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最常见的误解之一是:人认罪了、83 万一分不少全退了,怎么还要坐三年半牢、再罚 25 万?答案是:认罪认罚和退赃确实”有用”,但它们的作用是把刑期压到这个档位的底部,不是把档位取消。(2019)豫0305刑初524号这个案子,把”有用”和”有用到什么程度”都展示得很完整。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9)豫0305刑初524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 年 10 月 30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涉案金额 | 829 572 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原系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绿化工作。
2009 年至 2016 年间,孙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绿化工程公司承揽区内大量绿化工程项目——包括承揽工程、投标入围、帮忙遮挡施工中的缺陷、在审批验收程序上开绿灯——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的财物:
- 2011 年 8 月,牛某以孙某名义为其购买某小区房产一套,购买价格 402 772 元;
- 2013 年 8 月,两次通过公司账户向孙某银行账户转账 90 000 元、111 800 元;
- 2013 年 9 月,以孙某儿子名义购买地下车位一个,100 000 元;
- 2013 年 11 月,以孙某名义购买车位一个,125 000 元。
以上共计 829 572 元。2019 年 5 月 24 日孙某被采取留置措施,案发后该款已全部退缴至监察委员会。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坦白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 认罪认罚 |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 |
| 退赃 | 亲属积极退缴赃款,全部 829 572 元,可从轻处罚 |
| 辩方”分红存疑”意见 | 不采纳——证据链完整、相互印证,能排除合理怀疑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 2019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23 日止,留置与羁押期间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罚金:人民币 25 万元
- 违法所得:退缴的 829 572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为什么还是三年半?
第一步,看档。82.9 万元落在”数额巨大”档——按法释〔2016〕9 号第二条,受贿 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从数额确定的那一刻起,起刑点就是三年,从宽情节再大,也只能在这个框里往下走。家属心里要有这张底牌:本案讨论的不是”判不判”,而是”判几年”。
第二步,看从宽的落点。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在判决里都被评价为”从轻”——注意是”从轻”不是”减轻”。从轻是在三年到十年之间往下减,减不到三年以下;要减到三年以下,需要”减轻处罚”这个更强的情节(如自首、立功),本案没有。法院的落点是三年六个月,而检察院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本来就是三年至四年、罚金 25 万至 30 万——法院取的是建议区间的下限。换句话说,从宽的空间已经被用到了,只是这个空间本身有边界。
第三步,看罚金。25 万罚金和退缴的 83 万是两笔钱,性质不同:83 万是违法所得,退缴了是”物归原主”式的没收;罚金是刑罚的一部分,独立于退赃之外。很多人以为”钱都退了怎么还罚”,就是把这两件事混在一起了。
第四步,看刑期起算。判决写明刑期从 2019 年 5 月 24 日起算——那是留置的日期。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三年六个月”是从进留置场所那天开始走的,不是从判决那天才开始。本案的程序时间线是:5 月 24 日留置,8 月 1 日刑事拘留,8 月 8 日逮捕,9 月 9 日提起公诉,10 月 30 日宣判。家属对照自己案件的时间点时,用这条线去数,就知道刑期实际还剩多少。
还要说明”认罪认罚”在程序里是什么:被告人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确认指控事实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本案的量刑建议是三年至四年、罚金 25 万至 30 万——签字之前,这个区间就是可以预见的范围;签字之后,法院在区间内取了下限。所以家属听到的”认罪认罚能从宽”,落到数字上就是”拿到建议区间的下限”,而不是跳出区间。
把四步合起来,给家属一个实在的判断框架:认罪认罚和退赃的”价值”,在本案这类数额巨大档的案件里,表现为拿到档位底部附近的刑期和量刑建议下限;它不能改变档位,更不能把实刑变成免刑。期望值管理,比到处打听”有没有办法”更实在。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分红”辩解为什么难成立。 辩护人提出,这些钱、房、车位可能是公司经营分红而非受贿。法院不采纳,理由是证据链完整:职权帮助(承揽工程、审批验收开绿灯)与收受财物在时间线上一一对应,连送钱的对方当事人牛某都证实是”以分红的名义”送财物。名目叫”分红”,实质是权钱对价——看的是钱和职权之间的那根线,不是钱的记账名目。
其二,收的不是现金,照样按实际价格算进总额。 房产 402 772 元、两个车位合计 225 000 元,都以购买价格计入;两笔转账 201 800 元直接计入。多次收受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房、车、车位、转账、现金,在数额表里是同一个”元”。
其三,跨度六年、多笔合并。 2009 年至 2016 年持续收受,最后按总额 829 572 元认定,而不是一笔一算、一笔一罚。这也是家属容易低估的地方:单笔看着不大,累计起来就是另一个档位。本案每一笔都有对应的书面凭证——购房合同和发票、车位买卖协议、银行进账单和转账支票、监察委的收款票据,八笔账一笔一笔对上去,才汇总成判决书里的 829 572 元。家属在核对这个数字时,也可以要一份逐笔明细,看看每一笔的凭证在不在、对不对得上。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