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 离职以后收的钱,为什么有时仍然会被认定为受贿?
"我已经不在那个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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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不在那个单位了。"
家属来咨询时,有一句话出现的频率特别高:
"我一个字都没签,事情也不是我批的。"
很多家属在漫长的等待里,都在盼着同一个日子:移送。
在这类案件里,家属最常说的一句话是:
"我就是帮忙牵了个线,让他们认识了。"
有个很常见的想法:"事情都办完这么久了,现在收点东西,应该没什么事吧?"
有流水,案子是不是就好办了?
受贿案件里出现频率最高的技术争点,不是"有没有收",而是——"到底收了多少"。
几乎每一起受贿案的卷宗里,都有一叠"同步录音录像"的调取申请,也几乎每一份申请,都被一句"涉密"或"无必要"挡了回来。
在职务犯罪案件里,"排非"大概是最容易被劝退的一条线。
这个问题,很多人答得特别快。
先讲一个我见过的分歧。
有一类受贿案件,定性几乎没有争议,数额却可以从"几万"一路拉到"几百万"。
"坦白"这两个字,看起来简单,实践中的争议却最大。
很多人阅卷的顺序是反的。
同一份讯问笔录,两位辩护人看出来的东西可能完全不同。
一个受贿案,起诉书里列了十几个行贿人。你读第一遍的时候,很容易晕。
"这份证言是被诱导出来的。"
一个受贿案的卷宗里,常常能看到这样的场景: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个概念本身,本系列前面讲过。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六个字,是实务中被用得最松的一个要件。
如果要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里挑一个"最能长"的,那一定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钱是借的,不是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