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近二十年任职跨度、二十余名请托人的案件:起诉书指控人民币 343.5 万元、1 万欧元、5 万美元和一辆价值 105 万元的路虎。判决落地:人民币 193.5 万元、美元 5 万元、欧元 1 万元,六年。
指控与认定之间差掉的那一大块——150 万元”顾问费”加那辆路虎——不是靠”算细账”扣出来的,而是被一个构成要件整体过滤掉的。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5)老刑初字第167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6 年 12 月 20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起诉指控金额 | 人民币 343.5 万元、1 万欧元、5 万美元及价值 105 万元的路虎汽车一辆 |
| 法院认定金额 | 人民币 193.5 万元、美元 5 万元、欧元 1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原洛阳市人大办公室调研员,历任嵩县副县长、嵩县县委书记、洛宁县县委书记、洛阳市人大秘书长。1997 年至 2015 年,其利用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的便利,在干部提拔、调整及工程建设、企业发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多名下属干部为职务提拔调整所送的款项,以及多名企业主为用地、承揽工程、经营照顾所送的财物。其中:一名企业主为联络感情、承揽工程和工程付款,自 1997 年起逢年过节分 29 次送 40 万元;一名房地产公司董事长为用地及施工分六次送 21 万元和 5 万美元;一名被告人仅为安排子女工作,通过他人以”一箱山货”夹带 10 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退还其中两人共 12 万元;案发后,家属代其退赃 190 万元及路虎车一辆。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150 万元”顾问费”及 105 万元路虎 | 不予认定 —— 谋利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 “礼金性质”抗辩 | 不予采纳 —— 所收款项均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
| 自首 | 不予认定 —— 不是自动投案 |
| 坦白、悔罪、退赃 | 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已退大部分赃款,可从轻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六年
- 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
- 追缴:违法所得 181.5 万元、美元 5 万元、欧元 1 万元
- 刑期起止:2015 年 7 月 4 日至 2021 年 6 月 22 日(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 11 天)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把 150 万和一辆车整体剔除
先把被剔除部分的事实摆清楚。2012 年 1 月,被告人身份是洛阳市人大办公室调研员;他帮助某集团在孟津投资立项;该集团 2012 年 6 月为其购买一辆价值 105 万元的路虎,2013、2014、2015 年春节又三次以”顾问费”名义送 150 万元。法院的推理浓缩成一句话就是:被告人在为该集团谋取利益时,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身份是”调研员”,事项是帮企业在异地投资立项,与调研员职务所及的职权范围对不上,两个要件接不起来。
请注意这条裁判路径与常见抗辩的差别。实务中遇到”顾问费”,多数辩护走的是性质评价的路子:这是劳务报酬、是正常经济往来,所以不是受贿。本案法院没有走这一步——它承认”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存在,直接卡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个构成要件上。这里的次序值得体会:先审”钱对应哪段职权”,再审”钱正当不正当”。要件审查不过关,性质评价都省了;反过来,如果职权关联能建立,“顾问费”的包装是挡不住认定的。这类”卸任后收钱”的案件还提示通道选择的分岔: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刑法修正案(七)之后另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评价路径。本案公诉按受贿指控、法院按要件排除,同一笔钱走哪条通道,取决于职权关联能否建立——而本案法院的答案是否定的,150 万和车随之整体出罪。
结果的意义也直观:指控 343.5 万,认定 193.5 万,档位虽然未变,但量刑基准明显下移;辩护人其余几项意见(礼金抗辩、自首)全被驳回,真正落地为当事人利益的,就是这一项要件审查。在一个二十余名请托人的大案里,决定六还是十年的,往往就是这一两笔大额事实的定性。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跨法适用直接决定档位。 行为自 1997 年持续至 2015 年,判决引用了刑法第十二条。若按行为时的旧数额标准,193.5 万元对应”十万元以上”一档,法定刑十年以上;按审判时法及法释〔2016〕9 号,属”数额巨大”(20 万以上不满 300 万),法定刑三至十年——新法处罚较轻,适用新法,判六年。“从旧兼从轻”在这类跨法老案里不是一句原则,而是直接换档的开关。
其二,追缴数额比认定数额少 12 万。 认定人民币 193.5 万,追缴 181.5 万,差额恰与案发前退还两名行贿人的款项对应。案发前主动退还的部分仍在犯罪数额之内(本案退还发生在被查处之前,与因被查处而退还不同),但不再追缴。这两个数字的对应关系,读老判决时值得单独核一遍。
其三,外币照单认定、照单追缴。 美元 5 万、欧元 1 万与人民币一并认定、一并追缴,判决未单独折算表述。涉及外币的案件,数额认定与折算基准是值得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前核对的技术点。
其四,“联络感情”型长期小额送礼在本案的待遇。 有一名行贿人自 1997 年起逢年过节分 29 次送了 40 万元,另有数名下属以”拜年”名义多次送款。法院对这些款项没有按”礼金”或”感情投资”出罪,理由是这些给付均对应职务提拔、工程承揽等具体职务事项。对照本案被剔除的 150 万”顾问费”可以看出同案的两组款项走向了不同结论:前者职权关联清晰、按累计认定;后者职权关联断裂、整体出罪。同一份判决里的”进”与”出”,正好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个要件的边界从两侧照了出来。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