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场景,很多家属都想不通:
“就是一起出去玩了一趟,机票酒店都是他订的,这也算受贿?我又没拿他一分钱。”
这话听起来有道理,但法律给出的答案往往和直觉不一样。
这篇文章讲清楚:旅游为什么会被算成受贿,“商务考察""学术会议”怎么区分,以及费用按什么标准算。
一、“旅游”和装修一样,被写进了财物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第十二条,界定了受贿罪中”财物”的范围。
这条规定的写法是:财物包括货币、物品,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并且明确列举了几种,“旅游”就在其中,与它并列的还有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等。
也就是说,“旅游”不是一句生活用语,它在司法解释里是一个有明确含义的法律概念。
什么叫”财产性利益”?白话就是:它不是现金,但它能让你少花钱,并且可以按市场价格折算出来。 一趟行程,机票、酒店、门票、餐饮、交通,都是有价的。这笔钱本来该你自己出,最后是别人出的——那么你的财产就实际增加了这么多。
衡量标准不是”你手上有没有拿到钱”,而是”这笔开支本来该谁掏”。
二、两种基本形态,两种算法
实务里,免费旅游大体分成两种情形,算法也不同。
形态一:全程由请托人承担。
从机票、住宿到行程里的各项花销,全部由对方安排并付费,你只是”跟着去”。这种情况下,通常按这次行程的市场价格全额计入。
这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计价不是按对方实际花了多少,而是按同等行程的市场价格。 因为对方可能通过关系拿到了低价、内部价、折扣价,但这不改变你实际获得的利益水平。
形态二:部分由对方承担,部分你自己出。
比如对方只出了往返机票,酒店和其他费用你自己结;或者行程费用对方出,你自己额外购物自费。
这种情况下,一般按对方实际替你承担的那一部分计入——也就是你本应付而实际没付的金额。
把两种形态和几种常见做法摆在一起,就是下面这张表:
| 常见做法 | 表面样子 | 通常怎么算 |
|---|---|---|
| 对方全程安排并付费 | 你只出了人 | 按同等行程市场价格全额计入 |
| 对方承担机票和住宿,其余自付 | 各付一部分 | 按对方实际承担的费用计入 |
| 对方只送一张机票或几晚酒店 | 单项赠与 | 按该项的实际价格计入 |
| 对方出钱,但行程与你毫无职务关联,且双方本来就有对等往来 | 人情往来 | 通常还有解释空间 |
| 你自己全额付费,对方只是帮忙预订 | 你没占便宜 | 一般不计入 |
最后两行是真正有辩解空间的地方,也是家属最应该早点梳理清楚的部分。
三、“商务考察""学术会议”名义的旅游,怎么判断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包装方式。
名义上是”赴外地考察项目""参加行业论坛""出席学术交流”,实际上行程里没有几场会议,主要是观光购物。这种情形怎么判断?关键看三点:
第一,行程的实质内容是什么。
有没有真实的会议、考察、签约、调研安排?会议是几场、多长时间、参不参加?还是只在日程表上写了个名字,人全程在景区?
第二,行程与你的职务有没有关系。
去的那个地方、看的那个项目、参加的那个论坛,和你的职责范围有没有实际关联?如果完全沾不上边,那”考察”这个理由就很薄。
第三,费用是谁出的。
是单位按差旅标准报销,还是请托人直接买单?如果请托人出钱,同时又正好有事求你的职务,那这次行程的性质就要被打上问号。
把这三点连起来看,很多”考察”其实不难分辨:真正的工作行程,会有工作痕迹;变相的旅游,只留下游乐痕迹。
四、证据上要特别留意的地方
旅游型案件有一个特点:它的客观证据特别多,而且特别难解释。
- 出行记录——机票、火车票的订票信息和乘机乘车的实名记录;
- 出入境记录——如果涉及出境游,这一项尤其清楚;
- 酒店入住记录——谁订的房、谁入住的、住了几晚;
- 支付流水——订单是用谁的卡、谁的账户、谁的钱支付的;
- 行程单和报销单——有没有走单位报销,报销的金额和实际费用差多少;
- 同行人员——还有谁一起去了,这批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 聊天记录——有没有谈到”我安排""不用你管”这类话。
这几项一凑,一次行程基本就是透明的。 想用一句”我自己去的”糊过去,非常困难。
所以对家属来说,不要急着去解释”这只是朋友一起玩”,先把这个行程的真实情况理清楚:谁提议的、谁安排的、谁付的钱、有没有工作内容、有没有自付。
五、四个常被问到的问题
问:朋友之间出去玩,费用互相请一下,也算吗?
要看这个”朋友”和你的职务有没有关系,以及费用是不是大致对等。如果双方本来就是平等往来的关系,这次他请下次你请,且没有职务上的请托事项,通常还有解释空间;但如果对方正好有事求你,尤其是全程由对方买单,就很容易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
问:行程是单位组织的,请托人也参加了,这算我收的吗?
要看你有没有实际获益,以及费用的最终承担者是谁。如果是单位正常组织的公务活动、按标准报销,你并没有额外获得利益;如果名义上是单位组织,实际费用由请托人承担,那问题就落在”谁出钱”这一点上。
问:对方只是给了两张机票,其他都是我自费的,算多少?
按那两张机票的实际价格计入。部分承担就按部分算,不会把你自己掏的部分也算进来,这一点对当事人是有利的,也提醒我们要把自付的凭证留好。
问:出去玩的时候,我确实不知道是他付的钱。
这种情况下,你的主观状态就是一个需要查清楚的问题。如果是家人或者别人代办、你事后才知道,且知道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是有辩解空间的;如果是你明确接受对方安排的,那”不知情”就很难成立。
六、结语
旅游这件事,在生活里是放松,在法律上是开支。
法律看的不是你去了哪里、玩得开不开心,而是这笔开支本来该谁掏。
对家属来说,最该做的不是反复强调”就是玩了一趟”,而是尽早把这次行程的账目和痕迹理清楚:谁提议、谁安排、谁付钱、自付了多少。事实摆清楚了,判断才有基础。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