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刑事处罚”——定罪了,但不判刑。在受贿案件里,这个结果非常少见。
(2018)豫0381刑初196号这个案子,收受 49800 元、全部退缴,最终免予刑事处罚。它把”哪些从宽情节叠加在一起,能把实刑变成免刑”完整展示了一遍——也顺便告诉我们,缺任何一项,结果都未必如此。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8)豫0381刑初196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原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 年 10 月 30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涉案金额 | 49800 元 |
| 判决结果 | 免予刑事处罚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某局事业编制干部,2001 年起在某镇林果站工作,负责辖区内花卉苗木产业财政扶持项目的资料申报、验收等工作。该政策按验收合格面积每亩每年补助 600 元、连补三年。
2013 年至 2016 年,王某利用这些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三名种植户现金共 49800 元:种植户王某2、王某1 为感谢其在申报验收中的帮助并求得继续关照,先后共送 43000 元(内有一笔 3000 元,是以给他人”搬家随份子”为名向其要的,钱实际由王某留用;一笔 20000 元,是以”变更扶持款收款户名”为名收取,但该事由并不存在);种植户徐某分两次送 6800 元。
2018 年 3 月 16 日,王某接受监委调查谈话时,主动交代了除一笔 4800 元外的全部受贿事实;同年 3 月、4 月,其在立案前分两次将全部款项退缴;4 月 24 日,监委对其立案调查。
案发经过值得注意:纪委最初掌握的,是该项目”涉嫌伪造合同、套取补贴”的问题线索——受贿事实并未被掌握。这个”掌握范围”,正是后面自首认定的前提。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依法认定——交代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线索针对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且系主要犯罪事实 |
| 退赃 | 立案前已退回全部涉案款 49800 元 |
| 初犯、认罪态度 | 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辩护意见被采纳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 违法所得:已退赃款 498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注意:免予刑事处罚仍是有罪判决,犯罪记录客观存在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免予刑事处罚,是哪些因素叠加出来的?
拆成四层看。
第一层,数额贴着起刑点。 49800 元属”数额较大”——按法释〔2016〕9 号第 1 条,受贿 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为数额较大,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档。这个位置意味着:法定刑的底端是拘役,免刑在制度上有空间。如果是数额巨大的案件,免刑的空间几乎不存在——同一套从宽情节放到数额更大的案件里,大概率只能换来从轻,而不是免刑。
把四项情节各自的位置摆成一张表:
| 情节 | 对应规范 | 在本案中的作用 |
|---|---|---|
| 数额 49800 元 | 法释〔2016〕9 号第 1 条 | 决定落在三年以下档,为免刑留出制度空间 |
| 自首(不同种罪行) | 法发〔2009〕13 号 | 法定从宽情节,免刑评价的直接基础 |
| 立案前全额退缴 | 酌定量刑情节 | 佐证悔罪的自觉性,分量重于立案后退赃 |
| 初犯、认罪态度好 | 酌定量刑情节 | 收尾性叠加 |
第二层,自首,而且是”不同种罪行”类型的自首。 办案机关当时掌握的是”项目中涉嫌伪造合同、套取补贴”的问题线索,受贿事实并未被掌握。王某在被带至纪委谈话时,主动交代了绝大部分受贿事实。按法发〔2009〕13 号,没有自动投案,但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已掌握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而且其交代的金额(45000 元)多于未交代的(4800 元),属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法院据此认定自首。对照本栏目案例 001:同样是”主动交代”,那里因为是被抓获到案、交代的又是同种罪行,自首不成立——两条界线,在本案正好都站在了有利的一侧。
第三层,退赃发生在立案之前。 3 月 18 日退 45000 元、4 月 18 日退 4800 元,都在 4 月 24 日立案之前。“立案前全额退缴”与”立案后退赃”,在评价上的分量不同——它同时佐证了认罪悔罪的自觉程度。
第四层,初犯、认罪态度好。 法院的最终表述是”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对王某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注意这句话的主语是”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不是其中某一项。
所以要特别提醒:这不是”退了钱就能免刑”的公式。 数额贴底、自首成立、立案前全额退缴、初犯,四项同时在场,才有本案的结果。缺任何一项,结果都未必如此。而且免予刑事处罚仍是定罪,职业、身份上的影响随之而来,它与”无罪”是两回事。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编个名义”洗不掉受贿。 3000 元借”给人随份子”为名收取、钱自留;20000 元以”变更收款户名”为名收取,但所谓纠纷并不存在、户名也从未变更。法院的认定思路:名义与事实不符时,看钱实际对应什么——两笔都发生在扶持款到账之后、都连着申报验收职责,均计入受贿数额。给家属的提示:对收钱时”说法”的解释,要在第一次供述时就想清楚并保持一致——事后另编名义,很容易被账目和客观事实拆穿,反而损伤全案供述的可信度。
其二,“国家工作人员”不等于当官的。 王某只是某局事业编制干部,在乡镇林果站做申报、验收工作,但财政补贴的申报验收属于对公共资金的管理事项,属”从事公务”,故按受贿罪处理——与本栏目案例 002 中”药库主任”的逻辑相同:看职责,不看头衔。
其三,免予刑事处罚与缓刑的差别。 缓刑是有刑期、附条件不收监,考验期内违反条件仍可能收监执行;免予刑事处罚则没有刑期。但两者都以有罪为前提,不要把”免刑”误读成”没事”。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