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行贿人,调查阶段说”我给过他三十万”,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改口:“那是借款。”

案子就卡住了。

翻供是职务犯罪里最常见的变量之一。今天讲怎么处理。

一、先分清:翻供有两个方向

方向不同,处理思路完全不同。

第一种,由承认到否认。 本来交代了行贿事实,后来翻掉。这种翻供最受关注,也最容易被怀疑有外部干预。

第二种,由否认到承认。 一开始不承认,后来承认了。这种”反向翻供”常被当成态度转变,但同样要问:为什么变?是回忆清楚了,还是压力变化了?

说白了,方向不是重点,“变化的原因”才是。 不管哪个方向,都要问同一句话:他为什么变了。

还需要注意”部分翻供”这种中间形态。有的人不否认给过钱,只否认数额、时间或者”是为了办事才给的”。这类翻供比全盘否认更隐蔽,也更需要逐字比对——因为它在关键结论上没变,很容易被当成”证言稳定”而放过。

二、处理规则:不简单以最后一次为准

这里有一个很常见的误解——以为”最后一次笔录”就是最新、最准的。

法律上没有这条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白话翻译:办案靠的是证据,不是口供,也不是哪一份口供。

所以在翻供案件里,通行的做法是: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而不是简单地按时间先后决定采信哪一次。

一份翻供后的证言,为什么可能被采信?因为它可能与其他证据吻合。 一份翻供前的证言,为什么也可能被采信?因为它同样可能被其他证据印证。

顺序不是标准,印证才是。

还有一层要讲清楚:翻供的证言和翻供前的证言,法律地位是同等的。 它们都是证人证言,都只是”某个人在某个时刻的陈述”。不存在”后来的更可信”或者”先说的更可信”这种预设。哪个版本能站住,取决于它被什么证据托着。

这一点对辩护的意义很直接——你不需要去证明”翻供是真的”,只需要指出”翻供后的版本同样无法被排除”。 在证明标准上,这就够了。

三、审查的三个要点

第一,翻供的理由是否合理。

这是最核心的一点。理由可以是记错了、当时被引导了、时间太久记忆模糊、此前有误会。但理由必须具体,必须能解释细节上的变化。

只说”我现在想清楚了”,却不解释为什么之前那么说,这个理由就站不住。

第二,翻供前后与客观证据的吻合度。

把时间轴拉出来。取现记录在哪一天?通话记录在哪一天?请托事项的审批文件在哪一天?

翻过来的那一版说法,和这些客观节点是对得上,还是对不上?

与客观证据更吻合的那一版,通常更容易被采信。

第三,有没有外部干预的迹象。

这一条要双向看。既包括”有没有人教他翻供”,也包括”他最初是不是被引导着作出了不利陈述”。

要看的是:同步录音录像、询问笔录的时间间隔、有没有连续多日的询问、翻供发生的时点与案件进展的关系。

这里有一个实操上的判断经验:翻供的时点,本身就是信息。 如果翻供恰好发生在受贿人被留置之后、或者发生在行贿人自己被取保之后、或者发生在某个关键证人被询问之后,那就要认真追问这个时间上的接近是怎么来的。

当然,也可能只是巧合。但巧合需要解释,不能默认成立。

四、辩护人能做的三件事

翻供发生了,辩护人不能只停留在评论上,要有动作。

第一,把多次笔录逐字比对。

建议做一张表:每一次询问的时间、地点、问话人、核心表述、与上一次的差异点。差异出现的位置,就是审查的入口。

第二,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确认了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既然证据可以用,那么审查它的取得过程,就要回到录音录像上。

要看什么?看询问时有没有引导性提问、有没有反复施压、有没有未记入笔录的对话。

第三,申请证人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白话翻译:证人证言要经得起当庭对话,才能当作定案依据。

在翻供、且该证言对定罪起决定作用的案件里,申请证人出庭质证,是非常正当的辩护动作。

另外,如果翻供牵出了取证违法的问题,还可以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非法证据排除路径。

一个补充提醒:辩护动作要留痕。 申请调取录音录像、申请证人出庭,即便未被准许,也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请求记入笔录。为什么?因为一旦案件进入二审或者后续程序,这些申请记录本身,就是”辩护方已经提出过合理怀疑”的证明。

五、翻供案件审查清单

  • 翻供发生在哪个阶段?(调查、审查起诉、审判)
  • 翻供的方向是什么?(承认→否认/否认→承认)
  • 翻供后有没有再反复?一共有几个版本?
  • 每一次翻供给的理由是什么?是否具体、能否解释细节变化?
  • 哪一版说法与取现、账目、文件、通话等客观证据更吻合?
  • 询问有无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覆盖关键场次?
  • 有没有连续询问、疲劳询问、他人提示的迹象?
  • 翻供时点与案件重大进展(例如受贿人被留置)是否高度接近?
  • 其他行贿人对同一事实的说法是什么?有没有同步变化?
  • 翻供内容有无新的旁证支持?(书面材料、第三人转述、客观记录)

六、方法论

翻供本身不是证据。

它只是一个人说法变了。真正有证据意义的,是变化的理由,以及变化之后哪一版说法能被其他证据接住。

所以遇到翻供,先别急着判断真假。先问:他为什么变?变了的那一版,被什么印证,又不被什么印证?

答案会指向这个案子真实的结构。

再多说一句:不要怕翻供。 翻供在程序上是把”原本确定的事实”重新变成”需要证明的事实”。对指控方来说,举证负担变重了;对辩护方来说,审查的入口变多了。一个没有翻供、证言干净的现金案件,往往比一个反复翻供的案子更难打。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