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我收了,但给科里买了电脑、发了福利,这些应该扣掉。”

这是受贿案件里辩方最常提、也最容易被一句”事后处分不影响认定”挡回来的意见。(2015)涧刑公初字第262号这个案子的特别之处在于:法院没有全挡回去,而是”有理部分予以支持”,实打实核减了 2.3 万元。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5)涧刑公初字第26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 年 12 月 3 日
罪名受贿罪
起诉指控金额11.8 万元(现金 11.3 万元+购物卡 5000 元)
法院认定金额9.5 万元(现金 9 万元+购物卡 5000 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3 万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曲某,原系某国有控股重型机械企业采购部副主任,曾任机电配套科科长。

2008 年 9 月至 2014 年 2 月,曲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协调向某轴承销售公司支付货款等提供帮助,在每年中秋节、春节前多次收受该公司驻当地代表处经理郭某(另案处理)所送现金,公诉机关指控十二次共 11.3 万元;2015 年 4 月,收受某液压公司股东何某所送面额 500 元的丹尼斯购物卡 10 张,共 5000 元,为协调支付货款提供帮助。

曲某对罪名无异议,但对数额提出辩解:自己记忆中实收约九次、共 7.6 万元;给科里买两台电脑花了 6000 元、电脑还在单位用且未报销;三个中秋节买石榴花了 4800 元发给科里;办过 1 万元就餐卡由部里保管用于接待;还两次给科里发过共 5000 元”奖金”。

庭审中的证据呈现很有意思:证人证明两台电脑确实由采购部公用、公司未予报销(书证);多名科里同事证明收到过石榴但均否认收到过所谓奖金,也没有奖金发放表;部领导张某乙证明 1 万元就餐卡办卡后由部里保管、用于公务接待。法院对辩方”犯罪数额应减少计算或扣除”的意见,“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最终认定现金受贿 9 万元、购物卡 5000 元。判决未逐笔列明核减明细。

另查明:曲某于 2015 年 8 月两次共向检察机关退缴 11.3 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退赃全部退赃(11.3 万元),具有悔罪表现
数额争议辩方扣减意见”有理部分予以支持”,认定数额由 11.8 万元核减至 9.5 万元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
  • 罚金:人民币 3 万元
  • 追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主文未列具体数额)
  • 刑期起止:2015 年 7 月 9 日至 2018 年 7 月 8 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用于公务”的部分,扣还是不扣?

先摆规则。法释〔2016〕9 号第十六条第一款(2016 年 4 月 18 日施行,晚于本案裁判)确立了现行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受贿的故意收受他人财物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说白了:收钱那一刻的故意已经决定了受贿成立,之后钱花给谁,是对赃款的处分,改变不了数额。

按这个规则倒回去看本案,电脑、石榴、就餐卡似乎都不该扣。但本案是 2015 年 12 月判决的过渡期案件,裁判时新解释尚未出台。当时实务中另一条思路仍在运行:没有据为己有的部分,不计入受贿数额——这与法发〔2003〕167 号纪要把”财物是否据为己有”作为数额认定核心是一脉相承的。本案法院显然走的是后一条路:电脑有”未报销+公用于科室”的书证,石榴有收货同事的证言,就餐卡有部领导保管用于接待的证言——这些证据共同指向”这部分钱没有进入曲某个人的利益范围”。

给同行的三个技术提示:

第一,两种扣减理由的证明责任不同。“钱没收到/没这么多”是数额事实之争,靠言辞证据的印证与矛盾去攻;“收了但用于公务”是性质之争,按现行规则基本走不通,只能退守为酌定从轻情节。本案的核减发生在 2016 年之前,若换到今天,同样的辩解大概率只能落到量刑情节上,而不是数额上。

第二,辩解的可信度决定法院取值的区间。曲某自己说”大概九次、7.6 万元、记不清”,法院没有照单全收,而是在指控的 11.3 万与辩解的 7.6 万之间取了 9 万。记忆不清的辩解有价值,但价值是”打开核减空间”,不是”定价”。

第三,反向证据会反噬扣减意见。辩方主张发过 5000 元奖金,但多名同事一致否认、无发放表——这一项在证据上被直接否定。提扣减意见前先自查:有没有客观证据(未报销凭证、账目、领用人证言)托底?没有托底的扣减项,反而会稀释有理部分的说服力。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退缴数额超出认定数额。 曲某退了 11.3 万元,认定 9.5 万元,主文却只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未列数额。退多认少的差额如何返还或处理,判决留白,执行环节需要另行沟通确认。

其二,量刑档的适用在判决书中未获明确表述。 本案行为跨越 2008 至 2015 年,判决作出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2016 年司法解释出台前的过渡期,判决未援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分档条款。按行为时的数额标准,认定数额所处档位与判处三年之间的关系,判决书未作说明,仅表述”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且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是量刑说理上的一个留白样本。

其三,“数额巨大”的指控表述与认定结果的落差。 公诉机关以”数额巨大”指控,最终认定的数额与判处结果均低于该评价,审查起诉阶段的数额与情节评价,同样需要经受庭审证据的检验。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