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圈里流传着几种很常见的”想不通”:逢年过节收的是人情,红白事收的是礼金,我还回赠过东西,我确实出过专业力气——这些怎么能都算受贿?(2017)豫0381刑初533号这个案子,把这几类说法凑齐了,法院逐一给了回应。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7)豫0381刑初533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原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 年 7 月 18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涉案金额 | 认定人民币 102.5 万元、加币 2.3 万元、美元 1 万元、购物卡 8 万元、加油卡 2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秦某,原系某省人民医院药学部主任,负责全院药品采购、供应、调配及药物临床试验监管等工作。
2009 年至 2017 年,秦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 12 名药品经销商在公司药品进入医院采购目录、顺利销售、临床试验通过验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现金、外币、购物卡、加油卡等财物。起诉指控现金 132.5 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其中 102.5 万元(一笔 30 万元因证据不足未认定),案发后家属退缴了全部款项。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认定——在配合调查他人问题时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从轻 |
| 退赃 | 家属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从轻 |
| 缓刑建议 | 不予采纳——虽有专业贡献与无前科等情节,不适用缓刑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已缴纳)
- 违法所得:人民币 102.5 万元予以没收;加币、美元、购物卡、加油卡折合人民币予以追缴
- 刑期起止:2017 年 6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四种”不算受贿”的说法,法院怎么回应的
第一种:“那是礼金。” 秦某父亲去世时收了药商 1 万元,儿子出国留学时收了 3000 元加币,她说这是礼金,以后会还。法院的回答很直接:双方”非亲非故”,送钱的目的是请她在药品采购、销售上提供帮助,事实上她也确实帮了。对照法释〔2016〕9 号第十三条,只要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红白事的信封不改变钱的性质,改变性质的是你们之间那层职务关系。
第二种:“我回赠了东西。” 她说收钱后回赠过一枚价值 1 万元的翡翠吊坠、一幅价值 5 万元的画,主张折价扣除。法院点破了这层窗户纸:收受和回赠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行为,收是受贿,回赠不过是”名为礼尚往来,实为掩盖受贿”;何况回赠物的价值只有她本人一说,没有证据,而且与收到的数额悬殊过大。给家属的提醒是:事后再”找补”一些财物回去,不仅扣不掉数额,还可能被认定为掩饰犯罪。
第三种:“那是技术服务费。” 这是本案最有讲头的一组辩解。她确实为药商设计过临床试验方案,也确有专业能力,30 万元和 3 万元因此被说成”技术报酬”。法院的认定是:虽然存在利用专业知识的成分,但她同时利用了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她是医院药事会副主任委员,药品进不进医院、目录进不进新农合、临床试验能不能过验收,她都有话语权。技木身份洗不掉职务身份,两种便利交织时,钱的性质跟着职权走。
第四种:也不是所有指控都站住了。 起诉指控的 30 万元,因公诉机关不能证明她本人或其侄子实际收到,法院直接未认定——这 30 万元正是指控 132.5 万元与认定 102.5 万元之间的主要差额。另外,她把收到的 2 万元代缴了杂志赞助费,法院依据法释〔2016〕9 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认定:赃款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社会捐赠的,不影响受贿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一句话总结这份判决的态度:看钱的时候,不看它穿着什么衣服,看它对应的是不是职权。
顺着这份判决,可以整理出一个粗略的自查尺子——一笔钱更像”人情往来”还是更像”受贿”,法院通常会看四点:
- 关系:双方之间有没有职务上的请托与被请托关系?药商对你的采购、验收、目录有没有所求?
- 数额:与当地人情水平是否相称?普通亲友的随礼不会一次几万元,更不会一年一年按节庆准点出现。
- 对等性:往来是不是双向的?只进不出、或者”回赠”远小于所收,都是危险信号——本案 1 万元吊坠对 5 万元画对十几万现金,法院认为恰恰说明回赠只是象征性的。
- 时间咬合:收钱的时间点与职务事项是否吻合?新药进目录前后、停用的药恢复使用前后收到钱,性质很难用”人情”解释。
当然,这只是从判决里读出来的审查思路,不构成任何个案的判断标准。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这是一份自首被认定了的判决。 她在被通知配合调查他人问题时主动交代了主要受贿事实,法院视为自首并从轻。对照本栏目此前写过的”自首为什么没被认定”的案例,两案的关键差别在于到案方式和交代时点:通知配合调查、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自首通道是开的。
其二,财物形态完全不影响认定。 现金、加币、美元、购物卡、加油卡,全部计入数额。法释〔2016〕9 号第十二条明确,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实务中”收的是卡不是钱""收的是外币”这类辩解,在数额认定上没有意义。
其三,“钱给没给到”是数额认定的底线。 那笔 30 万元之所以被去掉,不是因为它名目正当,而是因为公诉机关拿不出她或她侄子实际收到的证据。这个对比对家属有实际意义:名目之争(礼金、劳务费)大概率改变不了性质,但资金流向的事实之争——这笔钱到底有没有交付、交给了谁——是真正能改变数额的地方。
其四,从宽情节的分量要看数额档。 自首+全额退赃+无前科+专业贡献,多重从轻叠加,结果是在”数额巨大”档(20 万元以上)内判处三年六个月。从宽情节决定在档内的位置,数额决定档本身——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