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判决里的罚金,不是”酌情”两个字就能糊弄过去的,它有明确的区间。(2018)豫0311刑初512号判决明确援引了法释〔2016〕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罚金10万元——恰好踩在区间的下限上。这是一份把罚金刑确定规则讲透的现成样本。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8)豫0311刑初51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 年 12 月 27 日
罪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涉案金额受贿18.1万元(19笔)
判决结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原任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局局长。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协调批捕、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等事项,先后19次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共计18.1万元,单笔从1000元到3万元不等。其中7笔(合计6.6万元)于2018年4月至6月退还请托人。

另认定一起滥用职权事实:2017年11月,某涉黑团伙案5名成员的批捕案件分至李某名下,其在审查逮捕期间私自收受该案当事人亲属及请托人的财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其中4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8年10月29日,李某家属退缴赃款18.1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辩护人主张自首,法院认定为坦白)
退赃案发后全部退缴涉案赃款,依法从轻
当庭认罪自愿认罪,酌情从轻
滥用职权辩解私自收受财物后作出不批捕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 主刑:受贿罪有期徒刑二年;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 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处罚金一次)
  • 违法所得:18.1万元已全额退缴
  • 刑期起止:2018年7月3日至2022年1月2日(羁押、留置折抵已计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罚金10万是怎么定出来的

判决援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用白话翻译这条规则:受贿罪判处罚金,数额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区间内确定。

拿本案的数字套一下:受贿18.1万元,罚金区间就是10万元到36.2万元,判决取了10万元——区间下限。主刑同样在下限附近:18.1万元属”数额较大”档(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法定刑三年以下,判决两年。主刑贴着档位下限走,罚金贴着区间下限走,两者是同一个方向的评价。

把同一素材库里的另两份判决放在一起看,规律更直观:受贿121.8万元判五年,罚金20万元(区间10万元至243.6万元的下限);受贿290万元判九年,罚金50万元(区间10万元至580万元的偏下位置)。三份判决没有一个把罚金往上限打。可以看到,实务中罚金数额的第一变量是由犯罪数额决定的区间,而最终落点普遍偏向下限附近,与退赃、认罪悔罪等从宽情节的评价方向保持一致。

给同行一个可操作的校验方法:拿到受贿罪判决,先确认主刑对应的数额档,再核对罚金是否落在”10万元—犯罪数额二倍”区间之内。低于10万元,或者超过犯罪数额二倍,罚金刑的适用就有明显的形式问题,属于上诉审查或裁判审查时应当首先核对的一点。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值得记:两罪并罚,罚金只出现一次。滥用职权罪的主刑参与了并罚,罚金却只针对受贿罪并处——数罪并罚不改变罚金”附随于哪个罪”的属性,不会因为罪数增加而叠加罚金。

再看执行维度。判决注明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法院缴纳。罚金的缴纳期限写在主文里,意味着它是一项确定的、有期限的义务,不是”可以慢慢商量”的账。本案辩护人在意见中专门提出”李某及家属要求主动缴纳罚金”,说明辩方已经把预缴罚金作为悔罪表现的组成部分来经营;但法院的说理中,罚金取下限的理由并未单独展开,仍与主刑一道落在”数额档+从宽情节”的整体评价里。可以据此观察到的实务图景是:预缴罚金可以作为悔罪态度的证据链一环去准备,但罚金数额本身的主变量仍是犯罪数额划定的区间。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案发前退还的6.6万元仍计入受贿数额。**19笔中有7笔在2018年4月至6月退还请托人,此时距其被采取留置措施仅数月。依法发〔2007〕22号第九条,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处而退还的,不影响受贿认定。法院按18.1万元全额认定,家属退缴的也是18.1万元。“补救”的时间点决定它的法律效果——这一点对当事人行为决策的参考意义很直接。

**其二,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认定。**19笔请托中,有的请托人要求”协调批捕”,有的要求”协调不批捕”,方向相反,性质相同。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利益不正当,也不要求结果实现——承诺、实施、实现,具备其一即可。

**其三,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可以是非数额型。**本案没有认定具体经济损失金额,法院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这类指控,辩护的重心不在”损失了多少钱”,而在”恶劣社会影响”有无证据支撑、与被告人行为的因果关系如何——这是与数额型渎职完全不同的审查路径。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