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是主任定的,全体职工都有份,我只是跟着分了点——这怎么就成了我两个罪?”
这是很多单位”小金库”案件里,家属和当事人最常见的困惑。嵩刑初字第105号这份判决书(判决书载明的案号未含年份,裁判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 日),处理的正是这种情形,而且一个人身上同时挂着两个罪:自己收的钱,和单位分的钱。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嵩刑初字第105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6 年 7 月 1 日 |
| 罪名 | 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
| 涉案金额 | 受贿 8 万元;私分国有资产 40.6 万元(其本人分得 10.8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原系某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2012 年 6 月改任主任科员(退居二线)。
受贿部分:2013 年,韩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中低产田改造工程结算中为四名工程承包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四人现金共计 8 万元。
私分国有资产部分:2009 年 3 月至 2012 年 12 月,韩某伙同单位主任、会计(均已另案处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私设”小金库”里的公款 40.6 万元,以发放补助、奖金的形式私分给单位工作人员。小金库的钱来自工程结算时压低单价、由施工方返还的节余工程款。韩某本人分得 10.8 万元。
案发后,韩某退缴受贿赃款 8 万元,退缴私分分得款项 10 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主张 | 未获认定——如实供述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按坦白评价 |
| 坦白 | 认定,对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罚 |
| 退赃 | 受贿赃款全额退缴,私分所得大部分退缴,酌情从轻 |
| 从犯意见 | 公诉机关提出其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决援引了共同犯罪条款,说理未单独展开 |
| 前科 | 无违法犯罪前科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 10 万元;私分国有资产罪,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 10 万元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 20 万元
- 涉案款物:已退缴赃款 16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的 8000 元继续追缴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自己收的钱和单位分的钱,责任是两本账
这份判决最值得家属弄明白的,是两个罪里的”钱”性质完全不同,责任算法也不同。
第一本账:受贿的 8 万元。 这笔钱是承包人单独送给韩某个人的,对价是他的职务行为——工程验收、决算都归他管,给谁”多关照”,谁就送钱。这种钱的算法最直接:他个人收了多少,就按多少算。8 万元全额退了,法院在三年以下的法定幅度内判处一年。
第二本账:私分的 40.6 万元。 这笔钱的性质完全不同:它是单位以发补助、奖金的名义,分给全体职工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惩罚的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不是谁分了钱谁犯罪,而是决定、组织私分的人才担责。韩某作为分管副主任,参与商量发放时间和数额,所以属于责任人员。
这里有一个家属最容易搞混的点:韩某的犯罪数额是 40.6 万元(单位私分的总额),而不是他本人分到的 10.8 万元。个人分得的部分,主要体现在退缴义务和量刑评价上——他退了 10 万元,剩下的 8000 元法院判决继续追缴。对私分总额负责,按个人分得退钱,这两件事同时成立,不矛盾。
关于”从犯”的分量。 公诉机关提出,韩某在私分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是”应当”,不是”可以”)。从背景看,小金库的钱怎么发、发多少,主要是主持工作的主任决定的,韩某处于配合位置,这个从犯意见有事实基础。最终私分罪判处二年四个月,处在三年以下的幅度内偏轻的位置。不过要如实说:这份判决的说理部分没有对”是否从犯”单独展开论述,从犯意见最终以多大的分量进入了量刑,仅从文书本身看不出来。这也是提醒——结果轻,不代表理由都写在了纸上。
“退居二线后发的钱”为什么没扣掉。 韩某辩解,2012 年 6 月退居二线之后单位发的奖金补助不应算到他头上。法院没有采纳。依据在于:会计的证言显示,2013 年 2 月之前的历次发放,都是主任和作为副主任的韩某共同商量确定的。“退居二线”是任职形式的变化,只要他还在参与决定发放,责任就还在延续。身份变化不等于职责终止,这是这类案件里很常见的误判点。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人人有份”从来不是挡箭牌。 单位以福利名义发钱,职工普遍认为”领导定的、大家都领了,法不责众”。但本案显示:决策层参与商量、签字认可的人,要对私分的总额负责。对普通职工而言,不明真相领到的补助一般不会被追责;一旦坐到”参与商量”的位置上,性质就变了。
其二,“小金库”的钱从哪来,案件就从哪爆。 本案小金库的源头是工程决算时压低单价、施工方返还节余款——绕开财务监管的每一笔”灵活操作”,都在为将来的案件埋线。查账纪实和会计账目最终把 40.6 万元算得清清楚楚。这也是为什么这类案件里,账册证据往往比言辞证据更难辩驳:钱的来路和去向,账上都有。
其三,数罪并罚怎么算的。 受贿一年+私分二年四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四个月;并罚后决定执行三年,另加两个罪的罚金合并为 20 万元。可见并罚不是简单相加,而是在总和刑期以下、单罪最高刑以上决定执行刑。但罚金是相加的——很多家属只盯着主刑,忽略了罚金部分两个罪各算各的。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