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刑初128号这个案子,起诉指控124.46万元,法院认定80.1万元,中间核减了40多万元。但真正值得同行记下来的,不是核减了多少,而是法院拒绝核减的那4万元——三笔来自银行和电力系统的钱,每笔都不足3万元,行贿人所在单位与被告人的职权毫无隶属关系,辩护人主张全部扣除,法院一笔没扣。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7)豫0304刑初128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 年 11 月 28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起诉指控金额 | 124.46 万元(含低价购房差价 25.46 万元) |
| 法院认定金额 | 80.1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系某县财政局局长、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2008 年至 2016 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张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县直部门、乡镇财政经费拨付以及银行维护财政性存款、房地产项目手续办理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各单位负责人、企业人员所送款物。起诉书列举了四十八起事实,时间跨度近九年,多为”过节拜访”式的小额现金。
法院经审理认定受贿数额为 80.1 万元,属”数额巨大”。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不予认定——系被办案机关抓获,并非主动到案 |
| 坦白 | 认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 退赃 | 案发后积极退缴涉案赃款,酌情从轻 |
| 前科 | 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从轻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 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 违法所得:涉案赃款人民币 80.1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刑期起止:2016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无隶属关系、单笔不足3万,为什么全部累计?
争议集中在三笔事实:收受某银行某县支行行长 1.6 万元、某银行某县支行行长 1.9 万元、某电业局局长 0.5 万元,合计 4 万元。被告人及辩护人的逻辑是两步:其一,这三家单位都是垂直管理单位,与县财政局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其二,每笔均未超过 3 万元。结论:不应认定为受贿。
法院两步都驳了回去。
第一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以隶属关系为前提。按照法发〔2003〕167 号会议纪要的口径,利用职务便利既包括本人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说白了,关键不是”他归不归你管”,而是你手上的权力对他要办的事有没有实质影响力。本案被告人时任县财政局局长,财政经费拨付、财政性存款存放恰恰都要过他这道闸——银行要揽存、电业局要经费,哪一样都绕不开财政局。法院据此认定这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步才是本案的技术要点:单笔不足 3 万元,不等于这笔钱可以被单独豁免。 法释〔2016〕9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这条规则的白话翻译是:3 万元是受贿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不是每一笔的”安全线”。小额、多次,正是受贿行为的典型形态,如果允许”化整为零、单笔豁免”,这个罪名对节日走访式受贿就形同虚设。所以法院明确回应:虽收受该三人的钱款均未超过三万元,但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4 万元并入总数。
给同行两个审查提示:
- “未经处理”是累计的前提。 辩护人在本案中还提出,其中一笔 3000 元已在上游的纪律处分范围内,不应再作刑事评价。法院调取了纪律处分决定及相关说明,查明违纪所得与本案受贿金额不存在重合,才维持了指控。反过来说,如果某笔款项确已在党纪政务处分中被评价、追缴,辩护时就应当把”已处理”的证据做实——这是累计规则下为数不多的扣减通道。
- 累计的前提之下再算档。 累计后的 80.1 万元跨入”数额巨大”档(20 万元以上),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小额笔数多的案件,累计计算直接决定量刑档,这一步永远不要漏算。
顺带交代辩护人的算账方式:其主张认定 53.3 万元,理由包括一笔 3000 元已在上游纪律处分范围内、当庭否认的九笔共 26.7 万元应予扣除等。法院对”当庭否认即扣除”的回应是”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行贿方所在单位的报账票据、行贿人证言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形成印证,当庭翻供不足以动摇这个印证结构。这提醒我们:共同受贿案件中”钱的来源与去向”往往有对向证据,翻供的有效性取决于能否瓦解印证,而不是态度本身。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低价购房差价 25.46 万元被整体排除,卡在”市场价格”的证明上。 起诉认定被告人以每平方米低于市场价 1000 元购买门面房三间。法院认为,认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房,须先证明交易时的市场价格,而本案仅有其他购房者的购房记录,无评估、无其他印证,市场价格本身无法确定,故该节不认定。给受贿案件做低价交易指控时,价格基准的证据等级决定这一节的生死。
其二,廉政账户 18.7 万元案发前上缴,予以扣除。 被告人分别于 2010 年、2014 年向廉政账户上缴 10 万元、8.7 万元。法院认定其主观上无占有故意,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从受贿总额中扣除。请注意与法发〔2007〕22 号第九条的分工:案发前及时上交的可以扣除;因被查处而退还上交的,不影响受贿认定。时间点一换,结论反转。
其三,指控总额与认定总额的差距是三条独立理由叠加的结果。 124.46 万元到 80.1 万元,扣掉的是低价购房 25.46 万元、廉政账户 18.7 万元等部分,而单笔小额的 4 万元一分未减。核减与累计在同一份判决里同时发生——该扣的扣,该并的并,口径各自独立。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