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位县委书记的案子:起诉认定的数额超过 855 万元,但在被查处之前,他自己已经退还了 523 万元现金、20 万港元,还退了两辆轿车。家属看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几乎不敢相信——退了这么多,法院竟然一分钱都没有从数额里扣。为什么?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7)豫0329刑初514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 年 9 月 27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涉案金额 | 折合人民币 855.8111 万元、港币 50 万元、美元 1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先后担任某县县长、县委书记、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副厅级)。2009 年至 2016 年,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房地产公司、企业在房地产开发、土地审批、贷款审批、拆迁进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为多名干部在职务提拔、调整上打招呼,先后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黄金、名表、汽车、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 855.8111 万元、港币 50 万元、美元 1 万元。
2015 年起,因多名与本案关联的人员陆续被查处,李某先后退还 523 万元、港币 20 万元及两辆轿车;案发后退缴、追缴了其余大部分赃款赃物。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案发前退还 | 因关联人被查处而退还,不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
| 自首主张 | 不成立 —— 交代的系同种罪行 |
| 退赃 | 到案后退缴、追缴所剩大部分赃款赃物,如实供述,认罪悔罪,酌情从轻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
- 主刑:有期徒刑十一年
- 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判决时已缴纳 60 万元)
- 违法所得:在案的 517 万余元、港币 40 万元及金条、名表、轿车等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涉案款物继续追缴
- 刑期起止:2016 年 9 月 13 日至 2027 年 8 月 23 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退还的 500 多万,为什么一分没扣
先把话说明白:法院不是无视那 500 多万,而是在两个不同的环节处理它——数额认定看”为什么退”,量刑看”退得怎么样”。家属觉得委屈,多数是把这两个环节混成了一件事。
先看数额环节。按相关规定,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如果收下之后,因为自己或者和自己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才退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这个案子里,时间线写得清清楚楚:2015 年,省里一名干部和两名与其有往来的企业老板先后被查处,李某”心里害怕”,从那之后才陆陆续续把钱退回去——判决书里”因害怕被查处,退给某某多少万元”这句话,一笔一笔出现了十几次。也就是说,退还的原因决定了退还的性质:风声没紧之前及时退的,可能是”不成其为受贿”;风声紧了才退的,是掩饰,不是退还。
再看量刑环节。这 500 多万没有白退。法院在说理中明确:案发前已退还大部分赃款赃物,到案后又退缴、追缴所剩大部分,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对照数额看这个”从轻”的分量:855 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档,对应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最终判了十一年——离这一档的下限只差一年。当然,这是本案多个因素叠加的结果,不能反推出”退了就能判得低”,但至少可以看到:退还改变不了定性的情况下,仍然会进到量刑的天平上。
给家属两句实在话。第一,退赃这件事,什么时候做都值得做——即便像本案一样定性上不起作用,它在量刑上仍然被法院记了一笔。第二,不要把”退”理解为”撤销”。钱收下的那一刻,事情在法律上已经发生;退,处理的是这个行为之后的部分。真正能让数额变小的,是证据层面的问题,而不是”我后来还了”这个动作本身。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退出去的钱,最后去哪了,判决书照样要交代。 本案中,退还给两位企业负责人的款项,在他们的关联案件里分别被退缴到案;连同从被告人及其亲友处追缴的款物,判决书列了一份长长的在案财物清单——现金、港币、金条、名表、轿车,一件一件写明去向,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换句话说,退赃不只是态度问题,也是赃款”流向可查”的问题:钱在谁手里、有没有追回,都会在卷面上留痕。家属经手退还时,保留好转账凭证和经手人信息,既是对当事人负责,也能避免日后对不上账。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财物怎么折价,判决书里有现成的方法。 黄金按购买时的付款凭证计价(两笔分别为 25.1 万元、29.892 万元),名表经专门机构鉴定后按基准日市场价格作价 19.4 万元,装修款按公司支付给装修公司的转账凭证认定 173.2 万元。每一项都有单据对应,而不是估出来的。
其二,港币、美元一样计入。 本案收受港币 50 万元、美元 1 万元,判决按折合人民币后的总额认定”数额特别巨大”。外币不是”另算”的,都要进总额。
其三,“谋利”不只发生在工程上。 本案有一批请托人是下属干部,送钱为了提拔、调岗、解决待遇,还有人是为了人大代表资格的推荐——组织人事上的关照同样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下属的钱,不是”人情往来”四个字能挡住的。
其四,855 万余元是怎么”攒”出来的。 判决认定了二十余起事实,时间从 2009 年跨到 2016 年;单笔最大的是某置业公司的 110 万元,最小的几笔只有 3 万元、5 万元。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小钱也要算,逢年过节的”心意”也要算。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就收过几次小的,不至于立案”,从这一篇可以看出,累计规则之下,数额是按年、按人逐步垒起来的,等意识到分量时往往已经越过档次门槛。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