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判决里有三组数字值得摆在一起看:法院认定的受贿数额是155.2132万元,判决主文追缴的受贿赃款是85.5132万元,中间差了69.7万元。另有两罪罚金并罚后共50万元。

主刑、罚金、追缴三者怎么配套?这份判决是一个完整样本。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7)豫0381刑初38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原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 年 12 月 28 日
罪名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
涉案金额受贿 155.2132 万元;贪污数额表述为 32.34 万元
判决结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2011年4月至2014年3月任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

受贿部分: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评选”市长质量奖”及获得财政奖励提供帮助,收受两家企业人员所送款物24.2132万元(含入户在其妹名下的一辆汽车,购车款、购置税及保险共17.2132万元);多次收受和索取22名下属款物131万元,其中125万元对应职务提拔、调整;另有三笔以”借款”为名向下索取共47万元,被认定为索贿。

贪污部分:安排财务、办公室人员以虚假发票报销、购买购物卡等方式侵吞公款18.7万元;又与其外甥段某(另案已判刑)共同违规处置一辆已达报废标准的公车及车牌,共同侵吞13.64万元,其分得8万元。

2015年下半年纪委调查该局后,袁某陆续退还6人所送款项共69.7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认罪悔罪对部分事实认罪悔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无前科查明无违法犯罪前科
立案前退还69.7万元退还发生在纪委调查之后,仍计入受贿数额,仅影响追缴范围
三笔”借款”共47万元认定为以借款为名实为索要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
  • 主刑:受贿罪有期徒刑八年,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
  • 罚金:受贿罪罚金30万元、贪污罪罚金20万元,并罚后决定执行罚金50万元
  • 违法所得:受贿赃款85.513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赃款26.7万元予以追缴、返还原所在单位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认定155万余元,追缴为什么只有85.5万?

先做一道减法:155.2132万元 − 69.7万元 = 85.5132万元。差额正是立案前退还的那部分。这个对应关系不是巧合,它揭示了三层配套关系。

第一层:退还为什么没有把数额”退掉”。 退还的时间点在本案中具有决定意义——查明部分明确记载,2015年8、9月份以后,纪委已在调查该局及袁某本人,他才陆续退还69.7万元。法发〔2007〕22号第九条的规则很清楚: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所以这69.7万元留在受贿数额里,一元不减。你翻卷宗时会发现,“什么时候退的”往往比”退没退”更值得标红。

第二层:追缴为什么只追未退还部分。 追缴的对象是仍处于被告人控制之下的违法所得。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款项,不再由被告人占有,追缴范围自然相应缩小。要注意,这不是对退还行为的”奖励”,而是追缴本身的逻辑使然——同一笔钱不能追两次,行贿人一方是否另行处理,是另一个程序问题。

第三层:罚金与追缴并行,互不折抵。 罚金(两罪各30万、20万,并罚50万)是刑罚;追缴是对违法所得的财物处理,不是刑罚。二者性质不同,同时执行:退了赃款,不免罚金;交了罚金,也免不掉追缴剩余赃款。实务中家属最容易把这三件事混成一笔账,辩护时把”已退赃”同时往量刑、罚金、追缴三个方向说,只有第一个方向是有效的。

还有一个细节:追缴去向不同。受贿赃款上缴国库,贪污赃款返还原所在单位——公共财产被侵吞的,追缴后”物归原主”,这也是”数罪并罚”判决里容易忽略的一条线。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借款”式索贿的认定路径。 三笔共47万元,被告人辩称借款。法院的论证链条是:利用上下级关系、对方均曾被其提拔、不打借条、所称借款原因消失后有能力和条件归还却长期不还、纪委调查后才退还、还款后还叮嘱对方在组织调查时不要提借款还款之事。这一系列行为综合起来,认定以借款为名实为索要。对照法发〔2003〕167号关于”以借款为名”的综合审查要素(借款事由、款项去向、双方关系、有无归还意思表示及行为、未归还原因等),这份判决几乎逐项给出了反面答案。

其二,“为逃避追查”的客观行为反向锁死主观故意。 汽车入户在其妹名下、被调查后先让妹妹打欠条再还款——法院正是用这条行为链驳回了”只是想先借钱买车”的辩解。性质辩解打不过行为链,这是审查口供与辩解时的基本盘。

其三,共同贪污的追缴按个人实得计算。 与段某共同侵吞13.64万元中,袁某个人分得8万元,判决追缴的贪污赃款26.7万元正是其个人实得部分(18.7万+8万),而非共同数额全额。共同犯罪”数额从共、追缴从实”的分工,在这份判决里同时呈现。

其四,当庭翻供为什么没能撼动两笔事实。 袁某当庭辩称没有收受高某、王某所送的两笔共27万元,理由是”纪委阶段是为完成政治任务才承认""侦查阶段想着应与纪委阶段供认一致”。法院的回应结构值得记下:这两笔事实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行贿人证言以及职务提拔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党组文件等书证相互印证,予以认定;而翻播理由本身是一种动机层面的解释,没有任何证据支撑,“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对照本案其他部分——法院对自己的证据结构越有把握的地方,翻供的空间就越小。审阅讯问笔录与当庭翻供的关系时,先把”哪几笔有客观书证钉死”排出来,翻供的审查重点自然就落在剩余部分。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