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刑初223号的主审难度在于:被告人钟某不是空手套白收拾钱,她真实出资了 25 万元,真实参与了经营,从合伙生意里分到了 297.7 万余元利润。如果按出资比例,她应得 45.3 万余元。法院认定:多出来的那 252.4 万余元,加上一笔 22.05 万元的装修差价,共计 274.45 万元,以受贿论处。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7)豫0304刑初22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 年 6 月 29 日
罪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
涉案金额受贿 274.45 万元;对单位行贿 324.119 万元
判决结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30 万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系药品供应商,与某省级医院原院长、某省卫生厅原厅长刘某(另案处理)系情人关系,属刘某的特定关系人。

2007 年至 2011 年,钟某与连某、马某夫妇合伙向该医院供药,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药品进驻。钟某出资 25 万元,连某、马某出资 200 万元,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合伙终止时项目共盈利 407.7 万余元,钟某按出资比例应分得 45.3 万余元,实际分得 297.7 万余元。法院认定,超额分得的 252.4 万余元系伙同刘某变相收受连某、马某夫妇的贿赂。

2012 年,刘某让中标医院外幕墙工程的某幕墙公司为钟某装修房产,装修款 32.05 万元,钟某仅支付 10 万元,差额 22.05 万元由该公司虚列工人工资报销冲抵。

此外,2008 年至 2017 年,钟某雇用业务员向该医院相关科室支付药品回扣共计 324.119 万元,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不予认定——立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前科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从轻
数罪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
  • 主刑:受贿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30 万元;对单位行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100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30 万元
  • 违法所得:涉案赃款人民币 274.45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 刑期起止:2017 年 5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真实出资、真实经营,为什么还构成受贿?

这是”合作投资型”受贿里最难处理的一档:不是”名义合伙、实际不出资不经营”的简单情形,而是有真出资、真经营的合伙。法院的处理分三层。

第一层,合伙本身不因职务因素被整体否定。 钟某实际出资 25 万元、实际负责采购销售经营,法院没有把整段合伙利润都算成受贿——按出资比例应得的 45.3 万余元被留在受贿数额之外。这一点对辩护有意义:面对合作型指控,主张”全部利润都是受贿”和主张”全部利润都是合法经营”都是错位,真正的战场在应得收益与实得收益的差额怎么算。

第二层,差额部分为什么是贿赂。 法院的理由很克制:获取的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论处。规范依据是法发〔2007〕22 号确立的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授意请托人以合作投资等名义将财物给予其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本案的实质是:请托人(连某、马某夫妇)之所以接受五五分成、并在退伙时放弃 93.87 万元利润不再追讨,看中的是刘某的职务——那份”看在关系上不要了”的利润,对价是刘某利用职权为马某的”医讯通”项目在卫生系统推广提供的帮助。收益率脱离了市场逻辑,就不再是利润,而是对价。

第三层,装修差价是同一逻辑的财产性利益版本。 应付 32.05 万元、实付 10 万元,22.05 万元差额由施工单位虚列工资冲抵。这属于法释〔2016〕9 号第十二条列举的财产性利益——本质上相当于债务免除。法院明确:受贿数额”依法应以其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给同行的提示是,这类事实的取证往往落在施工方的账上(本案靠工资表和公司情况说明咬合),审查时应把”谁受益、谁买单、买单方怎么平账”三个问题连成一条线。

另外注意主体结构的特殊性:本案名义上的受贿人是刘某(职权人),但他未出现在本案被告席;被追诉的是直接收受财物的特定关系人钟某。这与法释〔2016〕9 号第十六条的思路一脉相承——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财物,本人知道后未退还或上交的,对国家工作人员认定受贿故意;而当通谋、共同收受的证据充分时,特定关系人本人作为共犯被追诉,本案即是样本。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供需两头”的数罪并罚。 钟某既通过业务员向医院科室行贿 324 万余元,又随刘某收受 252 万余元,两罪并罚。值得注意的是行贿一端的罪名:回扣给的是医院相关科室,用于科室奖金和开支,故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而非(对自然人)行贿罪——收钱的是单位还是个人,决定行贿一端的罪名走向。

其二,“应得收益”高度依赖会计核算。 45.3 万余元是怎么来的?依据医院供药数量、金额及实际支出的核算说明。辩护人提出双方出资额未经司法会计核实,未被采纳。这类案件的数额之争,实质是核算口径之争——共同成本怎么摊、五五分成的基数怎么定,每一个变量都会改变受贿数额,值得逐项核查而非整体接受。

其三,坦白与初犯的从轻边界。 274.45 万元受贿跨入”数额巨大”最高对应档附近,法院最终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六年。全部从宽因素就是坦白与初犯两项——没有自首、没有退赃情节入表。从宽空间的弹性,与数额档位呈明显的反向关系。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