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医院设备科科长,三年间收了三家耗材供应商13.7万元,全部退缴,自首成立,最后落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7)豫0304刑初171号判决里最值得看的,不是某一个情节,而是数额较大档内几个从宽因素被逐一评价之后,主刑如何被压到缓刑门槛边上。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7)豫0304刑初171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 年 11 月 9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13.7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邵某,2012年12月起任某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设备科科长兼药械部部长,系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医院向供应商支付耗材货款,需先由设备科造批款计划表,列明耗材使用数量与应付货款数额,再转财务科付款。2015年至2017年,邵某利用这一职务便利,为供应商顺利获得结算款提供帮助,先后收受:
- 某医疗器械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现金共计8万元(2015年起多次给付,后按医院对公司回款额的5%比例给付);
- 某医疗器械公司销售经理崔某现金4万元(2016年春节前1万元、2017年春节后3万元);
- 某医疗器械公司业务员冯某现金1.7万元(2016年起八次,约按回款额3%的比例,每次不超过3000元)。
案发后,涉案赃款13.7万元已全部退缴。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认定——经依法传唤到办案机关接受询问,在接受询问过程中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成立自首 |
| 退赃 | 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涉案赃款,依法从轻 |
| 前科 | 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从轻 |
| 认罪悔罪 | 当庭自愿认罪、悔罪,酌情从轻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 违法所得:涉案赃款13.7万元依法追缴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法定刑三年以下的档里,“判二缓二”是怎么排出来的
本案适用法释〔2016〕9号确定的数额标准:受贿13.7万元,属”数额较大”,对应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主刑上限天然被封在三年以内——这与动辄讨论”减轻跨档”的案件不同,本案的全部文章都做在档内。
第一层是数额在档内的位置。13.7万元距3万元起点较远,距20万元上限也有距离,处在中段偏下。这个位置本身不产生从宽,但它决定了从宽情节”从哪里往下压”。
第二层是情节的结构。本案列明的从宽因素有三组:自首(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退缴全部赃款;初犯无前科加上当庭认罪悔罪。法院选择了”从轻”而不是”减轻”——主刑落在二年,而不是去突破三年下限追求更低。请注意自首在本案的角色:它不是用来换档的,而是与全额退缴、认罪悔罪一起,共同把刑期从档位的常规位置拉到二年。
第三层是缓刑的衔接。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前提之一是”三年以下”,但满足年限只是入门——真正起作用的是悔罪表现、再犯危险与社区影响的评价,而这些评价的证据基础,恰恰就是前两层的情节组合:全部退赃、自首、当庭认罪悔罪。主刑被压到二年,缓刑的论证便有了着落。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数字关系值得向当事人说清:罚金10万元与追缴13.7万元并行存在。追缴的对象是违法所得——把不该拿的吐出来;罚金是刑罚——额外的金钱代价。两者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折抵。“钱退了为什么还罚钱”这个家属常问的问题,答案是这两个数字根本不是一回事。
最后提醒:判二缓二不是”判了等于没判”。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缓刑都可能被撤销、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按比例给付的回扣型受贿,数额是”累计”出来的。 本案三笔中没有一笔单独达到大额:赵某按回款5%的比例、每次几千元地给,累计成8万;冯某按3%的比例、八次累计1.7万。法释〔2016〕9号第十五条确立了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规则——单笔不起眼的数额,经累计后完整进入定罪量刑。审查这类案件,比例基数(回款额)与累计区间的核对,是数额审查的主战场。
其二,“记不清”挡不住印证。 被告人对崔某一节辩解只记得2017年春节那笔3万元,还提到其中一个装钱的信封落在了出租车上、因不想声张没有找回。法院仍认定4万元:崔某证言中关于取款3万元、到办公室送钱的细节,与医院会计凭证、被告人关于收钱方式的供述相互印证。言辞证据与书证的印证结构一旦闭合,“记不清”这类消极辩解基本没有对抗空间;真正有效的审查方向,是证言细节与取款记录、凭证等客观痕迹能否一一对上。
其三,“结算帮助”型谋利的认定逻辑。 本案为供应商提供的帮助,是让结算款”顺利""尽快”获批——帮助的内容在职务权限范围内,甚至可以说是正常履职节奏内的事项。但按照法发〔2003〕167号确立的口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含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具备其一即可;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际实现,均不影响认定。收钱与造表批款之间的对应关系一旦建立,谋利要件即告满足。审查此类案件时,“帮助是否超出职权范围”是个伪问题,真正的审查点是收受与职务行为之间的对应性有没有证据支撑。
其四,自首认定的措辞有一个细节。 判决认定自首的表述是”经依法传唤到办案机关接受询问,在接受询问过程中,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被传唤到案本身并不等于自动投案,本案之所以能落到自首,关键在”尚未掌握”四个字——交代的犯罪事实不在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范围之内,这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坦白)走的是两条不同的通道。个案中能否认定自首,须结合到案经过等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从这一个判决倒推出普遍结论。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