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判决,两笔”钱回到行贿人手里”的交易:一笔 10 万元从受贿数额里拿掉了,一笔 5 万元牢牢留在认定数额里。把这两笔放在一起看,“退还”在受贿案件中的真实功能会清晰很多——它既不是出罪万能键,也绝不是无关紧要。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6)豫0304刑初110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 年 5 月 15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起诉指控金额 | 现金 79.5 万元及轿车一辆(20 笔) |
| 法院认定金额 | 共计 72.5 万元(含现金 69.5 万元、经鉴定价值 3.5 万元的轿车一辆)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原任某县公安局局长。2009 年 3 月至 2012 年 2 月,利用职务便利,在民警职务晋升、人事调动、公安局指挥中心大楼主体工程建设、大楼装修、购置办公家具及协调相关事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公诉机关指控收受现金 79.5 万元及本田锋范轿车一辆,共 20 笔;法院经审理认定现金 69.5 万元及轿车一辆,对指控中某公司股东周某的 10 万元未予认定。
庭审中被告人提出部分款项系春节、探病名义所送礼金,部分请托未利用职务便利;辩护人对定性不持异议,但主张部分事实证据不足,并极力主张自首。法院认定: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同种受贿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系初犯、无前科、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后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缴,对相关从轻意见予以采信。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不予认定——系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同种受贿犯罪事实 |
| 坦白 | 认定,依法可从轻处罚 |
| 退赃 | 案发后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缴(含车辆),酌情从轻 |
| 斡旋受贿一节 | 采纳辩护意见:无不正当利益,该 10 万元不计入受贿总额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四年
- 罚金:人民币 200 000 元
- 追缴:违法所得 69.5 万元依法追缴;扣押在案的轿车一辆依法没收
- 刑期起止:2016 年 8 月 1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两笔”退还”,两种命运
被剔除的 10 万元:卡在构成要件上,与退没退钱无关。 周某的请托发生在薛某调任某公安分局之后,请托内容是协调宜阳方面关系,以便其在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地块上建厂房。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的逻辑有两层:第一,该请托不在薛某当时的职权范围内,属于通过其转请托、间接利用职权的斡旋型受贿;第二,斡旋受贿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而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其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土地出让金已缴,建房系合法利益。要件不齐,这 10 万元不构成受贿,不计入总额。请注意:这一笔的出罪理由是构成要件缺失,退还与否根本不在论证链条上。
被计入的 5 万元:既遂在后、退还太迟。 民警常某 2009 年通过中间人向薛某送 5 万元求职务调整,钱经中间人之手;2012 年薛某调离后,常某追问此事,中间人退还了其中 3 万元(另外 2 万元被中间人扣下)。这 5 万元仍被计入受贿数额。道理在于:退还发生在收受近三年之后,早已丧失”及时性”;而受贿在财物收受完成时即告既遂,既遂后的退回属于对赃款的事后处分,不消除犯罪的成立。法发〔2007〕22 号《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划定的边界很清楚: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常某这一笔虽不属”因查处而退”,但出罪所依赖的”及时退还”前提已不存在。
对照结论。 同样是钱回到行贿人手里,两笔的命运由两个不同的开关决定:斡旋那一笔是”要件不齐”,常某那一笔是”既遂在后、退还太迟”。给同行的操作启示是,审查”退还”情节时先问两个问题——退还发生在既遂前还是既遂后?该笔的构成要件(尤其斡旋型的”不正当利益”)是否齐备? 两个问题都过不去,退还就只能在量刑层面争取,本案法院也确实把”案发前主动要求退还部分赃款”作为酌情从轻因素采信了——但那是另一个层面的事。
至于辩护人另主张的自首(“双规”期间供述大部分未被掌握的罪行),法院以”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同种受贿犯罪事实”为由不予认定,与本系列前一篇瀍河区法院案例的结论一致,此处不展开。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礼金”辩解的边界。 被告人提出多笔系春节、以其母亲生病名义所送礼金。法院的处理是:凡有明确职务调整请托对应的,仍计入受贿数额。名义上的人情往来挡不住对价关系的认定。
其二,财物型受贿的追缴口径。 认定 72.5 万元,判决主文对 69.5 万元现金追缴、对轿车单独没收——财物与货币的追缴方式在主文中是分开表述的,核对执行事项时不要漏掉财物部分。
其三,同档刑期的横向对比。 72.5 万元属”数额巨大”档(20 万至 300 万),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本案以坦白+初犯+全部退缴判四年;本系列后续将拆解的 2023 年案件,236 万元、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缴,同为四年。两案从宽情节结构的差异,是观察量刑走向的一组对照样本。
其四,追加起诉与合并审理。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曾以追加起诉书追加犯罪事实,开庭时对追加部分一并审理。多笔受贿案件的事实增减在审前程序中是动态的——辩护人对追加事实的质证意见应尽早提交,避免到庭审阶段才首次回应。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