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正在为家人打听刑期,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大概是”看数额”。但这个 2024 年才判决的新案子会告诉你:数额只是起点,几个从宽情节叠加在一起,能把同一档刑期拉开非常大的差距——236 万元,最后判了四年。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23)豫0308刑初50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年 7 月 12 日
罪名受贿罪
涉案金额236 万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违法所得 236 万元予以追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退休干部,先后担任某县副县长、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等职务。

2011 年至 2020 年,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矿山企业主及相关企业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行政处罚、安全生产事故核查调查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共计 236 万元。这笔钱里有相当特别的一部分:185 万元是通过”打牌”收的。他长期组织几名固定的矿山老板打纸牌,参加的人都是他的管理服务对象,大家心照不宣地让他赢钱;他自己每次只带两三千元,输光了牌桌上的人还会给他现金”翻本”。多名参与人事后陈述的输钱总额,加起来超过他自己承认的赢钱总额。另外 51 万元,是十个人以现金、购物卡、金条、烟酒等方式所送。

到案经过很关键:2023 年 5 月 18 日,在还没有被立案调查时,袁某主动联系市应急管理局纪检监察组,由其工作人员陪同到案,主动交代了问题。同年 7 月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审查调查期间,他主动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236 万元;案件起诉后,他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通过赌博方式收受的 185 万元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金额是靠印象推算的。法院没有采纳——被告人的供述、多名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县检查备案单能够相互印证,且公诉机关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按他自己承认的金额认定的。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退缴主动退缴全部违法犯罪所得,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建议有期徒刑四年;审理期间将罚金从 20 万元调整为 30 万元,刑期不变;法院予以采纳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四年
  • 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
  • 追缴:扣押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 236 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刑期折抵:留置与羁押共折抵 91 日,刑期自 2023 年 10 月 11 日起至 2027 年 7 月 11 日止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236 万为什么只判了四年?

先看”出厂设置”。按现行司法解释,受贿 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属”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36 万元落在这一档,起点就是三年,上限十年。

再看本档之内,四年是怎么被”压”出来的。法院认定了三个从宽情节,并且是叠加评价的:自首,法定可以从轻;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全额退缴加初犯,酌情从轻。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就是四年,法院采纳。庭审中唯一的调整是把罚金从 20 万元提到 30 万元——刑期本身没有动。

把这份判决和本系列拆解过的一份 2016 年老案放在一起看会更直观:那一案受贿 60 万元,到案后被抓获,只有坦白和部分退赃,没有自首,同样判了四年。数额差了近四倍,刑期相同。差距的来源不是某个情节特别”神奇”,而是本案三个情节各自压低了一点,又共同印证了同一条主线——到案的主动性、配合的完整性和悔罪的真实性。反过来说,如果当初是被动到案,仅有坦白和退缴,同样是 236 万元,公诉机关和法院给出的刑期大概率会明显上浮。这是从两份判决对比中可以观察到的趋势,不是公式,更不是承诺。

给家属三句实用的话:

  • 主动性最值钱的时间窗,在被立案、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本案自首能够成立,核心就是”主动联系纪检组、陪同到案”发生在立案之前。等到被留置后再交代,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 全额退缴要趁早。 本案的 236 万元是在审查调查阶段就主动上缴的,这个时点被法院明确写进了从轻评价。
  • 认罪认罚的具结内容是可谈、也会被调整的。 本案罚金从 20 万调到 30 万、刑期不变——签具结书之前,罚金部分同样要看清楚、谈清楚。

还有一个家属容易误解的问题:236 万离 300 万的档顶不远,为什么刑期没有往十年靠?因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档位里,宣告刑由法院根据全部量刑情节确定,数额只是其中一项基础变量。同一个档位里,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缴的案件与被动到案、拒不退缴的案件,落点可能相差数年——本案与前面提到的 2016 年那份判决,就是同一档位内两个不同落点的实例。换句话说,进入哪个档位大体由数额决定,但在档位内落在哪个点上,靠的是全部情节的累积评价。这也是为什么家属在个案中真正值得关注的,是情节的完整性和证据的扎实程度,而不是只盯着数额一个数字。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打牌收钱”是怎么认定的。 法院没有去算每一把牌的输赢,而是抓住整体结构:牌局由被告人组织、参加人员固定且都是管理服务对象、输赢长期呈单向、且与安全监管职权明显关联。数额则按被告人自认的金额认定,低于证人陈述的输钱总额——这是”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体现。牌桌不是法外之地,但牌桌上的数额也讲证据。

其二,留置期限折抵刑期。 判决明确”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案共折抵 91 日。家属了解刑期起止时,要把这段折抵算进去。

其三,退赃不等于免除罚金和追缴。 本案 236 万元全额追缴之外,另处罚金 30 万元。退缴影响的是量刑评价,不能替代财产性责任。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