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受贿 92.4 万元的案子,其中 13 万被认定为索贿,法院明确写了”应从重处罚”。最后判了四年。
放在”数额巨大”档(三至十年)里看,这个落点离法定下限只有一年。从重没有把刑期顶上去,坦白加全额退赃却把落点压了下来。这两个方向的力是怎么对冲的,值得拆开看。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8)豫0324刑初132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 年 12 月 28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92.4 万元(其中索贿 13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甲,原系某市总工会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兼基建办主任,主管该单位工程建设和房屋租赁等事项。
2008 年至 2018 年,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发包、合同签订、工程款结算、房屋租赁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索取 12 名请托人财物共计 92.4 万元。主要构成:
- 收受某眼科医院董事长 13.6 万元,其中 7 万元系招标前以”劝退竞争者”为由索要;
- 收受某电气公司负责人 10 万元、某花木协会会长 3 万元、某石材供应商 2 万元;
- 多次收受长期承揽零星工程的郭某共计 21 万元、某置业公司工作人员 14 万元;
- 收受某空调维保单位负责人 3 万元(其中 1 万元系以”办公室搬家花费大”为由索要);
- 收受某家具公司实际控制人 8 万元、某酒店经理 8.8 万元、某照明公司经理 2 万元;
- 向分包绿化项目的张某索取 5 万元;收受某财务部长转送的 2 万元。
从行贿对应的工程规模看,这些请托事项都不小:配电项目合同金额 331 万余元,中央空调项目 1014 万余元,外墙装修项目 758 万余元,郭某承揽的十余项工程总造价 260 余万元。判决认定各笔事实的路径也高度一致:行贿方证言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收受时间与工程节点(中标、拨付、结算)一一对应。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庭审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索贿 | 认定索贿 13 万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 坦白 | 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
| 退赃 | 案发后全部退赃,认罪悔罪,酌情从轻 |
| 辩方否定三笔索贿 | 不予采纳 |
| 辩方称节礼金属不正之风 | 不予采纳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四年
- 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 违法所得:退缴赃款 92.4 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 刑期起止:2018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留置、羁押一日折抵一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索贿”从重”的分量到底有多大
先看本案的量刑底账。92.4 万元发生在法释〔2016〕9 号施行之后审判,适用该解释的数额标准,属”数额巨大”,对应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三至十年档。索贿从重不升档,只在三至十年这个区间内向上浮动——这是分析的前提。
在这个区间内,本案有一个从重情节、三个从轻情节:索贿 13 万元依法从重;坦白可以从轻;全部退赃、认罪悔罪酌情从轻。最终落点四年,距下限一年。
这说明什么?说明在数额不是特别突出的”档内中段偏下”案件里,从重情节的向上拉力和多个从轻情节的向下合力,是有实打实的对冲关系的。索贿 13 万元只占总额的 14%,其余 79.4 万余元均系被动收受;坦白又是”可以从轻”的法定情节,加上全额退缴——法院在说理中把这两类情节都明确写出来了,四年就是这两股力叠加后的落点。
对辩护的启示在反向。辩护人作了两个方向的努力:一是逐笔否定三起索贿(招标前的 7 万元、空调维保中的 1 万元、分包前的 5 万元),主张系”事后被动收受”或对方主动赠送;二是主张节礼金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属不正之风不宜按受贿。判决对这些意见的回应非常简短:“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请注意这个说理密度。法院对索贿的认定只依赖一个判断:钱是谁提出要的。招标前主动开口要 7 万元、以搬家花钱为由要 1 万元、分包前提出支付 5 万元”前期费用”——这三笔的共同点是索取意思在先。在证据上有索要动作支撑的场合,用”对方自以为想要钱才送”这类推断去对冲,很难被采纳。
所以同行层面的一个实操结论是:索贿之争是定性之争,不是幅度之争。定性一旦成立,“从重”就挂在全案量刑上(而非只影响索贿的 13 万元);要在这一点上有所作为,必须在事实与证据层面把”谁先提出、以什么方式提出”打透,等到量刑阶段再主张”从重幅度有限”,空间已经不大了。
反过来说,本案也提供了一个”从重不致命”的注脚。从重不是升档,也不是把刑期顶到档内上限;当从轻情节的规范密度更高时(本案是”可以从轻”的法定情节加”酌情从轻”的多个酌定情节),落点仍然可以贴近下限。给当事人做量刑预期时,两股力要同时摆上桌面,只强调索贿”必须从重”或只强调退赃”已经全退”,都会把预期带偏。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多次小额节礼金与受贿事实一并累计。 辩护人主张春节、中秋收受的数千元礼金属”加深感情”,不构成受贿。法院未采纳——在双方已有持续职务关联、且穿插具体请托事项的背景下,这类礼金很难被单独摘出去”感情投资”的筐里。数额是按总额认定的。
其二,退赃的分量要看”全额”二字。 本案 92.4 万元全部退缴并没收上缴。对照一些部分退赃案件仅”酌情从轻”的写法,全额退缴在说理中被明确评价,是压低落点的重要一块砝码。但它是叠加因素之一,不能单独期待某个结果。
其三,主体身份线索可以顺带记一笔。 被告人系群团组织内设机构的”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兼基建办主任”,认定受贿的基础是其在工程建设、房屋租赁中的管理职权,而非单位性质本身。“从事公务”的判断看职权内容,这一样本又添一例。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