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最容易卡住的一个问题:“他实际只拿了几万块钱,有的钱根本没到手,怎么判决书上的数字大得多?”

(2016)豫0302刑初106号这个案子,把这道账算得很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6)豫0302刑初10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 年 11 月 9 日
罪名受贿罪
涉案金额15 万元(其中 5 万元系未遂)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原系某镇国土所所长。2010 年底,其与某县国土局副局长周某在对一家煤球厂进行拆迁补偿核计时共谋多算补偿款 12 万元,约定厂方给两人每人 5 万元”好处费”;厂方实际取得多算的补偿款后,一直未按约定付款。2011 年 10 月,某置业公司为尽快取得某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交由中间人送给刘某、周某 10 万元,请托二人在征地、拆迁方面提供帮助,二人各分得 5 万元。案发前,刘某将收受的 5 万元退出,交至检察机关。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
未遂5 万元系未遂,可从轻处罚
退赃案发前积极退赃(5 万元已退出),可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2016 年 11 月 4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0 日,已折抵刑事拘留 14 天)
  • 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 违法所得:5 万元予以没收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只分得 5 万、还有 5 万没拿到”,为什么按 15 万算?

先看钱是怎么来的。本案一共两笔事。

第一笔:2011 年 10 月,某置业公司为了尽快拿到项目土地使用权,交给中间人 10 万元,请托送给时任镇国土所所长的刘某和时任县国土局副局长周某,两人各分得 5 万元——这一笔是两人共同收受。

第二笔:2010 年底,刘某与周某在对一家煤球厂的拆迁补偿中,共谋多算了 12 万元补偿款,约定厂方给两人每人 5 万元”好处费”。补偿款厂方实际拿到了,但这笔好处费厂方一直没付。

辩护人提出:应按刘某实际到手的 5 万元处罚。法院没有采纳,理由分两层。

第一层:共同收受的 10 万元,按共同数额定罪。法院认为,刘某与周某收受公司的 10 万元系共同犯罪,应按共同收受的数额定罪量刑。这背后是一个很多家属想反了的道理:共同犯罪里,“每人分了多少”是内部分赃问题,决定不了各自的责任范围。两个人一起收下 10 万元,收受行为就是共同的,各人都要对这 10 万元负责——你分 5 万我分 5 万,只影响各自情节的评价,不影响数额的认定。

第二层:没到手的 5 万元,按受贿未遂认定并计入数额。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约定收受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厂方没付钱)未实际取得的,属于受贿未遂。未遂不影响定罪,照样计入犯罪数额,但同时作为未遂情节从轻处罚。注意这里的证据支点:不是凭一句”说好了给钱”,而是有”补偿款为什么多算 12 万”的客观事实托底——补偿协议、付款凭证都在案。“只差付款一步”,才认定得了未遂。

两笔合账:共同 10 万元 + 单独未遂 5 万元 = 15 万元,属”数额较大”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所以,“他只拿了 5 万”和”他要对 15 万负责”并不矛盾——前者说的是分赃事实,后者说的是责任范围。把这两件事分开,才能看懂起诉书和判决书上的数字为什么对不上。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判决为什么引用刑法第十二条。 行为发生在 2010—2011 年,按当时的刑法,15 万元对应”十万元以上”档;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15 万元属”数额较大”,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评价更轻,依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规定——2011 年的行为按 2016 年的标准判了一年,出处就在这条。看历史案件的刑期,先确认适用的数额标准,否则会觉得”判得莫名其妙”。

其二,主刑轻,罚金不轻。 本案主刑只有一年,罚金却是 10 万元。按法释〔2016〕9 号,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罚金有独立的下限,不随主刑同比降低。家属做财产预案时,罚金要单独列一项。

其三,案发前的退出不一样。 刘某在案发前把 5 万元退出交给检察院,判决明确作为从轻情节评价,该款最终予以没收。案发前主动处置与案发后被追缴,在文书里的写法不一样,分量也不一样。

其四,“多算补偿款”这件事本身,可能还踩在另一个罪名的门口。 回看第一笔事实:两人利用职权把煤球厂的拆迁补偿多算了 12 万元,让厂方实际多拿了这笔钱。这种”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使国家多支出补偿款”的行为,在其他案件中是可能被单独评价为滥用职权类犯罪的;本案只定了受贿,没有涉及那部分。阅读判决时要留意这个边界:同一个行为,在受贿罪的账本里记的是”收了多少好处”,在渎职罪的账本里记的可能是”国家损失了多少”,两本账是分开算的。一个案件里到底认定哪几本账,取决于指控的范围和证据的支持程度——这也是为什么看到”只判了受贿”的判决,不能直接推出”多算补偿款这件事没被处理”。

其五,未遂的 5 万元,为什么没有出现在没收清单里。 判决没收的是到手的 5 万元,未遂的 5 万元没有没收——因为它压根没有被取得过,没有”违法所得”可供追缴。这个细节背后是一个干净的规则:追缴的对象是实际取得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未遂部分影响的是定罪数额和量刑评价,不产生没收问题。家属梳理家庭财产时,也可以按这个思路对账:判决定罪数额里包含未遂部分的,没收清单上的数字通常会小于定罪数额,这不是判决写漏了。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