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 万元,数额巨大档(三至十年),还有一个索贿从重情节。最终判三年六个月,离法定下限只有六个月。
这个落点背后,是一个”三个从宽对一个从重”的对冲结构:自首、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从宽通道、认罪认罚,对上 15 万元索贿的从重。三个从宽情节各走各的规范依据,这一点值得同行细看。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0)豫0325刑初88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 年 12 月 14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认定金额 | 165 万元(其中索贿 15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甲,生于 1956 年,原系某报社党委委员、副社长(副县级),2008 年至 2013 年 2 月兼任某政府性城建置业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及工程建设管理。该公司的股权结构值得记录:报社所属房地产公司出资占 55%,市财政局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出资占 45%——两端都是国有成分,这也是某甲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实基础;其身份来自”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而非编制或级别本身。
2010 年至 2014 年,某甲利用总经理职务便利,为个人和单位承揽该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索取现金共 165 万元,主要构成:
- 收受某门窗代理商 23 万元、某工程承包人周某 30 万元;
- 收受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 20 万元、杨某 20 万元;
- 向承包商王某乙索取 15 万元(以”朋友做生意资金紧张”为名打电话要钱);
- 收受张某通过中间人转送 50 万元、某项目经理 5 万元、某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 2 万元。
多笔款项均以”朋友办厂缺钱""朋友创业急用”等借款名义收取:电话开口、安排特定人员经手取款、无借据、无利息、数年间无还款表示。2019 年 11 月 20 日,某甲从越南河内直飞洛阳,向市纪委监委主动投案(当日被留置)。其亲属退缴赃款 165 万元。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
| 刑法第383条第3款 |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依法从轻 |
| 认罪认罚 |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 |
| 索贿 | 第五笔 15 万元系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 辩方”索贿不应认定” | 不予采纳 |
| 辩方”回国投案应更大从宽” | 未予特别支持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
- 违法所得:165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刑期起止:2019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三个从宽情节为什么不是简单的”叠加打折”
先排一下规范通道。数额巨大档,法定刑三至十年。本案的从宽情节分别挂在三条依据上: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这是 2016 年司法解释体系下贪污受贿罪专设的独立从宽通道,与自首、坦白并行不悖);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从重一侧只有一项:索贿 15 万元。
法院的操作值得注意:三个从宽情节没有被”相加”成减轻处罚。判决表述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落点三年六个月,仍在法定刑幅度之内,没有跨到三年以下去。对照一下:自首的规范表述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法院选择了从轻一端。也就是说,多重从宽在本案的评价方式是”把落点压向档内下限”,而不是逐个折抵刑期、最后突破下限。
索贿从重的位置也要摆对。它不升档——从重仍在三至十年内浮动——但它确实把落点从”贴着三年”往上顶了六个月。15 万元的索贿挂在 165 万元的总数上,占不到一成,却是一个全案性的量刑标签。
辩护层面有两个信息。第一,辩护人主张王某乙那笔 15 万元”证言真实性难以考量、不符常理”,索贿不应认定——法院未采纳。索贿认定的核心仍是索取意思在先:电话主动开口要钱、对方证言明确”知道是给我要钱”、由特定人员经手取款,证据链闭合。单纯以”证言孤证""不合常理”攻击,说理上很难撬动。第二,辩护人主张从国外回国投案应区别于一般自首、给予更大幅度从宽(理由是减少跨国追逃成本)——法院采纳了自首本身,但没有按”更大幅度”评价。法发〔2009〕13 号的立场是从宽幅度要结合投案动机、阶段、客观环境综合把握,“回国投案”可以说明动机与阶段,但不自动兑换成更大幅度的承诺。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借款”名义的审查七要素再次得到印证。 本案多笔以借款为名,法院按行为实质认定受贿:无借据、无利息、无还款表示、电话开口即给、数年后才”退还”且系被查前后。法发〔2003〕167 号确立的综合审查路径(借款事由、款项去向、双方关系、有无谋利请托、归还意思等)在这里几乎是逐项落地。
其二,被查前后的”退款”不影响数额认定。 部分款项在 2018 年底至 2019 年间退还给付款人,后又上缴。判决未因此摘除任何一笔,165 万元全额认定。退还时机(因被调查而退)正是相关司法意见明确的不影响认定情形。
其三,投案当日的程序衔接。 某甲从境外直飞投案,当日即被留置,刑期自留置之日起算并折抵。对存在出境情况的当事人,投案的”当日性”直接影响留置与刑期折抵的起算点,实务上值得留意衔接安排。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