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里流传着一种担心:“开庭的时候不能辩,一辩就把坦白辩没了,从轻也就没了。”
(2019)豫0302刑初122号这份判决正好可以回答这个问题:被告人当庭对部分事实提出了异议,法院一边说”该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一边仍然认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系坦白”,并给了从轻处罚。
辩解和坦白,为什么能同时存在?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9)豫0302刑初122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 年 9 月 29 日 |
| 罪名 | 受贿罪(索贿) |
| 涉案金额 | 177700 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卫某,系某市公安局看守所管教民警,2018年2月至10月分管看守所东区部分监舍的管教工作。
其间,卫某利用管教职务便利,通过其管理的监室值班在押人员胡某,采取殴打、恐吓、体罚等方式,逼迫九名在押人员同意联系家属亲友交钱”上锅”(在监室内开小灶做饭)。家属将每月3000元至7500元不等的费用交给卫某本人或看守所保安带入,胡某再以”号费""伙食费”名义全额上缴卫某,共计14.62万元;卫某另收取胡某每月3500元”上锅”费,共3.15万元。合计17.77万元。
卫某曾于2018年12月向当地廉洁自律账户退款4500元;2019年5月,其亲属代为向监察机关上交赃款17.77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索贿 | 身为管教干警,通过在押人员向他人索取贿赂,具有索贿情节,从重处罚 |
| 坦白 | 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
| 初犯 | 酌情从轻 |
| 退赃 | 已主动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从轻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
- 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违法所得:177700元予以没收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当庭辩解,为什么没有把坦白”辩没”?
先看被告人在庭上说了什么。他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对部分事实有异议:一是辩称自己没有指使胡某殴打、恐吓在押人员;二是辩称收的钱会帮在押人员购买日常用品、食品、药品,“大部分都是在押人员消费了”。
法院的处理分成了两条线。第一条线,对事实:这些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判决书里胡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多名在押人员的证言与卫某本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事实层面几乎没有翻动的空间。第二条线,对坦白:仍然认定。理由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
关键词就是”主要”两个字。坦白要求的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对每一笔细节、每一句解释都毫无出入。也就是说,认罪案件里的辩解是有层次之分的:
- 对款项去向、行为意义的辩解(“钱大多给里面的人买东西了”)——这类解释通常不摧毁坦白;
- 对个别情节的异议(“我没有指使殴打”)——只要不推翻主要事实,一般也不影响坦白成立;
- 对主要事实本身的全盘否认(“我没收过钱""钱是借的”)——这才是会让坦白塌掉的那种辩解。
本案被告人的辩解属于前两类,所以坦白保住了;但辩解内容因为与在案证据不符,同样没有被法院采信。两边各归各:从宽评价照给,事实认定照旧。
用一个对照表把三层次再收一遍:
| 辩解类型 | 例子 | 对坦白的影响 | 对事实认定的影响 |
|---|---|---|---|
| 对款项去向、行为意义的解释 | “钱大多给在押人员买东西了” | 一般不影响 | 有证据推翻则不采信 |
| 对个别情节的异议 | “我没有指使殴打” | 一般不影响 | 有证据证实则不采信 |
| 对主要事实的否认 | “我没有收钱""钱是借款” | 可能导致坦白不成立 | 按证据认定 |
再补一句家属常有的误会:有人以为”当庭翻供会加重处罚”。从这份判决看,法院的处理是”辩解不采信+坦白照常认定”,并没有因为辩解本身而加重什么——加重处罚的从来是索贿这类犯罪情节,不是辩解行为。真正需要权衡的是:在证据已经固定的部分反复争辩,可能让法庭对整体认罪态度产生不好的印象,反过来削弱从宽评价的分量。这个利弊,庭前要与辩护人算清楚。
这也提醒家属一个实际问题:要不要辩、辩什么,不是”多辩一定吃亏”或”辩了就全没有”,而是要看证据结构——在微信转账记录、多名证人证言都指向同一事实的情况下,在细节上反复争辩,既改不了事实认定,也未必换来更好的评价。这类判断应当与辩护人充分商量后再做。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给里面的人送钱买照顾”,在法律上大概率被认定为索贿。 本案的收钱对象是被监管的在押人员,法院认定卫某利用监管职权索取贿赂,并明确以索贿从重处罚。家属需要知道:在监管场所这类特殊环境里,不存在”人家自愿给的就不算索贿”的说法——双方地位不对等,“自愿”本身就不成立。
其二,从重与从轻同时出现在一份判决里。 本案既有索贿从重,又有坦白、初犯、全部退赃三项从轻。量刑不是单向加减,而是把两头的情节放在一起综合评价后的结果。判决最终判二年六个月,落在数额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的下沿附近——这是多个从轻情节叠加的效果,但索贿情节决定了它不可能更低。
其三,退钱的两个时间点,意义不同。 卫某2018年12月先向廉洁自律账户退了4500元,2019年5月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后由亲属上交17.77万元。判决对后者评价为”主动退缴全部赃款”。退款的时间点、主动性,会影响它在判决里得到的评价——这一点在不同案件里并不相同,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看。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