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都退了,人也认错了,能不能缓刑?“这是家属最常问的一句话。(2018)豫0325刑初90号这个案子,就是一个现实的参照:13.6万元全额退缴,最后判的仍是实刑——一年三个月。为什么?把这份判决拆开看,能纠正好几个常见的误判。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8)豫0325刑初90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 年 7 月 21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涉案金额 | 13.6 万元(已全额退缴)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靳某,案发前系某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大队长(副科级),2011年5月起任该职。
2012年起,靳某与药商聂某、某医药公司经理董某商议,共同推销灯盏花素注射液:聂某出资并负责具体销售,董某负责通过医药公司结算货款,靳某负责的,是利用其对全县药品的监督稽查职权,向县人民医院及部分乡镇卫生院的领导”打招呼”,要求接受该药品配送。这些医疗单位考虑到与靳某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都同意了。
2012年至2017年7月案发,靳某多次收受聂某给予的款项共计13.6万元,其中两笔经银行转账(5万元、2.1万元),其余为现金。这笔生意为什么养得起长期”打点”?判决里的一个数字很说明问题:药的销售统计表显示,灯盏花素注射液进价每支8.5元,销售价25.91元——三倍的差价空间,是药商愿意持续让利的底气。案发后,13.6万元已全额退缴检察机关。
程序上有一点值得注意:本案2017年12月经过第一次一审判决,靳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18年4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7月,重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作出了这份判决。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退赃 | 案发后能退缴本案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 前科 | 无违法犯罪前科 |
| 庭审辩解 | 辩称事实不清、证据系伪造、不构成受贿罪,法院认定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
| “合伙分红”辩解 | 辩护人主张收的钱是生意分红,法院不予采纳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刑期起止:2018年2月23日至2019年1月7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全额退缴了,为什么还是实刑?
第一,先纠正一个最常见的误读:13.6万判一年三个月,不是”减轻”的结果。按现行数额标准,受贿3万元至20万元属”数额较大”档,法定刑本来就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一年三个月,是在档内从轻,不存在”往下跳档”。很多家属看到”13万多只判一年多”,以为是重罪轻判,其实这个档位本身就没超过三年。
第二,“全额退缴”在判决里换来的是什么?判决的表述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注意”酌情”两个字:它由法院裁量分量,不是自动兑现的折扣。从轻、减轻、缓刑是三件不同的事——退赃通常对应的是第一件,而且只是”考量因素”,不是承诺。
还要补一层:退缴改变不了”收下”这个事实的性质。受贿以实际收受为既遂——钱到手的那一刻,犯罪已经完成;之后退出来,法律上的名称是”退赃”,评价落在量刑环节,而不是把收受行为本身抹掉。很多家属把”钱退了”理解成”钱没拿成”,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隔着一整个定罪环节。
第三,缓刑为什么不适用?适用缓刑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判决没有适用缓刑,也没有展开说理。但可以观察到的一个细节是:靳某在庭审中全盘否认犯罪、辩称证据系伪造。对法院来说,庭上的”硬扛”和庭下的”退赃悔罪”是两套互相冲突的信号——悔罪表现的评价空间,是被当事人自己的诉讼策略压缩的。这一点,很多当事人在开庭前都想不清楚。
第四,关于发回重审,也要说句实话:程序上翻盘和实体上翻盘是两回事。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说明第一轮审理确有问题,但重审判决仍认定受贿罪成立,主刑也仍在同一档位内。家属不要把”发回重审”理解为”案子要翻”,它只意味着重新审一遍。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合伙分红”的辩解为什么挡不住定性。 辩护人提出,三人合伙出资4.2万元做生意,靳某收的钱是分红。但行贿人聂某的证言明确:经营期间由聂某一人出资,靳某和董某都没有投资。没有出资、不担经营风险,拿出的是”打招呼”的职权,所谓分红实质是职权的对价——这就是”合伙外观”与权钱交易的分界线。判断的关键问题永远是:除了职务,他在这笔生意里还贡献了什么。
其二,送了17万,为什么认定13.6万。 行贿人称先后共送17万余元,但法院认定的13.6万元,与靳某的供述、银行转账明细相互印证;差额部分缺乏印证。数额认定的规矩是:以证据能够印证到的部分为准,够不上的不认。
其三,监督关系本身就能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各医院”同意”配送,表面上是自愿的。但面对负有监督稽查职权的稽查队长,“同意”里包含着不得不掂量的利害。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而利用职权打招呼、要求关照,谋利要件即已满足——不需要证明医院因此受到了实际强制。
其四,讯问录音录像的瑕疵,为什么没有成为翻案理由。 辩护人提出侦查中存在诱供、讯问录音录像操作不规范、有一段录像没有声音、被告人处于极度疲劳状态。法院的处理方式是:把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列举在案(注明仅一段因设备故障无声音,其余正常),而没有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审查。这提示两点:其一,指出”有瑕疵”本身不够,还要论证瑕疵与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之间的具体关联;其二,程序问题要尽早、有据地提出,等到庭审再笼统主张,说服力会大打折扣。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