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时最常见的矛盾,不是”有没有收钱”,而是两个人说的对不上。
被告人说”没拿那么多”,行贿人说”就是三十万”。被告说”在办公室”,行贿人说”在车里”。
这些不一致,哪些要命,哪些无所谓?今天分清。
一、先把不一致分成三类
不一致不是铁板一块。至少有三类,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第一类,关键事项不一致。 是否交付、金额多少、请托的是什么事。这类不一致直接动摇定罪基础或数额认定。
第二类,细节不一致。 时间、地点、包装、面额、交付方式。这类不一致通常不影响定性,但会影响单笔数额和印证质量。
第三类,记忆性偏差。 时间久远导致的自然遗忘、约数说法(“大概二十来万”)。这类偏差几乎必然存在,本身不能说明证言虚假。
归类,是做这类案件的第一步。不分类就开始争论,等于没争论。
二、关键事项不一致:存疑有利于被告
先说最重的一类。
如果对”到底有没有收这笔钱”双方各执一词,又没有其他证据能印证任何一方,这一笔就存在合理怀疑。
实务中的通行做法是:关键事项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的,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金额不一致又无法查清的,一般就低认定。
请注意”就低认定”这四个字的现实意义。行贿人说三十万,被告人说十万,又拿不出别的证据——通常不会取中间数,也不会取高值,而是按能确定的低值处理。
这是一个可以主动去争的环节。 辩护时不要把力气全花在”有没有收”上,很多时候”收了多少”才是真正能撬动的部分。
为什么不一致会影响数额?因为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一条规定了数额门槛,三万元、二十万元、三百万元分别对应不同的档次。
白话翻译:差几万块钱,可能就差一个量刑档。
实务中争”就低”,通常有三个抓手:一是行贿人自己对金额的表述是否始终一致(如果他本人都说过几个不同的数,高值就很难站住);二是取现、账目等客观材料能否支撑高值(取不出那么多现金,高值就缺基础);三是有没有多笔事实之间的串项(把这一笔的钱记到那一笔上,是常见的数额虚高来源)。
三、细节不一致:不影响定性,影响单笔数额
第二类不一致要冷静看待。
一笔现金交付发生在十几年前,两个人对”是放在抽屉里还是放在袋子里”记得不一致,这很正常。不能因为细节不一致,就直接推出”这件事没发生”。
细节不一致的作用在两个地方:
第一,影响印证质量。 如果双方对时间、地点、面额、包装这些可验证的细节全部吻合,认定基础就扎实;如果处处对不上,这一笔的证明力就要打折。
第二,影响单笔数额。 数笔事实之间,往往靠细节来区分。细节乱了,就容易把不同的笔次混成一笔,或者把一笔拆成两笔。
说到笔次,还有一个技术点:法释〔2016〕9号第十五条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白话翻译:每一笔都要单独查清,因为最后会加总。 单笔模糊,总额就站不稳。
需要注意的是,“细节不一致”和”记忆性偏差”的界线并不总是清楚。 判断的关键在于:这个细节是不是当时的人会记住的东西。交付的方式、钱的包装、在场有没有别人——这类细节通常会被记住;而具体是几号、星期几,则常常记不住。用这个标准去筛,才能把真正有价值的矛盾挑出来。
四、记忆性偏差:最容易被误读的一类
这一类要说清楚。
人记不住几年前某一天的细节,是常态。行贿人说”大概是春节前”,被告说”应该是中秋”,这不叫矛盾,叫约数。
真正需要警惕的是另一种情况:细节过于清晰、版本过于统一。
一个人在多年之后,仍能准确复述某一次交付的日期、时辰、钱捆的数量和封条样式,且不同行贿人的表述在句式上高度相似——这时要问的,就不是”他记性怎么这么好”,而是”这套说法是怎么形成的”。
模糊可能是真实的代价,精确可能是加工的痕迹。
五、审查方法:制表逐笔比对
方法很简单,但很少有人做得彻底:制表。
把指控的每一笔事实单独一行,把供述和证言的全部版本拆到单元格里,逐项比对。
好处有三个:
- 冲突点被显性化,不再靠印象判断;
- 能识别是”整体一致、局部矛盾”,还是”整体矛盾”;
- 能看出哪几笔完全靠言辞证据支撑。
做表时有一个纪律:不要只列双方说法不一致的地方,也要列一致的地方。
为什么?因为一致的部分是对方的阵地,不一致的部分是你的战场。只有把阵地和战场都画出来,才知道这一仗能打到哪里去。 只盯矛盾,容易高估辩护空间;只盯一致,容易漏掉真正的争议。
六、供证比对表模板
| 笔次 | 供述要点 | 证言要点 | 冲突点 | 印证证据 | 强度 |
|---|---|---|---|---|---|
| 第1笔 | 收了10万,办公室 | 给了30万,车里 | 金额、地点 | 仅取现记录 | 弱 |
| 第2笔 | 承认收受 | 承认交付 | 无实质冲突 | 审批文件+第三人证言 | 强 |
| 第3笔 | 否认 | 指认交付 | 是否交付 | 无 | 存疑 |
这张表填完,案子哪里结实、哪里空,不用别人告诉你了。
七、方法论
不一致不可怕。可怕的是不一致散落在几百页卷宗里,没有人把它们摆在一起。
把每一处冲突点列出来,你就知道这个案子的软肋在哪。
然后分类处理:关键事项存疑的,争出罪或争数额;细节不符的,争单笔认定;记忆偏差的,放回具体语境里去判断真假。
最后提醒一句:不一致不是辩护的终点,而是辩护的起点。 指出矛盾很容易,难的是解释这个矛盾意味着什么——是记忆问题、表述问题,还是这一笔事实根本不成立。
能把矛盾”解释掉”的说法,才是有力量的说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