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329刑初507号这份判决,主刑部分只有两行,关于”钱”的处理却写了一整段:没收、追缴、再追缴,三个词指向三笔不同的钱。
不少家属拿到判决书,看到”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这些字眼,心里会咯噔一下:钱不是已经退了吗,为什么还要”没收”?是不是后面还有没完没了的账要算?这一篇就借这个案子,把判决书里的那”三笔账”讲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9)豫0329刑初507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 年 1 月 3 日 |
| 罪名 | 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
| 受贿金额 | 现金113.5万元、购物卡7.8万元、加油卡0.5万元,合计121.8万元 |
| 判决结果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先后任某市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副主任、主任,后任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主任,主管财政资金项目评审工作。
2004年至2018年,金某利用主管项目评审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园林工程、道桥施工、造价咨询等17家单位和个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加油卡,为请托人在项目评审、承揽业务、加快评审进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共计121.8万元。其中10万元于2017年上缴至当地廉洁自律账户,其余111.8万元案发后被监察机关扣押。
另认定一起玩忽职守事实:在某个绿化工程结算评审中,金某明知送审资料中各项工程量数据不一致、不具备评审条件,在收取施工单位面值0.3万元购物卡后,未按规定要求评审人员现场查勘复检,默许违规评审方案,致使该公司以虚报施工面积等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资金4373552.82元。该笔资金案发后已被冻结。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坦白 |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
| 退赃 | 案发后积极退缴受贿全部赃款,酌情从轻 |
| 罪名数 | 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 主刑:受贿罪有期徒刑五年;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 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涉案财物:分三笔处理(见下文)
- 刑期起止:2019年9月19日至2026年1月14日(已扣减留置的二个月零五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判决里的”三笔账”,各是哪笔钱、各走哪条路
第一笔:受贿赃款,没收。判决主文写的是”所退缴受贿赃款,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这121.8万元是受贿罪的违法所得。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受贿款不存在”退还某个被害人”的问题——行贿人送出去的钱本身就是不法财物的流转,国家不会代为保管再退还,所以终点是没收、上缴国库。家属要分清的是:退赃和没收不是两件重复的事。退缴发生在案件过程中,是量刑情节,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从轻;没收发生在判决主文里,是赃款本身的去向。退了,照样没收;没收了,从轻的评价不收回。两件事各管各的。
第二笔:玩忽职守一节中收下的0.3万元购物卡,单独追缴。有人会问:这张购物卡不也是”收的钱”吗,为什么不并入受贿赃款?因为在玩忽职守这一节里,它是与该罪对应的违法所得,判决把它单独列为一笔:“依法追缴被告人金某玩忽职守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同一个人收的钱,会按”对应哪一段行为、对应哪个罪”分别归账,不会混在一起算。
第三笔:437万余元,追缴的是”损失”,不是他的”所得”。判决表述为”依法追缴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373552.82元,追缴后上缴国库”。注意这笔钱的性质:它不是被告人装进自己口袋的钱,而是因为他失职、被别人骗走的国家资金。监察机关案发后已冻结相关公司账户中的相应款项,追缴有现实的落点。这一笔最容易被家属误解成”还要再退一笔钱”——它针对的是被骗走的公款的去向,不是向被告人家属另行要钱。
三笔账放在一起看,逻辑其实很整齐: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对应各罪的违法所得分别追缴;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缴。判决书里每一个”没收""追缴”,都对应着特定的一笔钱和特定的一条依据,不是笼统的”把他的钱都收走”。
顺着这个逻辑,还有两个家属常问的问题可以一并说清。
**问:罚金20万元和退赃121.8万元是什么关系?是不是交了罚金就不用退赃,或者退了赃就不用交罚金?**都不是。罚金是刑罚的一种,跟着主刑一起判;退赃退缴是对违法所得的处理。两者性质不同、通道不同,判决里是并行出现的——罚金20万要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121.8万赃款没收上缴国库,互不抵扣。
**问:被告人名下的其他存款、家属名下的财产,会不会也被”一并处理”?**本案判决处理的范围是明确的:退缴在案的受贿赃款、玩忽职守一节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及已被冻结的437万余元损失款项。判决没有处理被告人及家属名下的其他财产。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依法不受影响——家属真正需要弄清楚的,是哪笔钱、哪项财产与案件事实存在对应关系,而不是笼统担心”全部财产都要充公”。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数罪并罚不是简单相加。**受贿罪五年加玩忽职守罪三年,直接相加是八年,判决执行的是六年零六个月。刑法第六十九条确立的是”限制加重”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家属看到两个刑期时,不要按加法预估结果。
**其二,留置时间折抵刑期,判决写得明明白白。**本判决专门注明”扣减留置的二个月零五日”。监察调查期间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项折抵会直接体现在刑期起止日上。家属核对刑期时,可以把这一段单独拿出来算一遍。
**其三,上缴廉洁账户的钱没有被”特殊化”。**2017年上缴的10万元,判决没有把它从受贿数额中剔除,而是计入”退缴全部赃款”里整体评价。也就是说,事后上缴可以作为退赃对待,但改变不了受贿已经完成这个定性——想靠”后来交了”去否定犯罪本身,这条路在这个案子里没有被采纳。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