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381刑初431号这个案子常被家属问起:受贿12万元,最后判的是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还适用了缓刑。这中间发生了什么?把判决里的情节逐项摊开看,答案会清楚很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9)豫0381刑初431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原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 年 11 月 18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涉案金额 | 12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杨某,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某中队中队长。2015年7月,杨某主持办理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同年8月,李某外逃至外地被抓获。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某为了在李某被押解回洛阳期间与其见面,送给杨某2万元。杨某授意押解民警,让钟某与李某会面交谈,期间李某向钟某透露了有关案情。李某被押回看守所后,钟某又为了给李某办理取保候审,送给杨某10万元,杨某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后李某因故未被移送起诉;2019年该案重新启动调查,李某被依法逮捕)。
2019年6月,杨某被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其家属将12万元退回廉政账户。庭审中杨某认罪,但辩称安排会见是为了稳定情绪、便于押解,取保候审是依法按程序办理的。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不予认定 —— 主动供述的内容与立案调查的受贿属同一罪名,不符合以自首论的条件 |
| 坦白 |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刑法第67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 退赃 | 12万元全部由家属退缴 |
| 认罪 | 庭审中自愿认罪 |
| 缓刑评估 | 判处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 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 违法所得:12 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从宽情节密集叠加,才能把案子压进缓刑
12万元在”数额较大”档(三万元至二十万元,法定刑三年以下)里处于偏上位置,最后落到一年五个月并适用缓刑,靠的不是某一个情节,而是一组情节的密集叠加:坦白(法定可以从轻)+全额退赃+庭审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社区矫正评估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在说理里逐项评价之后,才落到缓刑这个结果。可以把这个结果放回档位里看:三年以下是这一档的上限,一年五个月大约是上限的一半多一点——坦白、退赃、认罪这三项每一项都在往下拉,但没有一项单独能把刑期拉到这个位置;缓刑则是在刑期落定之后,由情节组合和社会影响评估共同决定的第二个决定。
有三件事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自首的意见被明确驳回了。 辩护人提出:调查组只掌握部分受贿线索,杨某主动供述了其余大部分,应当构成自首。法院的回应很干脆:主动供述的内容与已立案调查的受贿属同一罪名,不符合”以自首论”的条件。这条规则很多人不知道——即便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只要和已掌握的罪行是同一个罪名,就换不来自首,只能作为坦白和认罪态度来评价。而自首对应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坦白只是”可以从轻处罚”,两条通道的宽度不一样。
第二,缓刑不是”态度好”就自动有的。 本案能缓,是情节组合加上对居住社区影响的评估共同作用的结果。换一个数额、换一组情节、换一个地区,结果完全可能不同——所以别人的判决只能作参照,不能当作预期。
第三,退赃和罚金是两笔账。 12万元赃款全部退缴了,罚金10万元仍要另行缴纳。追缴犯罪所得与并处罚金互不替代:前者是把拿到的钱交出去,后者是对犯罪行为的财产性处罚。
再补充一个时间线上的观察。杨某2019年6月28日被留置,7月22日刑事拘留——家属的12万元是2019年7月12日退回廉政账户的,也就是在留置之后、移送之前就完成了全额退缴。退赃的时点越早、越主动,在量刑评价里的分量越重;等到判决前才退,同样的金额,说服力会打折扣。另外,本案还经历了一次调查方向的检验:辩护人提出办案机关只掌握1万元线索、杨某主动供述了其余11万元——这个主张虽然没能换来自首,但判决对坦白、退赃、认罪的逐项采纳,说明”主动交代”在自首通道之外,仍然实实在在进入了从轻评价。家属和当事人理解这一点很重要:没有自首,不等于交代没有价值。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两笔钱的性质相同。 2万元的”安排会见”同样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让在押人员与请托人会见、透露案情,本身就是一种”办事”。收钱办事,不看这件事办得是否”合规”,也不看事后辩解的初衷。
其二,“明知请托”即可成立谋利要件。 判决援引了法释〔2016〕9号第十三条”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规则,来回应”取保候审与收钱没有因果关系”的辩解:收钱时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即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办理程序是否完备,不影响认定。
其三,办案权也是权力。 刑警中队长办理刑事案件,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办案职权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对身处执法办案岗位的人来说,“案子上的便利”与”工程项目上的便利”在法律评价上没有区别。
其四,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缓刑二年,起点不是留置之日——但留置和此前的羁押依法折抵刑期,一旦缓刑被撤销或考验期内犯新罪,折抵关系如何处理就会成为现实问题。对被判缓刑的当事人,考验期内遵守规定、不再涉诉,是这个结果能保住的前提。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