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里,指控数额与认定数额之间被砍掉的那部分事实,往往是全案最有营养的部分。(2017)豫0304刑初170号这起受贿、贪污案,起诉指控受贿16起共145万元,法院认定14起133万元——砍掉两起,理由截然不同,恰好对应数额辩护里两扇不同的门。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7)豫0304刑初170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 年 11 月 23 日 |
| 罪名 | 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 |
| 起诉指控金额 | 受贿 145 万元(16 起)、贪污 5 万元 |
| 法院认定金额 | 受贿 133 万元(14 起,其中索贿型 16 万元)、贪污 5 万元 |
| 判决结果 | 受贿罪有期徒刑四年、贪污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执行四年零三个月,罚金合计 3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某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此前先后担任某镇镇长、党委书记和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2006 年至 2015 年,其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工程承建、扶贫项目资金申请与拨付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或索取建筑商、村干部、种养殖企业负责人等所送钱款。法院认定的 14 起事实,单笔最小 2 万元,最大 20 万元;其中两起被明确表述为”索取贿赂”:一起是向获得 33.6 万元扶贫资金的合作社经营人索要 6 万元,一起是指使施工方将 10 万元工程押金先退出来、取现送给自己。另于 2013 年利用拨付奖励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某农业开发公司账户套取财政资金 5 万元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案发后,其通过家属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还。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经侦查机关依法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 |
| 退赃 | 案发后通过家属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还 |
| 初犯 | 无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从轻 |
| 索贿 | 两起事实在查明部分明确表述为”索取贿赂”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
- 主刑:受贿罪有期徒刑四年、罚金 20 万元;贪污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 10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罚金 30 万元
- 追缴:涉案赃款 128 万元——比认定总额(133 万+5 万)少 10 万元,恰对应其已退还行贿人的那笔 10 万元,可观察到的处理思路是”仍可追缴的违法所得”以未退还部分为限
- 刑期:2017 年 3 月 7 日至 2021 年 5 月 30 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砍掉两起的理由,为什么完全不同
先看第一起,起诉指控的第四起,10 万元。指控版本是某置业公司项目方委托项目工作人员,将装有现金的牛皮纸袋转交给被告人。问题出在证据结构:在案证据中没有行贿人本人的证言,能证明交付环节的只有转交人一人的证言,而转交人自述并不知道袋中所装何物。法院的结论是,仅凭间接证据无法证实该起受贿事实,整笔不予认定。注意这不是”打折”,是整笔排除——孤证不立在数额认定上的完整落地。本系列此前拆解的(2013)瀍刑初字第89号判决里,“取款记录只能证明钱出了公司、证明不了钱进了谁的口袋”讲的是同一件事的另一面:言辞证据链条断在行贿人一环,指控就立不住。
再看第二起,起诉指控的第十起,2 万元。承揽扶贫工程人员多次以拜节名义送礼,被告人辩称收的是根雕、茶叶等物资而非现金。法院采纳排除意见的理由有两个:双方之间并无上下级隶属关系;单笔及共计礼金均未超过三万元。这里对应的是法释〔2016〕9 号第十三条的结构。该条第一款列了三条认定通道——承诺谋利、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第二款是推定条款:上下级或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送钱 3 万元以上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谋利。两条路径各有门槛。本案里,没有请托事项,没有隶属或行政管理关系,金额又没过 3 万元线,几道门同时关上,这 2 万元就回到了”人情往来”的地带。
把两起放在一起看,数额辩护其实有两条独立的路径:一条是证据门——交付环节的证据链是否闭合,缺行贿人证言的”转交型”指控尤其脆弱;另一条是规则门——3 万元礼金规则绝非”不满 3 万一律出罪”,它的开关在隶属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与具体请托事项上,开关全关,才轮得到出罪。反过来看,本系列此前也拆解过”每笔不足 3 万元、单位亦不隶属,仍全部累计计入”的(2017)豫0304刑初128号判决——同样的条文,两种结局,差异就在开关的状态。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才是真正要逐字读的地方。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三笔”借款”辩解全军覆没。 15 万元有借条、6 万元来自亲戚且对方多次催要、10 万元主张包含在 27 万元借条之内——三笔均未被采纳,其中两起查明部分径直表述为”索取贿赂”。按法发〔2003〕167 号”以借为名”的综合审查思路,借条只是七项审查因素之一,款项去向、有无归还行为、出借方是否有所求,分量都重于一纸借条。
其二,自首与”性质辩解”可以并存。 被告人对大量事实作借款、礼金辩解,法院仍认定自首成立——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判断。这对认罪认罚协商同样有参考意义:事实层面的异议与量刑协商,并不必然互斥。
其三,收官观察。 受贿罪系列拆解至此收官。回看全系列,指控与认定之间存在落差几乎是常态,而落差如何产生各有谱系:印证核减、时间矛盾整笔排除、取款记录存疑……本案补上的是”孤证整笔排除”与”3 万元礼金规则”两块拼图。数额之争,从来不只是算术题。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