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 215.7 万元,全部认了;银行存款共 779.746 万元,除受贿所得之外,还有 564.046 万元说不清来源——这部分没有并进受贿数额,而是单独定了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这是本系列第一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视角的拆解。这个罪怎么成立、差额怎么算、与受贿数额是什么关系,本案把账算得很清楚。(该案此后另有二审程序,本文仅讨论一审的认定逻辑。)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9)豫0311刑初69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 年 1 月 19 日
罪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涉案金额受贿 215.7 万元;来源不明财产 564.046 万元
判决结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 80 万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原任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考核科科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驾驶人管理所考核科科长、市区车驾管业务四中队中队长。

受贿部分:2009 年至 2012 年 6 月,田某利用考核科科长的职务便利,接受 32 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校长、负责人、业务员的请托,为其介绍的考生顺利通过科目三考试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 34 人给予的现金共计 215.7 万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2008 年底,田某将其表妹的身份证交给妻子,指使其在多家银行开户办卡,陆续将各种非法所得存入。截至 2012 年 6 月,田某在银行的存款共计 779.746 万元;除受贿所得 215.7 万元外,仍有 564.046 万元的存款不能说明来源。

2019 年 3 月 25 日,田某被相关人员送至洛龙区纪委监委接受谈话,同年 8 月在证人指证其受贿后如实供述。案发后,其亲属退缴赃款 779.746 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主张不成立——非主动到案,且在监察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后才供述,认定为坦白
坦白认定,依法从轻处罚
退赃自愿认罪,退回全部赃款 779.746 万元
数额异议辩护人提出受贿数额多为推测、证据不足——证人证言与供述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 80 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 80 万元
  • 涉案款物:退缴赃款 779.746 万元上缴国库
  • 刑期起止:2019 年 9 月 5 日至 2029 年 9 月 4 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564 万的差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构造,很多同行能背出来:“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落到个案,三个技术点必须掰开。

第一,证明结构是反转的。 普通受贿案件,公诉方要对每一笔的权钱交易完成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公诉方只需完成两件事——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再由司法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说明的义务转移到被告人身上:说明不了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不是”查不到就推定有罪”,而是一个法定的说明义务条款,前提、义务、后果都写在条文里。辩护时必须看清这个结构:攻击点不在”公诉方没查清每一笔钱的来路”,而在”财产与合法收入的差额是否成立""说明义务是否被正确履行”。

第二,差额的计算是”排除法”,本案算得很典型。 总存款 779.746 万元,先剔除已经查明构成受贿的 215.7 万元,剩下 564.046 万元进入来源不明的评价。这个排除不是给被告人”让利”,而是禁止重复评价:同一笔钱不能既在受贿罪里算一次,又在来源不明罪里算一次。反过来说,受贿认定得越多,来源不明的差额越小;受贿认定得越少,差额就越大——两个罪名在数额上此消彼长。本案辩护人攻击受贿数额,一旦攻击成立,被砍掉的受贿数额并不会”消失”,而是会回流到来源不明的差额里,两罪量刑此消彼长之后,执行刑未必有实质变化。这是并罚结构下数额辩护必须提前算的账。

第三,“不能说明来源”看的是义务履行,不是侦查能力。 本案有一处很扎眼的情节:田某用表妹的身份证,指使妻子在多家银行分散开户、分散存入。分散化处理在证明上恰好帮了公诉方的忙——开户人不是本人、存款来源集中指向”各种非法所得”,而工资证明、工资卡明细、房产查询及交易材料等证据又把合法收入的盘子框定了。在这两个端点之间,解释不了的 564 万就是”不能说明来源”。所谓”不能说明”,不是被告人保持沉默就算,而是其作出的解释经查证不属实或无法成立——这正是庭审中围绕来源不明罪展开攻防的实质领域。

量刑上还有一处结构值得记录:受贿 215.7 万元,适用法释〔2016〕9 号的数额标准属”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六年;来源不明差额 564 万属”差额特别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也判六年。两罪并罚,依刑法第六十九条限制加重,在总和刑期十二年以下、最高刑六年以上决定执行十年。辩护人建议”五年到六年”,与实际执行十年之间的落差,主要就在来源不明罪这一端——它不是受贿罪的附属品,而是一个独立的、刑期可到十年的重罪。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现金受贿案件的印证结构。 辩护人提出 215.7 万元”大多是推测的数字”。法院的处理很直白:34 名行贿人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即属”证据确实充分”。逐笔核对指控可以看到,每笔都落到具体驾校、具体请托人、具体时段上——现金案件的数额防线不在”有没有转账记录”,而在言辞证据之间、言辞证据与职责事实之间的印证密度。想在数额上做文章,必须找出印证链条上的具体断点,而不是笼统主张”推测”。

其二,到案方式与供述时点,共同决定自首不成立。 本案到案经过显示,田某是被相关人员送至纪委监委接受谈话的——不是自动投案;其供述发生在同年 8 月,且是在证人指证之后——此时监察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两个环节任何一个单独出现问题,自首都难以成立,本案是两头都不占,只能走坦白通道(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其三,全额退赃 779.746 万的构成与去向。 这个数字等于总存款数——意味着既覆盖了受贿的 215.7 万,也覆盖了来源不明的 564 万。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明文规定”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所以来源不明部分的钱不是”退赃”概念,而是法定追缴对象。判决主文将 779.746 万元一并”上缴国库”,正是两个不同性质款物的合并处理。向当事人解释财产处置问题时,把”受贿退赃”与”差额追缴”分开说,会更准确。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