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要花钱打点。“这是服刑人员家属圈里流传最广、也最危险的一句话。(2015)西刑初字第238号这个案子,讲的就是这句话的代价:家属们把钱送给了监狱里管事的民警,减刑没办成、有的钱还退了回去,最后法院认定的还是受贿罪。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5)西刑初字第23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 年 6 月 6 日
罪名受贿罪
涉案金额68300 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原系某监狱某分监区指导员。2012 年 2 月至 2014 年 11 月,他利用职务便利,以为服刑人员减刑、调换工作岗位等为由,先后收受 12 名服刑人员的亲属或朋友所送的好处费,共计 68300 元。

12 笔钱,单笔从 3000 元到 31000 元不等,多数是现金,由汇款或当面送交。有的钱后来退给家属一部分,有的被用来给服刑人员缴纳罚金、或者供服刑人员消费。案发后,68300 元已全部退缴检察机关。

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认罪悔罪辩护人提出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法院表示综合考量
退赃案发后非法所得 68300 元已全部退缴
索贿辩护人主张”没有索贿情节”,法院未认定索贿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
  • 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 刑期起止:2015 年 8 月 20 日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事没办成,为什么还是受贿?

这是很多家属想不通的地方:钱送了,减刑没办成,有的钱人家还退了一部分回来——这算”帮忙没帮成”,怎么就成犯罪了?

法律上的答案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六个字怎么理解。按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有了承诺,这一要件就具备了;至于利益正当不正当、最后办没办成,都不影响认定。

用家属的语言把这三个阶段翻译一遍:家属找到他,说明来意——“孩子在里面,想请你在减刑上帮帮忙”,他收下钱,这就够了。他答应去办,是”承诺”;他真去打招呼、递材料,是”实施”;减刑真批下来了,是”实现”。三个阶段走到第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已经满足——本案里绝大多数请托连第二阶段都没走到,12 笔事实一笔都没有被”事没办成”洗掉。

落到本案判决书,就是那句话里一个不起眼的词——收钱是”以为服刑人员减刑、调换工作岗位等为由”。“为由”两个字意味着:法院认的就是承诺。钱送出去、他收下的那一刻,承诺已经做出,受贿罪就已经成立。后面办没办、办没办成,只影响评价,不影响定性。

沿着这个逻辑,几个常见误区的答案就都清楚了。第一,事后退还一部分,不扣减数额。判决按各笔收取的总额认定 68300 元——收受完成之后退给谁、怎么花,都是对这笔钱的事后处理。第二,用收来的钱给服刑人员交罚金、供其消费,同样不扣减。第三,“减刑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也不是辩解理由——他出卖的是职务带来的那个”承诺”,而不是保证书。

还要提醒一点身份问题:监狱民警管减刑、调岗,这正是典型的”职务上的便利”。所以这件事不是”收礼”的人情问题,而是监察与司法程序要处理的法律问题。对家属来说,真正需要记住的是:给监狱里的人送钱”办事”,钱出手的那一刻,送的人和收的人都已经被卷进犯罪里了。

顺带回答一个常被问到的问题:送钱的一方要不要担责任?收钱的人构成受贿罪,送钱的人同样可能触及行贿类犯罪——“我是家属""我是为了孩子”在法律上都不是当然的免责理由。这也是为什么本文反复强调:这个口子不能开,风险是双向的。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我没收那么多”为什么难以成立。 被告人在庭上辩称没有收那么多钱。但本案有 12 笔事实,每笔都有汇款凭证、银行流水,加上十几名送钱人的证言和他的供述互相印证。数额之争靠的不是记忆和感觉,而是证据之间对不对得上——对不上的地方才是可以提出意见的空间。

顺带把本案的”职务”说透:分监区指导员管的是服刑人员的日常考核、岗位安排等具体事项,而这些事项又直接与减刑评估挂钩。家属看中的正是这条”他说话有人听”的链条。链条越具体,钱与权的对应关系就越清楚,“没收那么多”或者”这不算利用职务”一类的辩解,在这类证据结构面前就越是难以立足。

其二,罚金 10 万元,高于赃款 68300 元。 本案裁判于 2016 年 6 月,适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条文和法释〔2016〕9 号的标准:受贿 3 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罚金是独立于退赃的财产性制裁——退了赃款,罚金照样要缴。很多家属以为”钱退了就没事了”,本案的罚金数字给出了相反的答案。

其三,缓刑建议没有被采纳。 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法院最终判了实刑一年,且未展开说理。在监管场所收受好处、涉及减刑事项的案件里,法院整体评价明显从严。能从本案看到的,是这类情节的组合效果;至于某个具体案件会怎么判,仍要结合完整证据与当地裁判实践判断。

其四,钱是”被要的”还是”主动送的”,意义不一样。 辩护人在庭上专门强调”没有索贿情节”。为什么要在意这个?因为刑法规定,索贿是从重处罚情节——同样是收钱,“伸手要”比”坐着收”性质更重。本案法院没有认定索贿,这一点对被告人是有利的。但它也提醒家属一个反向的常识:如果对方是主动开口要的,送钱的人同样陷了进来,而且”我是被要的”并不能让钱退回去、让事情抹平——真遇到有人伸手,唯一正确的动作是不送、并保留证据。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