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辩解,比”我没收钱”更常见:

“我是按规矩办的,一分钱没多给,一点特殊都没照顾。事情办完了,他才来谢我。这也算受贿?”

说这话的人,往往是真的觉得自己委屈:我又没拿权力去换什么,事情照章办的,对方的钱是后来才给的。

但法律对这一点,有专门的回答。而且这个回答,可能和你的直觉相反。

一、法律专门写了”事后收钱”这一种

法释〔2016〕9号第十三条列了三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其中第三种是: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财物的。

这句话翻译成白话就是:你去办事的时候,没人求你;但事情办完之后,因为你办了这件事,对方送来了财物——这同样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再配合法发〔2003〕167号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具备其中一个即可;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际实现,都不影响认定。

两句话合在一起,意思很明确:“收钱在前”和”收钱在后”,只是时间差,不是性质差。

二、为什么法律一定要管”事后感谢”

道理其实很朴素。

如果法律只惩罚”事先收钱”,那所有聪明人都会学会一招:先按规矩把事办了,等风头过去,再收感谢费。

这样一来,只要把时间顺序倒过来,就能规避掉绝大多数风险。法律显然不会留下这么大一个口子。

所以,“事后”两个字,从来不是安全区。

三、判别的核心,只有一句话

送礼的原因,是不是指向你办过的那件事。

这句话是所有判断的锚点。

  • 如果对方送钱,是因为你经手、你审核、你批准了某件与他有关的事——哪怕事情办得规规矩矩、一分便宜没占——这就是”基于该履职事由”。
  • 如果对方送钱,和你经办的任何事项都对不上,纯粹是亲戚走动、老友往来,那才可能落在”人情往来”这一边。

所以,判断的时候不要只问”我有没有违规”,而要问:“他为什么在这个时间,给我这笔钱?”

四、三种情形摆在一起对比

情形时间顺序大致走向
事先请托办事,事成或事中收钱请托在前典型受贿
办事时无人请托,事后对方致谢送钱办事在前可能构成受贿
与具体事项无关的长期人情往来不指向具体事一般不构成

中间那一行,就是本文要讲的情形。它的难点不在于”钱是在事前还是事后收的”,而在于能不能说清楚”这笔钱和那件事无关”。

五、一份”人情往来还是受贿”的判断清单

如果你拿不准一笔钱的性质,可以把下面五条过一遍:

第一,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当地一般礼俗? 婚丧嫁娶的普通份子钱,和一个说出不出口的数目,性质完全不同。

第二,是不是单方给付? 人情往来是有来有往的。如果长期只有他给你、你几乎没有任何对等的回赠,那”人情”这个说法就很难成立。

第三,时间和事项是否对应? 钱到的时间,是不是正好卡在某件你经手的事情之后?这是最要命的一条线索。

第四,是不是长期单向的? 一年一次是走动,年年都来、只对你一个人来,性质就不一样了。

第五,双方之间有没有其他正当的经济往来? 比如本来就有生意合作、有真实的借贷关系,那这笔钱可能有别的解释。

这五条不要求逐条满足,但只要有三四条指向同一个方向,这个”人情”就很难说圆。

六、几个常被问到的问题

问:事情我确实按规矩办的,没收好处,这也算吗?

可能算。法律上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利益是不正当的,也不要求实际办成。你照章办事,本身也是”履职”;对方因为这件事来谢你,就可能落在第三种情形里。

问:我是事后才知道他因为我办的事赚了钱,这也算?

要看时间关系和主观认知。如果收钱的时候你清楚这笔钱和那件事有关,就可能被认定;如果确有其他独立的事由,那是可以争辩的方向。

问:他是我亲戚,也一直有走动呢?

亲属关系本身不是挡箭牌。关键还是回到那句话——这笔钱,和那件事有没有对应关系。有走动、有人情,也不影响对某一笔具体款项的性质作单独判断。

问:我退回去了,是不是就没事了?

要看退的时间。法发〔2007〕22号第九条规定,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如果是受贿之后,因为自己或者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同样是退,早退和晚退,法律意义完全不同。

七、如果已经收了,先做这三件事

第一,不要急着编说法,先把事实理出来。 哪一天、多少钱、什么名义、当时你手上有哪件在办的事、之后有没有回礼或者退还。这些时间点,是判断性质的原材料。

第二,把能证明”无关”的材料找出来。 如果这笔钱确实另有由头——比如双方本来就有生意合作、有真实的借贷、有对等的回礼——那就把这些痕迹整理好。真的东西,才经得起比对。

第三,不要事后去”补”手续。 补借条、补收据、补聊天记录,这一类动作风险很高:不仅要被识破,还可能引出新的问题。

八、结语

“事后才给的”,不是一句安全的话。

在这个问题上,法律的态度一直很清楚:不要在办了事之后,去接那份说不清来由的心意。

如果已经收了,值得做的事不是反复解释”我没违规”,而是把时间、金额、事由、往来理清楚——因为决定这笔钱性质的,正是这些细节本身。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