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检验科主任,收受财物共计43万元,最后的罪名却是两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切分两罪的刀口,是单位改制这一天。(2017)豫0323刑初284号判决,是观察”主体身份随单位性质变化而拆分罪名”的完整样本。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7)豫0323刑初284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 年 11 月 9 日 |
| 罪名 | 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受贿 17 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6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2003年起任某市妇幼保健医疗保健中心检验科主任。该中心原为公立妇幼保健机构,2013年1月改制为职工集体持股(职工占股百分之百)的事业法人单位。
法院认定的收受事实共四笔:
- 2012年下半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贸易公司在中心投放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提供帮助;2013年下半年收受该公司业务人员黄某所送现金10万元”感谢费”;
- 2006年左右,为某商贸公司向中心投放设备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孟某5万元;
- 2009年至2016年,为某生物技术公司在检验中多使用其公司试剂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侯某15万元回扣;
- 2014年,为某医疗器械公司设备投入使用及试剂供应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3万元。
身份分界:2012年12月31日以前为国家工作人员,2013年1月起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认定——到案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43万元受贿事实,侦查机关根据其接受询问阶段的供述立案侦查,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 退赃 | 主动退回赃款43万元,从轻处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主刑: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
- 违法所得:退缴的赃款43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 刑期起止: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钱归哪一段,看”履职时点”不看”收钱时点”
43万元拆成17万加26万,拆分规则是”行为时的身份”。四笔收钱里最难归段的是第1笔:帮助行为发生在2012年——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期间;收钱发生在2013年下半年——单位已经改制。
法院的定性是:该款系对方在2012年投放分析仪时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帮助的感谢费,属”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收钱时虽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仍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这正是法释〔2016〕9号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履职时未被请托,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财物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说白一点:钱的身份跟着职务行为走,不跟着收钱的日子走。投放设备的帮助做完,这条线就已经锁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晚几个月收钱,改变不了归属。
第3笔15万元横跨改制前后,起诉书按15万元一并指控受贿。法院自行切分:改制前2万元计入受贿、改制后13万元计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并明确”指控不当,应予纠正”。注意这是法院对指控的罪种修正,不是数额核减——总额不变,归属变了,直接影响的分别是两个罪名下的数额与量刑。
两罪的数额档并不对称,这是本案最容易算错的地方。受贿17万元,按法释〔2016〕9号属数额较大(3万至20万),法定刑三年以下,判一年零四个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6万元,按该解释第十一条,数额起点按受贿罪的二倍执行(即6万元),26万元仍在数额较大档内,判八个月。如果误用受贿罪自己的3万元起点去衡量26万元,就会高估其刑罚档位。
并罚按刑法第六十九条限制加重:一年零四个月加八个月,总和刑期不足三年,决定执行一年零六个月——并罚的结果低于简单相加,但高于单罪最高刑。宣告方式上也值得留意主文的写法:两罪的刑罚分别宣告,再单独表述并罚执行的刑期与罚金,两罪共用一个罚金总额,而不是逐罪各判一份罚金后简单相加。阅读并罚判决时,把”宣告刑”与”执行刑”分开记录,是核算羁押折抵与刑期届满日的前提。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两段形态。 投放设备是准入型帮助——决定用谁的机器;多使用试剂是持续型帮助——决定用多少。同一个科室主任的职权,可以在设备准入与耗材使用两个环节分别变现。四笔收受对应四种帮助形态,审查时应逐笔还原”钱对应哪一段职务行为”,而不是笼统地概括为”利用职务便利”。
其二,身份证据的位置。 本案身份切换的基础是单位改制,支撑证据是单位性质证明、与合作单位的合同协议等书证。此类案件中,改制文件、持股结构、任职与岗位职责文件是主体身份审查必须逐一核查的材料;身份不是问出来的,是证出来的。
其三,自首的形态差异影响从宽空间。 本案43万元全部是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被告人接受询问阶段的供述直接引发立案,判决同时援引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这与”掌握部分线索后如实交代”的坦白形态不同——供述引发立案的自首,规范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照法发〔2009〕13号关于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专门规定,本案属于”犯罪事实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时交代罪行的情形,自动投案要件成立的基础较扎实。本案法院最终在档内从轻,未适用减轻,可见减轻仍需综合全案情节权衡,不是自首的自动结果。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