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巨大”档(三至十年),认定199.3万元,判四年六个月——而这个案子恰恰没有自首。从宽从哪里来?把判决拆开看,答案藏在退缴、认罪认罚和量刑建议的互动里。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9)豫0329刑初66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 年 1 月 7 日 |
| 罪名 | 受贿罪(刑法第388条,斡旋型) |
| 法院认定金额 | 199.3 万元(现金150万元+车辆49.3万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唐某,某市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矿山开采、尾库承包及刑事审判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折合共计199.3万元。四起事实:
- 2011年1月,经中间人协调采矿纠纷后,收受薛某50万元;
- 2010年12月,以在西安买房为由向薛某”借款”50万元转入其妻账户;2013年2月,薛某发现转账记录后提出该款不用归还,另行拿出50万元通过其妻账户制造还款假象;
- 2015年11月,秦某为承包某公司尾矿库,以49.3万元购买大众途锐越野二手车一辆送给唐某使用至案发;
- 2016年10月,唐某以在海南买房为由,以借款名义向薛某索要50万元。
案发后,唐某配合退缴涉案款物及孳息共计344.8万元;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不予认定 —— 被通知到党校商谈工作,办案组将其控制后带至留置场所;办案机关已掌握部分受贿事实,其供述的未掌握部分属同种罪行 |
| 坦白 |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刑法第67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 认罪认罚 | 监察调查阶段即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刑事诉讼法第15条) |
| 退缴 | 涉案款物及孳息344.8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量刑建议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取下沿)
- 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已缴纳)
- 财产处理:退缴的涉案款物及孳息 344.8 万元依法没收
- 刑期起止:2019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没有自首,“数额巨大”档为什么落到四年六个月?
199.3万元适用法释〔2016〕9号,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年至十年。四年六个月在这个幅度里明显偏下——而本案恰恰没有自首。可以先把位置摆出来:199.3万元在二十万至三百万元的幅度内偏下三分之一处,若按常规量刑方法,起点刑大概率落在五至六年;本案最终低于这个位置,靠的是从宽情节的叠加,而不是幅度本身的宽宥。从宽的答案藏在三件事的”密度”里。
第一,退缴的分量远超认定数额。退缴总额344.8万元,是认定数额199.3万元的近1.7倍,其中包含孳息——不仅交出本金,连资金占用的收益一并交出,判决将这344.8万元全部没收。在”数额巨大”档,这种”超额+连孳息”的退缴,对悔罪表现的支撑力度显著强于”退到刚好”。辩护人在庭审中专门强调了留置期间出具委托书、请案外债务人向监委交款这些主动配合的细节,法院也予以采纳。
第二,认罪认罚的时间点在监察调查阶段,且贯穿到具结。量刑建议本身即为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法院取下沿。这意味着辩护的主战场其实在具结阶段:把量刑建议的区间整体压下来,比在审判阶段争一个注定被驳回的自首更实。本案自首之争的败点值得复盘——辩护人提出”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法院核了到案证明与发破案经过:是检察长通知其到党校商谈工作,办案组将其控制后带至留置场所,既无自动投案的自愿性,且供述的未掌握部分属同种罪行,不符合职务犯罪自首认定规定。监察案件里,“到案方式”的证据几乎完全由办案机关的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固定,对这两份文书的核查必须前置,等到庭审再争基本来不及。
第三,索贿指控被量刑建议吸收。第四起50万元是”以借款名义”索要,公诉机关按”收受或索取”指控;但判决说理未将索贿单独作为从重情节展开评价,最终量刑落在建议区间之内。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索贿与收受的定性之争常常被量刑建议整体吸收——争定性还是争区间,需要在具结之前想清楚。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未过户的车辆照样计入受贿数额。 秦某购买49.3万元的二手车送给唐某,唐某占有、使用、控制近四年至案发,法院明确:是否办理过户不影响受贿认定,车辆按购买价计入。这是财产性利益计价的典型算式。
其二,“借款”转受贿的审查路径。 以买房为由借款、无归还安排、出借人事后免除并制造还款假象——以借为名的认定,还是回到法发〔2003〕167号的综合审查因素:借款事由、款项去向、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等。
其三,斡旋受贿的”不正当利益”认定。 本案罪名落在第388条: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矿山纠纷协调、为他人刑事审判说情,均被评价为不正当利益——“帮人摆平事”本身就是最典型的请托形态。
其四,具结内容的兑现度。 判决罚金30万元与量刑建议一致且已缴纳,主刑取建议下沿,退缴款物全部没收——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最终以判决与具结内容的高度一致来兑现。这类案件的辩护质量,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具结之前:证据开示后的数额确认、退缴与孳息的安排、罚金的预缴能力,都是在检察院阶段就要处理完的事项。到审判阶段再补退、再争情节,能动的空间已经很小。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