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钱没有直接打给本人,而是给了家属,怎么认定?
这是很多家属最不愿意面对、却又最需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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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很多家属最不愿意面对、却又最需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
一位已经退休三年的老同志被找去谈话,回来以后家人问了一句:"都退了,还能算受贿吗?"
"我已经不在那个单位了。"
很多家属把"调查结束"和"移送检察院"当成同一件事。
"我一个字都没签,事情也不是我批的。"
在这类案件里,家属最常说的一句话是:
"我就是帮忙牵了个线,让他们认识了。"
先讲一个我几乎每年都会遇到的场景。
"我在国企上班,收了一笔钱,是不是就一定按受贿罪办?"
"医生的这个位置,收药商的回扣,到底算什么罪?"
有个很常见的想法:"事情都办完这么久了,现在收点东西,应该没什么事吧?"
在职务犯罪里,受贿罪是数量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一个罪名。
关于"监察对象",我听到最多的三句话是:
有流水,案子是不是就好办了?
一个受贿案卷宗摊开,最难的往往不是"钱给没给",而是——这笔钱,跟他手上的权到底有没有关系。
前面讲的对应表,处理的是"什么事对什么事"。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个概念本身,本系列前面讲过。
先说结论:这一支的规范来源,就是一句话。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六个字,是实务中被用得最松的一个要件。
"这钱是借的,不是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