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1976 万元——精确到”76”这个尾数的金额,本身就是判决书的一个信号:数额不是估出来的,是一笔一笔算出来的。

(2019)豫0325刑初333号这个案子,适合用来观察实物与购物卡是怎么进入受贿数额的,以及非现金项在数额审查里的位置。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9)豫0325刑初33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 年 5 月 6 日
罪名受贿罪
涉案金额128.1976 万元(含手机 11976 元、购物卡 5000 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原系某区公安局局长。2013 年至 2019 年,其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单位和个人请托,在工程承揽、项目建设、职务晋升、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 12 个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某服务公司 59 万元现金及两部手机(价值 11976 元);某建筑公司 34 万元现金及购物卡 2000 元;某装饰公司 8 万元;某家具公司 5 万元;某工程公司 5 万元;多名下属人员为职务晋升所送现金 4 万元、2.5 万元、2 万元、2 万元及购物卡 3000 元、1 万元、1 万元;为他人案件办理所送 3 万元。以上折合共计 128.1976 万元,用于家庭开支及妻子看病。

案发后,薛某亲属已将赃款全部退缴。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坦白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三款从宽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
自首主张不采信——被通知到监察机关接受调查,不符合自动投案
退赃亲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四年
  • 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 违法所得:128.1976 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刑期起止:2019 年 6 月 18 日至 2023 年 6 月 17 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实物与购物卡的计价

128.1976 万元的构成:现金 121 万余元+两部手机 11976 元+购物卡 5000 元。判决把三类财物折算到”角分”级别,背后是法释〔2016〕9 号第 12 条的口径:贿赂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购物卡、手机,都在射程内。拆开看本案的计价方法:

第一,手机按实际购买价格认定。 两部手机由请托人所在公司的会计订购,支付 12000 余元,有购买凭证;判决按 11976 元计入。技术点在于:物品的计价锚点是收受时的购买价格,不是使用后的残值。辩护上可审的是购买凭证与收受时点的对应关系、型号数量与供证是否一致;本案由公司会计订购、发票入账、证人对接取送,证据链闭合,没有核减空间。先把本案三类财物的计价方式对照如下:

财物性质计价方式数额
现金货币按实际收受金额121 万余元
两部手机物品按收受时购买价格11976 元
购物卡财产性利益按面值5000 元

另注意一个对比:本案手机是有发票的”明账”。实务中大量实物(烟酒、字画、电子产品)没有购货凭证,价格认定要走专门的价格认定程序——那才是实物计价争议的多发地带。本案没有争议,恰恰因为它走了”公司订购、发票入账”的明路。

第二,购物卡按面值计入。 2000 元、3000 元的购物卡分别对应两起事实,与现金同等对待。实务中”卡”最容易被当事人当作礼节性往来稀释,但在数额认定上,面值即数额,不存在打折。

第三,非现金项与现金合并后决定法定刑档。 121 万余元+11976 元+5000 元=128.1976 万元,落入”数额巨大”(20 万元至 300 万元,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档。换句话说,一万余元的手机虽小,却是”总额”的一部分——而总额决定档位。这正是第 12 条与第 15 条(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累计计算)配合使用的效果:实物不是零头,是可以改变档位的砝码。

给同行的方法论:审查这类案件的数额表时,先把非现金项逐个拎出来——手机、卡、装修、旅游,逐项核对计价凭证(发票、订单、面值),再核对其是否与对应的现金部分重复计算。非现金项是数额表里最容易出现认定松动的地方,也往往是辩护能做出数额差额的地方。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被通知到案”与自动投案的界分再次出现。 辩护人以”监察机关仅掌握其中一行贿线索、薛某被通知后积极配合到监察机关接受调查”主张视为自动投案,法院未予采信。对照案例 170:自己到所在单位纪检机构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两者相隔一纸通知——投案是”我去的”,不是”他叫我去的”。辩护时务必先固定到案经过的证据形态,再决定是否主张自首。

其二,数额巨大档内的从轻落点。 128 万余元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档内,坦白、悔罪、全额退赃叠加,判四年,处于档内低位。没有自首、没有立功,多个酌定情节的叠加就是本案从宽的全部来源。对照本栏目案例 002:23 万余元判三年,本案 128 万余元判四年——同为数额巨大档,档内落点的差异主要由从宽情节的结构决定,而非数额本身。

其三,长期多对象收受的累计效应。 六年间、12 个单位和个人、30 余次,单笔小到数千元的”拜年款”。单看每一笔都”不构成什么”,累计之后直接决定数额巨大档——这类”细水长流”型收受,总额才是命门,逐笔切割的辩护思路对累计计算规则无效。审查时可用一张”对象 × 时间 × 金额”的三列表,把 30 余次收受铺开:先看总额结构,再挑出非现金项与异常单笔。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