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都是替职工办事用的""我只是中间过了一下手""送出去的钱不能算在我头上”——这些说法在(2016)豫0305刑初4号这个案子里,一条都没有成立。而且最后的结果不是一罪,是受贿罪和行贿罪两个罪一起判。
这个案子很适合给家属讲清楚一件事:账不能按”我自己落了多少”来算。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6)豫0305刑初4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6 年 8 月 29 日 |
| 罪名 | 受贿罪、行贿罪 |
| 受贿金额 | 579 500 元 |
| 行贿金额 | 265 000 元 |
| 判决结果 | 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 万元,行贿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系某央企下属耐火材料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受贿部分:2011 年至 2014 年,其为 158 名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每人 2000 元至 10 000 元收取现金,共计 579 500 元。他伙同薪酬管理科科长徐某等人,通过调取档案、更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补做工资表等手段篡改人事档案,再将材料报人社、社保部门审核,使这些不符合条件的职工获批提前退休。收到钱中,张某分得 6.9 万元,徐某、赵某、高某等人分得数额不等。
行贿部分:为了让这些不合格材料顺利通过审批,张某从收取的钱款中拿出 26.5 万元,送给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科长 18 万元、副科长 5 万元、主任科员 1 万元、市社保局养老待遇科副科长 2.5 万元。审批人员收钱后对材料”没有深究”。
张某辩称这是单位行为、经过领导同意,且应定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辩护人主张其未分得 6.9 万元、不构成受贿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总经理对收钱、分钱均不知情,款项未入单位账户,分赃在个人之间进行,相关辩解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2015 年 9 月,其家属代为退缴 8.9 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对基本事实不持异议 | 可酌情从轻 |
| 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8.9 万元) | 可酌情从轻 |
| 数罪并罚 | 一人犯二罪,依法并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行贿罪
- 主刑: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行贿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 罚金:20 万元(附加于受贿罪)
- 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 刑期起止:2015 年 7 月 16 日至 2020 年 7 月 15 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两个罪怎么各自算、又怎么并
家属拿到这种”两头参与”的判决,最容易算三笔错账,这个案子把三笔都替你纠正了。
第一笔错账:以为受贿按”自己分到的”算。张某实际分得 6.9 万元,但法院认定的受贿数额是收到的全部 579 500 元。道理在前面系列里反复出现过:钱收进手里,犯罪就已经完成,之后行贿花掉的 26.5 万、发给同事的补助、留在保险柜里的 4.5 万,都是对赃款的事后处分,一分都不冲减受贿数额。“我没拿全”不是从轻的理由,更不是出罪的理由。
第二笔错账:以为送出去的钱可以抵扣。给审批人员的 26.5 万元确实”来源于”收职工的钱,但在法律上这是两个独立的犯罪:收钱时利用的是人事管理的职务便利,构成受贿罪;送钱是为了让不符合条件的人通过审批——这是典型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赃款的流向不改变行为的性质,两罪各自评价、互不抵扣。
第三笔错账:以为两个罪加起来就是刑期相加。受贿三年六个月+行贿二年六个月,等于六年?不是。数罪并罚的规则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本案最高刑是三年六个月,总和是六年,最终决定执行五年。比单看受贿罪重,但没有简单相加那么重。
顺带说一句行贿罪这头:按照法释〔2016〕9 号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三万元以上即应追究刑责;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一万元以上即可追究。本案向四名审批人员行贿 26.5 万元,远超门槛,“钱是替职工送的”这个来源不能改变”送”这个行为的定性。
还有一点值得家属注意:“单位行为”这个辩解为什么不成立,判决给出了三个判断锚点——谁决定(领导不知情、没有集体决策)、钱进哪(不入单位账户,放个人办公室和保险柜)、利益归谁(个人之间分赃)。以后评估一个”替单位办事”的说法能不能成立,先看这三个锚点,比情绪化的辩解有用得多。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交钱办退休”的另一端同样有风险。 本案证据里有一份社保部门的说明:涉及的不符合条件人员共 170 人,违规发放的养老金已达 784.54 万元。违规办理的提前退休可以被纠正,已领取的养老金可能被追讨。花几千块”买”来的退休资格,对交钱的职工及其家庭而言并不是落袋为安。
其二,行贿端的证言会反向坐实受贿。 审批人员”收了钱就不深究”的证言,既印证了行贿事实,也完整还原了张某收钱、篡档、送钱的整条链条。两头参与的人往往把两个环节的人一并暴露出来,这也是此类案件”越查越宽”的原因。
其三,罚金与追缴是两条独立的账。 判决主文里,罚金 20 万元限期缴纳,违法所得依法追缴——罚金交给国家,是刑罚的一部分;追缴拿回的是赃款本身。本案实际分得 6.9 万元、家属退了 8.9 万元,但受贿数额是 57.95 万元,追缴与退缴之间的差额怎么落实,家属要有预期。不要把”退了钱”与”罚金交了”混成一件事。
其四,程序上的痕迹。 本案检察机关两次建议延期审理,最终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复杂、数额人多面广时,延期审理是常见的程序现象,家属不必对程序延长过度解读。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