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犯罪案件里,“排非”大概是最容易被劝退的一条线。
理由通常是同一句:“那是监察阶段的事,法院管不着。”
这句话不对。这个误判,让很多人白白放掉了一整条辩护路径。
一、规范依据:两个层面,一条衔接条款
先说结论:监察阶段的取证,同样要接受刑事证据标准的检验。
第一个层面:监察法本身。
《监察法》明确规定,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被调查人作出供述;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注意最后半句——“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这是监察法自己给出的排除规则。
第二个层面:刑事法。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的基本规则。
一条衔接条款,把两个层面接起来: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一句白话:监察阶段不是法外之地。口供是怎么来的,要接受刑事审判那把尺子的检验。
二、第五十六条:两套完全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五十六条对不同证据,给的”待遇”完全不同,这一节最需要记准。
第一句,针对言词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是绝对排除。一旦认定,没有补救机会,证据直接归零。
第二句,针对实物证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是相对排除。先给一次”打补丁”的机会,补不上才排除。
两句的差别,直接决定策略:攻言词证据,收益大、门槛高;攻物证书证,门槛低、多半能补正。
所以更实在的做法是——对言词证据盯”自愿性”,对物证书证盯”证明力削弱”。
三、实务中的三条路径
路径一: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排非申请
案子移送检察院之后,是性价比最高的时点——律师能阅卷了,能看到监察阶段的全部材料,检察院审查起诉本身也有把关职责。
写排非申请,有三个要点:
第一,要具体。 写清楚是哪一次讯问、哪一段内容、哪一份笔录,不要笼统主张”全案存在刑讯逼供”。
第二,要有线索。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比如:讯问时间异常、笔录与录音录像不符、当事人身上有伤、连续讯问不休息的记载。
第三,要有法律依据。 把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与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串起来,说明监察阶段的问题为何能在刑事程序中审。
空泛的主张难以推动程序,具体线索才有讨论的可能。
路径二: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一般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是审查供述自愿性最直接的抓手。
申请的时候注意三点:
- 要全部,不要节选。 申请调取该次讯问的完整录像,避免只给一段”关键部分”。
- 要比对,不要只看。 逐句比对笔录和录像,重点看有没有漏记辩解、有没有诱导性提问。
- 要说明理由。 写明”需核对供述取得过程是否合法”,比只写”申请调取录像”更容易被采纳。
路径三:申请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一句白话:当卷宗里说不清供述是怎么来的时候,可以把人请到法庭上来讲。
注意分寸:“可以提请""可以通知”,都不是”应当”,是否启动法官有裁量权。申请书要落到”卷内材料确实无法证明合法性”上。
这条路径在职务犯罪里还有个特殊之处:出庭对象可能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各地做法不一,要有合理预期;但申请本身有价值——它把举证压力明确放到了控方那边。
四、“重复性供述”怎么处理
什么是重复性供述?
先有一次问题供述,之后换了人、换了场所、换了时间重新讯问,又作出了相同的供述。第二次这份供述,要不要排除?
核心是看**“污染”有没有被切断**。审查时问三个问题:
第一,讯问人员换了吗? 换了人,是切断污染的第一步。
第二,重新告知权利了吗? 有没有重新告知如实供述的法律后果、没有被强迫的权利?
第三,有没有”保证不再用非法方法”的明确表示?
如果只是把人带到另一个房间、由另一个办案人照着上次的答案再问一遍,通常不足以认为污染已经消除。
操作方法:把每一次有罪供述排成一条时间轴,看它们之间的”承接关系”——间隔多久、中间发生了什么、第二次是不是”复述式”的问法。这些细节,才是这类辩护的落脚点。
提醒一句:这条线靠的是证据组织,不是当庭一句”他是被逼的”。
五、排非要点表
| 证据类型 | 排除规则 | 需要的线索/材料 | 常见反驳 | 应对思路 |
|---|---|---|---|---|
| 被调查人供述 | 绝对排除 | 讯问时间记录、伤情、录像比对、线索指向 | “有同步录像,过程合法” | 逐帧比对,指出录像缺失或内容不符 |
| 证人证言 | 绝对排除 | 取证时间地点、是否单人、有无威胁利诱 | “证人自己说是自愿” | 找出多名证人证言雷同、模板化痕迹 |
| 物证、书证 | 相对排除(先补正) | 调取手续、清单、签章缺失 | “已补正、已说明” | 转为质疑证明力,而非仅求排除 |
| 电子数据 | 相对排除 | 提取笔录、封存、完整性校验 | “已做校验,来源清楚” | 追问原始介质、提取过程是否可复现 |
| 录音录像 | 审查其完整性 | 中断说明、时长达不到全程 | “设备故障” | 要求提供中断原因的书面说明 |
| 重复性供述 | 视污染是否切断 | 换人换场记录、权利告知 | “后一次是独立供述” | 比对问法、答案是否原样复述 |
这张表建议在阅卷阶段就填。填不满的行,就是下一步要去补的材料。
六、三个提醒
第一,排非是”程序之诉”,不是情绪表达。 它需要具体的事实主张 + 明确的线索 + 准确的法律依据,三者缺一,效果都大打折扣。
第二,不要把它当成唯一出路。 有时削弱证明力比申请排除更现实——排除门槛高、削弱门槛低,同一份笔录用法可以完全不同。
第三,线索要早留。 会见时的陈述、伤情、每次讯问的时间点、有没有连续不休息——这些东西会随时间消失。
结语
排非这条线,赢的往往不是喊得最响的那个,而是记得最细的那个。
哪一天、哪一份笔录、录像第几分钟、笔录第几页少了哪一句——把这些小事摆出来,比任何形容词都有力量。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