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 1 749 994 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这是本库时间最近的一份判决(2024 年 8 月),也是观察当前从宽情节叠加”能压到多低”的一个新鲜样本。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4)豫0308刑初273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4 年 8 月 23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1 749 994 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案发前历任某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工委副书记、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某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2011 年至 2022 年,利用职务便利,为三名请托人在工程承揽、款项结算方面谋取利益:
- 收受张某强甲财物 70 万元,含五次收受,其中 2020 年 11 月一次系”为搞好关系”所送的 10 万元现金;
- 收受张某强乙财物折合 899 994 元,含 2016 年初两次共 30 万元、2018 年初 20 万元、2022 年初 30 万元,及 2022 年 6 月收受的 5 万元某商场购物卡、49 994 元加油卡;
- 收受赵某峰 15 万元,两次。
2024 年 3 月 31 日被监察机关留置。另查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收受张某强乙 60 万元事实,又供述了未掌握的其余约 115 万元;2024 年 5 月 15 日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175 万元。
从时间与岗位的分布看,这 175 万元横跨 2011 年至 2022 年、贯穿集聚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农业农村局、城投公司等多个岗位——被告人每到一处主政或分管,原有的请托关系便随之延续。这种”逢岗必收、跨岗延续”的结构,是工程领域受贿案件的常见形态,也是指控时按请托人归并事实、按任职文件锚定职务便利的证据组织逻辑。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供述同种较重罪行 | 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同种受贿事实,依法应从轻处罚 |
| 认罪认罚 | 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 |
| 退赃 | 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 |
| 量刑建议 | 检察机关建议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法院予以采纳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数额巨大)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24 年 5 月 22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羁押与留置共折抵 52 日)
- 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 追缴: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 1 749 994 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从宽叠加的结构拆解
按法释〔2016〕9 号第二条,受贿 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本案 175 万元判三年九个月,几乎贴着该档起点,其结构值得逐层看。
第一层,供述同种较重余罪——注意,这不是自首。 判决的表述是”归案后除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外,还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同种受贿的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处罚”,援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动到案后供述同种罪行的,不成立自首,但供述的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已掌握部分 60 万,未掌握部分约 115 万——“较重”一目了然。给同行的提醒:辩护词里把这种情形写成”自首”,是在替法院制造驳回的理由;正确的通道就是这一条”一般应当从轻”,分量并不弱。
第二层,认罪认罚。 依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第二百零一条对量刑建议的处理:被告人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三年九个月加罚金二十万元的确定刑建议,法院全额采纳。这意味着主刑数字实际上是控辩协商的产物,法院的审查落在”建议适当”四字上。
第三层,酌定情节收尾。 全额退缴(且是在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上缴)、初犯、罚金已缴纳。三层合起来:一项”一般应当从轻”+一项法定可以从宽+两项酌定,最终落在档内最低区域。
把这份判决和本库近年同类案件并排看,还能读出一个趋势性的东西:在认罪认罚程序全面铺开之后,数额巨大档判决的”档内位置”越来越由量刑建议锚定。本案指控数额与认定数额完全一致(1 749 994 元一笔未减),被告人签署具结书,法院采纳建议——从宽不是在法庭上辩出来的,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协商里定型的。对辩护而言,这意味着关键动作要前移:自首、立功、退缴的规范主张,应当在具结之前提出并固定进量刑建议,进入庭审阶段再提,法院的可操作空间已经很小。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两笔”没有具体请托”的抗辩被驳回。 辩护人对 2020 年 11 月的 10 万元(“搞好关系”所送)和购物卡、加油卡提出不计入数额的意见。法院适用法释〔2016〕9 号第十三条:前者,先收 20 万办事、次月再收管理对象 10 万,落入”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财物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推定条款;后者,明知张某强乙有具体请托事项(承诺帮助承建其他项目)仍收受,属第(二)项。在连续收受、存在管理关系或明确承诺的背景下,“没办事就不算数”的抗辩基本没有空间。
其二,“检举揭发”未获评价。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的情节,本院认为部分对此未作任何认定。从宽主张必须落到规范的情节通道并经查证程序确认,否则在判决中不留痕迹——写辩护意见时要预判这一点。
其三,留置折抵的落实。 判决明确”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与先行羁押合计折抵 52 日,刑期起算日据此前移。涉及监察调查的案件,刑期折抵的计算起点要从留置决定之日核对起。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