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组数字的落差:起诉指控里,有受贿 20 万元、购车”优惠”4.5 万元、春节现金 2 万元,还有一笔 5 万元购物卡的贪污指控——加起来快 30 万元。判决下来:(2017)豫0324刑初302号,受贿罪,拘役六个月。

30 万的指控,六个月的拘役,中间发生了什么?这个案子把”指控不等于认定”演示得非常彻底,值得家属和当事人细看。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7)豫0324刑初30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 年 12 月 8 日
罪名受贿罪(指控的受贿、贪污两罪,贪污不成立)
法院认定金额65 893.29 元
判决结果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秦某某,女,原系某国有控股城市商业银行某支行行长。

起诉指控了四块事实:其一,2015 年收受某置业公司负责人邵某现金 20 万元,同年 9 月,秦某某以邵某名义办理定活两便存单,将 20 万元退还;其二,某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沈某为秦某某个人购车支付了购置税、保险费、上牌费,车辆总价 265 893.29 元,秦某某自己付了 22 万元,差额 45 893.29 元由沈某承担;其三,2015 年春节收受沈某现金 2 万元;其四,秦某某调离支行后,私自让原支行会计把属于支行的 5 万元购物卡送到自己处,被指控贪污。

案件此前已经过一次一审,秦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认定:受贿数额为 45 893.29 元与 2 万元现金合计 65 893.29 元;收受邵某的 20 万元”收受后及时退还,可不作为受贿罪处理”;5 万元购物卡一节,因有维护客户用途的证人当庭作证并退回相应现金、公诉人当庭认可,不构成贪污。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悔罪案发后退还沈某 3 万元,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拘役六个月(刑期自 2017 年 6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
  • 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 追缴:受贿财物价值 35 893.29 元继续予以追缴(已退还的 3 万元相应扣减)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指控近 30 万,怎么走到拘役六个月的

分三步拆。

第一步,20 万为什么没算进去。 这笔钱收了,但四个月后(被调查之前)以邵某本人的名义办成存单退还了。法院认定”收受后及时退还,可不作为受贿罪处理”。相关司法意见的口径是: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因自身或关联人员被查处而退还的,不影响受贿认定。本案退还发生在收受后几个月、被立案调查之前,法院把它评价为”及时退还”。

第二步,5 万元购物卡为什么不算贪污。 秦某某辩称这批卡是用于拓展业务、维护客户。重审时,三名收过卡的客户经理当庭作证,证实收过卡、且是应秦某某要求为银行拉业务,并当庭退还了相应现金,公诉人对这些证据不持异议。用途有证据支撑,非法占有的故意就立不住——贪污指控整体不成立。

第三步,剩下的 65 893.29 元怎么落到拘役。 本案 2017 年判决,适用 2016 年施行的司法解释:受贿 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属”数额较大”,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这 6.59 万元对应的档,本身就把”拘役”包含在刑罚选项里。法院考虑坦白(可以从轻)和退还部分款项的悔罪表现,在档内走到最轻的主刑——拘役六个月。

这里还要纠正一个流传的误读:检索工具常把本案摘要成”收 26.5 万判拘役”。265 893.29 元是那辆车的总价,秦某某自己付了 22 万,法院认定的差额是 45 893.29 元。引用数字,一定要回判决书原文核对。

这三步拼起来,结论就清楚了:不是判罚”手轻”,而是指控的数额在证据和规则面前塌掉了三分之二,剩下的数额又恰好落在最轻的档里,再叠加坦白和退赃。每一步都有对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缺一步都不是这个结果。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及时退还”不是安全阀。 有人看完会说:收了再退就没事?不是。退还是否”及时”、为什么退、怎么退,都是变量。本案退还发生在被调查之前数月,判决认定为”及时”;如果退还发生在自己或关联人被查处之后,同样的动作结论可能完全不同。这个案子说明的是”存在这条出路的可能性”,不构成”收了可以退”的任何暗示。

其二,买车”占了便宜”也是收钱。 购车时对方”一条龙”代付购置税、保险、上牌费,差额 4.5 万余元被计入受贿数额——少付的部分就是收受的财产性利益。很多当事人家属的第一反应是”车是我掏钱买的”,但法律看的是:你为这辆车支付的对价与市场成本之间的差额,对应着谁的职务行为。

其三,重审会改写情节评价。 原一审曾认定自首并减轻处罚,发回重审后按坦白处理。案件在程序上反复期间,事实认定与情节评价都是动态的——家属对”上一份判决怎么说”要有预期,对”下一份可能怎么改”也要有预案,尤其是自首这类高度依赖到案经过细节的情节。

其四,银行行长为什么算”国家工作人员”。 家属常困惑:银行是企业,行长怎么就成了受贿罪的主体?关键不在”银行”,在股权与职责:本案判决查明,这家银行的股份构成中含有国有资本,系国有控股银行;而支行行长管的是信贷、业务办理这类”公”的权力。国有控股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金融从业者不能因为拿的是”企业工资”,就按企业人员的标准预估自己的法律风险——罪名、数额标准和管辖机关都可能因此不同。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