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国企上班,收了一笔钱,是不是就一定按受贿罪办?”
这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很多人一听”国企”两个字,就默认后面跟着”受贿罪”。但真正决定罪名的,从来不是”国企”这个标签,而是这个人是不是在”从事公务”。
一、关键不是”国企”,是”从事公务”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请注意两个词:国有、从事公务。缺一不可。
反过来,如果一个人在国企里做的只是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技术服务工作,那他通常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法发〔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讲得很直接: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而售货员、售票员这类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一般不属于从事公务。
一句话:看的是你手上有没有职权,不是你在哪家单位。
二、三类最容易误判的人
第一类:市场化招聘的管理人员。
很多国企的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公开招聘进来的,没有编制,也不是组织任命的。但”有没有编制”并不是判断标准——如果他实际在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责,管理的是国有资产,就可能被划进来。
这里要具体看岗位职责:他有没有审批权、决定权、经手权?他管的是不是公共资源或国有资产?这些比”是不是招聘来的”重要得多。
第二类:劳务派遣、外包人员。
这类人的用工关系往往在第三方公司,但用工形式同样不是决定性因素。关键在于他实际在做什么。
如果岗位本身具有管理国有财产、经办公共事务的属性,形式上的用工关系并不能让他置身事外;反过来,如果只是提供体力或者技术服务,就不属于从事公务。
第三类:普通业务岗、售货岗、技术服务岗。
这一类相对清楚。不掌握审批、决定、经手职权,只靠业务量或者技术换取报酬的岗位,一般不属于从事公务。
三、国有控股、参股公司里的”委派”要素
这一层最容易出问题。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不是全资国有,但里面的管理人员仍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判断的落点在**“委派”**两个字上:
- 是不是有明确的委派主体?也就是由哪家国有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
- 是不是代表委派方从事公务?也就是说,他管的是不是委派方要他去管的国有资产、公共事务。
有明确的委派主体、有委派的实际内容,才谈得上”委派型”的国家工作人员。
反过来说,如果一家混合所有制公司里的管理人员,既不是国有单位委派的,也不代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那他就未必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不构成受贿罪,还有两种走向
走向一: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是另一个罪名,但同样是刑事犯罪,同样会判刑。
走向二:只属于违纪。
如果金额、情节或者行为性质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可能不进入刑事评价,而是由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纪律、管理规定处理。这不等于”没事”,但性质完全不同。
五、罪名不同,差在哪里
| 比较项 | 受贿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
| 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
| 行为性质 | 利用职务便利 | 利用职务便利 |
| 数额起点 | 按《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按受贿罪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 |
| 由谁调查 | 监察机关 | 公安机关 |
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起点,按受贿罪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
起点更高、罪名不同,这是方向性的差别。 对当事人来说,这往往意味着完全不同的结果。而管辖机关不同,更直接地决定了律师什么时候能会见、家属要看哪一套程序。
六、三问自查表
- 第一问:我所在的单位,是不是国有企业? 全资、独资是一类;控股、参股要再看有没有委派。
- 第二问:我做的事,是不是”管理”性质的? 有没有审批、决定、经手、监督的职权?管的是不是国有资产或者公共资源?
- 第三问:我这个位置,是不是”组织上安排的”? 在控股、参股公司里,有没有明确的委派主体和委派内容?
三问里有两问是”是”,就值得认真对待;如果岗位是”劳务、技术、服务”性质的,方向可能完全不同。
七、两个提醒
提醒一:不要用”我不是公务员”来安慰自己。 判断标准是”从事公务”,不是”有没有公务员身份”。
提醒二:具体判断要落到岗位职责和具体事项上。 同样是”国企员工”,财务总监和车间技术员的位置天差地别。
结语
国企工作人员收钱,是不是构成受贿罪,答案不在”国企”这两个字上,而在**“从事公务”**这四个字上。
把岗位职责、职权内容、委派关系这三件事弄清楚,方向自然就出来了。在定性这件事上,方向往往比细节更值钱。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