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刑事处罚”——定罪了,但不判刑。在受贿案件里,这个结果非常少见。

(2018)豫0381刑初196号这个案子,收受 49800 元、全部退缴,最终免予刑事处罚。它把”哪些从宽情节叠加在一起,能把实刑变成免刑”完整展示了一遍——也顺便告诉我们,缺任何一项,结果都未必如此。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8)豫0381刑初19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原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 年 10 月 30 日
罪名受贿罪
涉案金额49800 元
判决结果免予刑事处罚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某局事业编制干部,2001 年起在某镇林果站工作,负责辖区内花卉苗木产业财政扶持项目的资料申报、验收等工作。该政策按验收合格面积每亩每年补助 600 元、连补三年。

2013 年至 2016 年,王某利用这些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三名种植户现金共 49800 元:种植户王某2、王某1 为感谢其在申报验收中的帮助并求得继续关照,先后共送 43000 元(内有一笔 3000 元,是以给他人”搬家随份子”为名向其要的,钱实际由王某留用;一笔 20000 元,是以”变更扶持款收款户名”为名收取,但该事由并不存在);种植户徐某分两次送 6800 元。

2018 年 3 月 16 日,王某接受监委调查谈话时,主动交代了除一笔 4800 元外的全部受贿事实;同年 3 月、4 月,其在立案前分两次将全部款项退缴;4 月 24 日,监委对其立案调查。

案发经过值得注意:纪委最初掌握的,是该项目”涉嫌伪造合同、套取补贴”的问题线索——受贿事实并未被掌握。这个”掌握范围”,正是后面自首认定的前提。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依法认定——交代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线索针对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且系主要犯罪事实
退赃立案前已退回全部涉案款 49800 元
初犯、认罪态度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辩护意见被采纳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 违法所得:已退赃款 498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注意:免予刑事处罚仍是有罪判决,犯罪记录客观存在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免予刑事处罚,是哪些因素叠加出来的?

拆成四层看。

第一层,数额贴着起刑点。 49800 元属”数额较大”——按法释〔2016〕9 号第 1 条,受贿 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为数额较大,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档。这个位置意味着:法定刑的底端是拘役,免刑在制度上有空间。如果是数额巨大的案件,免刑的空间几乎不存在——同一套从宽情节放到数额更大的案件里,大概率只能换来从轻,而不是免刑。

把四项情节各自的位置摆成一张表:

情节对应规范在本案中的作用
数额 49800 元法释〔2016〕9 号第 1 条决定落在三年以下档,为免刑留出制度空间
自首(不同种罪行)法发〔2009〕13 号法定从宽情节,免刑评价的直接基础
立案前全额退缴酌定量刑情节佐证悔罪的自觉性,分量重于立案后退赃
初犯、认罪态度好酌定量刑情节收尾性叠加

第二层,自首,而且是”不同种罪行”类型的自首。 办案机关当时掌握的是”项目中涉嫌伪造合同、套取补贴”的问题线索,受贿事实并未被掌握。王某在被带至纪委谈话时,主动交代了绝大部分受贿事实。按法发〔2009〕13 号,没有自动投案,但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已掌握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而且其交代的金额(45000 元)多于未交代的(4800 元),属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法院据此认定自首。对照本栏目案例 001:同样是”主动交代”,那里因为是被抓获到案、交代的又是同种罪行,自首不成立——两条界线,在本案正好都站在了有利的一侧。

第三层,退赃发生在立案之前。 3 月 18 日退 45000 元、4 月 18 日退 4800 元,都在 4 月 24 日立案之前。“立案前全额退缴”与”立案后退赃”,在评价上的分量不同——它同时佐证了认罪悔罪的自觉程度。

第四层,初犯、认罪态度好。 法院的最终表述是”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对王某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注意这句话的主语是”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不是其中某一项。

所以要特别提醒:这不是”退了钱就能免刑”的公式。 数额贴底、自首成立、立案前全额退缴、初犯,四项同时在场,才有本案的结果。缺任何一项,结果都未必如此。而且免予刑事处罚仍是定罪,职业、身份上的影响随之而来,它与”无罪”是两回事。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编个名义”洗不掉受贿。 3000 元借”给人随份子”为名收取、钱自留;20000 元以”变更收款户名”为名收取,但所谓纠纷并不存在、户名也从未变更。法院的认定思路:名义与事实不符时,看钱实际对应什么——两笔都发生在扶持款到账之后、都连着申报验收职责,均计入受贿数额。给家属的提示:对收钱时”说法”的解释,要在第一次供述时就想清楚并保持一致——事后另编名义,很容易被账目和客观事实拆穿,反而损伤全案供述的可信度。

其二,“国家工作人员”不等于当官的。 王某只是某局事业编制干部,在乡镇林果站做申报、验收工作,但财政补贴的申报验收属于对公共资金的管理事项,属”从事公务”,故按受贿罪处理——与本栏目案例 002 中”药库主任”的逻辑相同:看职责,不看头衔。

其三,免予刑事处罚与缓刑的差别。 缓刑是有刑期、附条件不收监,考验期内违反条件仍可能收监执行;免予刑事处罚则没有刑期。但两者都以有罪为前提,不要把”免刑”误读成”没事”。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