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上写454.1万元,判决书上写290万元,中间差着164万多元。不少家属看到两个数字对不上,会往两个方向想:是法院”手下留情”了,还是有人打了招呼?(2017)豫0322刑初321号这个案子会告诉你真实的原因:既不是折价,也不是通融,而是一笔一笔按”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筛出来的。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7)豫0322刑初32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现孟津区)
裁判日期2019 年 3 月 8 日
罪名受贿罪
起诉指控金额454.1 万元
法院认定金额290 万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景某,原任某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全省教学仪器设备等项目的招投标和实施。

2005年至2016年,景某在多个教育装备项目的入围、招标、中标及实验练习册发行等事项中,为多家教具企业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多家企业负责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及一块价值2万元的名牌手表。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异地法院审理。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处理
认罪情况被告人对多数指控事实不予认可,判决未认定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
退赃检察机关扣押现金270万元及手表一块
数额核减指控金额中164万余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九年
  • 罚金:人民币50万元
  • 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现金270万元、手表一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18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 刑期起止:2016年9月9日至2025年8月12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164万是怎么”减”掉的

把判决书里”不予认定”的部分逐项排开,大致是三种情形。

第一种:只有行贿人一方的说法,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比如指控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分三次送出价值0.6万元的购物卡,证据只有行贿人自己的陈述,被告人只表示”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我对此认可”,别无其他任何证据——不予认定。再如指控某厂厂长为评职称、帮朋友孩子上学等事送现金6.5万元和香烟,而这位证人自己明确说没有送过钱,被告人的相关供述也没有送钱目的、过程等细节——同样不予认定。

第二种:同一个人的指控,一部分认定、一部分不认定。指控某公司负责人行贿120万元,法院只认定其中10万元现金和5万元过节礼金,其余105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核减不是把某个证人整体划掉,而是逐笔过筛。

把判决书里几组有代表性的核减列出来,落差会更直观:

指控对象指控金额法院认定
某科教设备公司负责人120 万元15 万元
某科教设备公司20 万元5 万元
某仪器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15 万元5 万元
某教育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17 万元10 万元
某教育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5 万元不予认定
某实业公司股东15 万元不予认定
某科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购物卡)0.6 万元不予认定
某教学仪器厂厂长(现金及香烟)6.5 万元不予认定

这三种情形背后是同一条证据规则:单凭行贿人一方的证言,没有付款记录、账目、其他证人等证据相互印证,不能认定受贿事实。对家属来说,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数额不是固定不变的,争议的落点在”有没有证据印证”,而不在态度或者运气。**起诉金额与判决金额之间的落差,就是证据逐一检验之后留下的空间。

但这个案子同时给出了另一半答案,恰恰是很多家属最容易误判的地方。被告人辩称,某笔10万元是”儿子结婚对方送来的贺礼”,另有逢年过节收的”礼金”。法院的处理是:企业负责人多年间逢年过节所送的5万元照样计入受贿数额,“儿子结婚贺礼”的辩解也没有把那笔10万元排除出去。道理不复杂:送钱的人和收钱的人之间是请托与被请托的关系,钱与招投标的职务行为挂钩,“礼金""贺礼”只是名目。能解释成人情往来的钱,不等于就不是受贿的钱——判断的锚点是双方的关系和钱的职务关联,不是钱的叫法。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指控金额被核减,靠的是证据规则,不是”态度”。**本案被告人到案后对多数指控不予认可,判决也没有认定自首、坦白情节,即便如此,290万与454万的落差依然出现了。核减的机制在证据本身;认罪与否改变的是从宽幅度,不是数额的检验标准。

**其二,没收、罚金、继续追缴三者并行。**扣押在案的270万元现金和手表没收上缴国库,罚金50万元另算,尚未到案的18万元继续追缴。三笔钱各走各的通道:交了罚金不会抵掉追缴,退了赃款也不抵罚金。家属预估”到底要拿出多少钱”时,要把这三笔分开列。

**其三,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算法。**判决注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核对刑期起止日时,这一段要单独拿出来算——家属手工核算时少算或多算一两天的情况并不少见。

**其四,“继续追缴”意味着什么。**本案扣押在案的现金是270万元,认定数额是290万元,判决对差额18万元写的是”依法继续追缴”。这四个字的意思是:不在案的违法所得,不因为这次没扣到就一笔勾销,判决之后仍可依法追缴。家属在估算”这件事最终要动用多少家庭财产”时,不能只看扣押清单上的数字,判决主文里”继续追缴”的部分同样是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

**其五,异地管辖为什么常见。**本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异地法院审理,被告人的任职单位在省会城市,审理法院却在洛阳辖区。职务犯罪案件指定异地管辖是常见安排,案件在哪个法院审理、家属去哪里旁听、判决向谁上诉,都以指定管辖决定为准,与被告人任职地不必然一致。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