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家属跟我算过一笔账,算得很仔细:
“他这些年收过十几笔,但每一笔都不大,最多的三五万,最少的几千块。加起来也就二十来万。既然每一笔都够不上什么,是不是就没什么大事?”
这个算法里有一个关键的错误:它把”每一笔”当成了独立的单位。
而在法律上,这些钱要加起来看。这篇文章就讲清楚”累计计算”这件事。
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法释〔2016〕9号第15条写得很直接: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翻译成白话就是:只要这些笔数没有被单独处理过,就要全部加起来,按总数额来定档次、定刑期。
这里的”未经处理”,指的是这些受贿行为此前没有被追究过——既没有作为犯罪处理过,也没有被党纪政务处理过。如果某一笔已经处理过了,那是另一回事。
注意,这条规则不是受贿罪独有的,也适用于贪污、挪用公款等其他职务犯罪。但它在受贿案件里最常被用到,因为受贿往往是”细水长流”型的——不是一次给一大笔,而是年节、项目、办事,一笔一笔地来。
二、为什么不能”一笔一笔单独算”
这是家属最不理解的地方:明明每一笔都不大,为什么合起来就严重了?
原因有两层。
第一层,法律上的原因。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累计计算,就是为了防止”化整为零”。如果每一笔都单独看,只要每笔都不够 3 万元,就都够不上数额较大——那等于鼓励”多收几次、每次少收”,这显然不合理。
第二层,实际上的原因。 累计以后会发生什么?可能跨档。
举个例子说明这个机制。假设某人收了下面这些:
| 序号 | 时间 | 来源 | 金额(示意) |
|---|---|---|---|
| 1 | 20XX 年春节前 | 甲 | 8,000 |
| 2 | 20XX 年中秋前 | 甲 | 5,000 |
| 3 | 20XX 年春节前 | 乙 | 30,000 |
| 4 | 20XX 年 X 月 | 乙 | 20,000 |
| 5 | 20XX 年春节前 | 丙 | 15,000 |
| 6 | 20XX 年 X 月 | 丁 | 12,000 |
| 7 | 20XX 年中秋前 | 丁 | 8,000 |
| 8 | 20XX 年 X 月 | 戊 | 10,000 |
| 9 | 20XX 年 X 月 | 己 | 25,000 |
| 10 | 20XX 年 X 月 | 庚 | 18,000 |
| 11 | 20XX 年 X 月 | 辛 | 6,000 |
| 12 | 20XX 年 X 月 | 壬 | 20,000 |
| 累加 | 177,000 |
(表中金额为示意数字,仅用来说明计算方式。)
单看每一笔,最大的也不过三万。但是一累加,接近 17.7 万;如果再有个三四笔没列进来,就跨过了 20 万元这道线——而 20 万元正是”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分界线,对应的法定刑从”三年以下”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这就是累计计算的真实威力:不是多算了几万块,而是把一个案子从低档推进了高档。
三、有一种钱,即使”还没办事”也要计入
这一点特别值得注意。
法释〔2016〕9号第15条还有一句:受请托之前收受的、价值 1 万元以上的财物,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什么意思?打个比方:老板还不是为了具体哪件事来找你,只是”先处关系”,逢年过节送一送。按常理讲,这时候还没有请托,好像不算。但司法解释的态度是——只要是在接受请托之前收受的,价值达到 1 万元以上,一并计入。
这条规定针对的正是”感情投资”。它意味着:不能用”那时候我还没给他办事”作为理由,把这些钱摘出去。
要提醒的是,1 万元这个门槛是针对”受请托之前”这一段而言的;受请托之后收受的财物,则按一般的受贿数额计算规则处理。
四、两种可以争取的排除情形
累计计算听起来很”紧”,但也确实存在可以争取排除的情形。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已经超过追诉期限的。 如果某一笔发生的时间太久远,已经超过刑法第 87 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理论上就不应再计入。这一条的适用要先确定该档次的法定最高刑,实践中往往需要单独论证,不是一句”时间太久了”就能成立。
第二类,能证明是合法收入或正常人情往来的。 如果一笔钱能被证明来自工资、奖金、正当经营所得,或者属于亲朋友邻之间金额不大、与职权无关的往来,就不属于受贿,自然也不进入累加。
请注意这两类情形的共同点:都需要证据。 “这笔是朋友给的我孩子结婚的礼金”和”这笔有当时的礼单、有在场的亲戚作证、金额符合当地习俗”,在效果上完全不同。
五、逐笔累计示意表:家属可以先自己做一张
在律师介入之前,家属其实可以先做一件事——把能想起来的每一笔,按时间排一张表:
| 时间 | 来源人 | 金额 | 由头 | 是否退回 | 我方说明 |
|---|---|---|---|---|---|
这张表要做三件事:
- 按时间排序。 排序之后,哪些集中在某个项目期间、哪些是年节往来,一眼能看出来。
- 标出每一笔的”薄弱点”。 没有凭证的、金额记不清的、时间对不上的,单独标出来。
- 算一算总数落在哪一档。 如果距离 20 万或者 300 万这条线很近,那几笔”争得动”的钱,意义就完全不一样了。
六、不要因为”单笔不大”就掉以轻心
回到开头那位家属的问题。他的算法错在哪里?
错在用”单笔”的尺子,去量”累计”的规则。
在受贿案件里,“每次都不多”不是一种减轻情节,反而可能是常态。真正决定走向的是那个总数落在哪一档。
所以,如果家里遇到了这种情况,最没用的反应是”每笔都不大,应该没事”;最有用的动作,是尽快把每一笔理清楚——哪些有证据、哪些没有、哪些能说明来源、哪些已经退还。 累计计算是法律规则,但哪些钱该进这个累加器,是证据问题。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