便利,4 次收受供货商某机械制造公司销售经理王某所送现金各 1 万元,共 4 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这些钱对应的,是帮助该公司进入供应商名单、在货款结算中提供方便和配合。
案发后,常某某主动向检察机关上缴涉案款 52700 元。
四次收受的时间值得留意:2012 年 5 月 1 万元(请托事项是帮助其公司进入供应商名单);2012 年中秋节前后 1 万元;2014 年 1 月、2 月各 1 万元——后两笔发生在其内退之后,对应的请托事项是帮忙催要货款。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坦白 |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
| 主动上缴 | 主动向检察机关全额上缴涉案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 |
| 初犯、一贯表现 | 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认罪态度较好 |
| 无罪辩解 | “钱是技术服务报酬""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等意见,均未采纳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 违法所得:赃款 4 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 说明:本案判决未并处罚金(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与本栏目其他多数案例不同)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小额受贿的从宽空间,到底兑现在哪里?
这个案子有三个家属最容易想不通的地方,一个一个说。
第一,“钱是技术服务费”为什么站不住。 被告人是高级工程师,辩护人也做了大量工作:政策允许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取酬、他曾为这家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咨询、甚至提出证据存在矛盾、主张无罪。法院的落点其实很朴素:行贿人送钱的目的,是让他帮助自己公司进入供应商名单、在货款结算上提供方便;他明知这一点,仍然收钱,也确实在推荐和结算过程中给了方便。钱对应的是职务行为,不是技术服务。 至于有没有真的提供过技术帮助,与这笔钱是不是受贿,是两回事。
第二,“内退以后收的钱为什么也算”。 他 2013 年 9 月内退,此后又收了后两笔共 2 万元,其中明确对应的事项是帮对方催要货款。判决对这一点没有单独展开说理,直接按 4 次 4 万元认定。要理解的是:退休不是”安全期”,钱对应的事项如果连着原来的职务,仍可能被纳入受贿评价。
第三,多交的钱有没有用?有用,但用在哪。 上缴的 52700 元,法院作为”主动全额上缴涉案款项”的酌情从轻情节处理,与坦白、初犯、认罪态度好叠加在一起,最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请注意法发〔2007〕22 号第 9 条划的分界: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案发后为掩饰而退还上交的,不影响认定;案发后主动退还上交的,只是量刑情节。 本案属于后一种——定罪没有绕开,从宽全部兑现在刑期和缓刑上。
这就是小额受贿案件从宽空间的兑现方式:它不改变”是不是犯罪”的答案,改变的是”判多重”的答案。本案按当时的数额标准,4 万元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起点就是一年——判一年零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已经是把从宽情节全部叠加之后的结果。当然,这只是这一个案子的观察,不同个案的证据、情节和当地司法实践不同,结果没有通用公式。
“退钱”在什么情况下不是受贿、什么情况下只是从宽?法发〔2007〕22 号第 9 条给了三段式的答案:
| 情形 | 法律评价 |
|---|---|
| 收受后及时退还或上交 | 不是受贿 |
| 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上交 | 不影响认定受贿 |
| 案发后(被查处前)主动退还、上交 | 仍定受贿,作为量刑情节 |
本案的 52700 元属于第三种:它改变不了定性,但实实在在换来了从轻与缓刑。如果只记一句话:小额受贿案件的从宽,从来不是”免罪空间”,而是”刑期与执行方式的空间”。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无罪辩护与从轻辩护是”两条腿走路”。 辩护人先用大量篇幅攻击证据矛盾、主张无罪,又退一步提出从轻意见。结果:无罪意见全部驳回,从轻意见全部采纳。对家属的启示是:这两条路线不冲突,但要有心理预期——无罪辩护被驳回的概率不低,把退缴的阶段、数额、态度做实,才是结果的实际来源。而且,这类围绕供述、证言与账目展开的质证工作并非白费:它会把数额与情节的审查逼得更细,其价值往往会转而体现在从宽评价上。
其二,没有罚金刑不等于成本更低。 本案审结于 2015 年 11 月,“并处罚金”的规定施行于其后,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看本栏目其他案例,多数并处罚金 20 万元上下。新旧法的差异,对案件”总成本”的影响很大——对照阅读案例时,请先核对裁判年份。
其三,缓刑不等于没有罪。 缓刑解决的是”不必收监”,不解决”有没有罪”。这是有罪判决,犯罪记录客观存在,对身份、职业的影响也随之而来。另需留意: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或者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