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讲了总表、人物关系图。这两张表把案件的”骨架”搭起来了。
但要打受贿罪,光有骨架不够。受贿罪的核心不是”收钱”,是”权钱交易”。 交易的成立,靠的是一条链条:
请托事项 → 职务行为 → 财物。
这条链上任何一环断了,“对价关系”就有缺口。
今天讲的这张表,就是专门用来检查这条链的。它是本系列里对价关系审查的核心工具,比总表更锋利。
一、为什么要单独做这张表
有人会问:总表里已经有”请托事项”和”职务行为”两列了,为什么还要单独做一张?
因为总表是”并列”的,这张表是”对应”的。
总表里,一个行贿人的请托事项和职务行为是两列,你扫一眼看不出它们对不对得上。这张表把它们放在同一行、紧挨着,逼你回答一个问题:左边这件事,和右边那件事,是同一次交易吗?
请记住三列的核心结构:
| 请托事项 | 职务行为 | 财物 |
|---|
再加两列辅助:
| 时间先后 | 有无第三方知情人 |
|---|
“时间先后”是第四列的关键。 先请托后办事、先办事后收钱、办事与收钱同时——不同的先后关系,法律评价不同(下一篇讲时间轴时会展开)。
“有无第三方知情人”是印证质量的关键。 一对一的事实,和有第三人见证的事实,抗辩空间完全不同。
二、为什么缺口就是辩点
受贿罪的构成,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这三件事必须能对上。
一旦”请托事项”或”职务行为”任一侧空着,这笔事实的对价关系就存在缺口。
白话翻译:要么是”他给了我钱,但我没为他办任何事”,要么是”我办了事,但这件事跟他无关”,要么是”两边都有,但两边根本不是一回事”。
这三种情况,法律后果不一样,但共同点是——这笔钱该不该算进受贿数额,都值得认真争。
反过来,如果三列都对得严丝合缝:某年某月甲请托审批某项目,同年同月被告人签批了该项目文件,次月甲交付 50 万——这笔就非常结实,不要浪费力气。
这张表的作用,就是帮你快速区分这两种情况。
三、四种常见的”缺口形态”
实务中,缺口主要有四种。认识它们,比记住法条有用。
形态一:有财物,无请托。
钱给了,但没有任何具体请托事项。
这是最常见也最容易争的一种。法释〔2016〕9 号第十三条列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三种情形:实际或承诺谋利、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
白话翻译:光给钱、没托事、也不在”明知具体请托”范围内,谋利要件就悬空。
但请注意第十三条还有一款:对上下级或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收受三万元以上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谋利。所以这一条对”下属送钱”的场景无效,对”普通朋友送钱”的场景有效。 用这张表时要先看关系类型。
形态二:有请托,无职务行为。
甲请托了,但被告人根本没有相应的职权,或者这件事不由他分管。
这就要回到本系列第 13 篇讲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发〔2003〕167 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它指本人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以及利用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白话翻译:他得有这个权,或者能指挥得动有这个权的人。都没有,这一环就是空的。
形态三:有职务行为,但与请托无关。
被告人确实办了一件事,但办的是另一件事——帮甲介绍了业务、解决了孩子的入学,而收的钱是冲着项目审批来的。
这是最隐蔽的一种缺口。表面上”有职务行为”,实际上”对不上”。 遇到这种情况,要把请托事项和职务行为各自的时间、内容、对象逐一核对,看它们是不是同一条线。
形态四:时间上完全脱节。
请托、办事、给钱,三者时间相隔太远,或者顺序颠倒得无法解释。
比如:2013 年办的事,2019 年才给钱,中间两人再无往来。这种”久悬之后突然给钱”,需要追问:这钱到底是为了那件事,还是别的原因——比如借款、比如人情、比如分红。
时间脱节本身不必然出罪,但它是一个必须解释清楚的疑点。
四、样表(示意内容,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
对应表:
| 笔次 | 请托事项 | 职务行为 | 财物 | 时间先后 | 第三方知情人 | 缺口判断 |
|---|---|---|---|---|---|---|
| 第1笔 | 请托项目中标 | 有签批文件、评标记录 | 现金 50 万 | 先请托→办事→给钱 | 有(下属、司机) | 无缺口 |
| 第2笔 | 请托拨付工程款 | 有签批,但签批事项为另一项目 | 现金 20 万 | 先给钱→后办事 | 无 | 形态三:对不上 |
| 第3笔 | 无具体事项 | 无 | 现金 10 万 | — | 无 | 形态一:有财物无请托 |
| 第4笔 | 请托照顾其同学投标 | 被告人无相应职权 | 现金 5 万 | 先请托→无后续 | 无 | 形态二:无职务行为 |
注意第 2 笔。 它看起来”有职务行为”,是最容易蒙混过关的一笔。把文件和请托事项一核对,才发现签批的是另一个项目。这就是这张表最不可替代的价值:把”看起来有”和”实际上对得上”分开。
缺口识别对照表:
| 缺口形态 | 表现 | 争的角度 | 需要什么材料 |
|---|---|---|---|
| 有财物无请托 | 无具体事项记载 | 谋利要件是否成立;关系类型是否落入推定条款 | 关系证明、双方往来 |
| 有请托无职务行为 | 无职权、无分管 | 职权范围证明 | 分工文件、岗位职责 |
| 有职务行为但无关 | 事项不对应 | 对价关系断裂 | 请托记录、签批文件原文 |
| 时间完全脱节 | 间隔过长、顺序异常 | 因果与对价 | 时间证据、双方往来记录 |
五、辩护人怎么用这张表
第一,在阅卷时用它筛笔。
每读完一笔事实,就填一行。填完你会发现:绝大多数笔次三列齐全,少数几行出现了”无""不对应""脱节”——那几行就是你的候选辩点。
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用它提法律意见。
这是它最有价值的用法。
写法律意见书时,把有缺口的笔次单独成节,每一节按固定结构写:指控内容→请托事项是什么→职务行为是什么→二者是否对应→依据什么标准不应认定。
这种写法比”我认为证据不足”有力得多。 因为它是在法律构成要件层面提出的具体主张,而不是泛泛质疑证据。
请记住: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你不能指望”程序瑕疵”一招制敌,必须回到实体构成要件上找缺口。
第三,在庭上用它对质。
庭审举证质证环节,检察官出示某项职务行为证据时,你可以直接用这张表反问:这一笔请托事项记载在哪里?这笔职务行为对应的请托人是不是这个人? 表格在手,追问就有了落点。
六、方法论
受贿罪的全部技术难度,集中在四个字:对价关系。
“请托事项—职务行为—财物”对应表,就是把这四个字落成一张可以逐行核对的表。
三列之中,缺一列是缺口;三列齐全但对不上,也是缺口。
缺口不必然出罪,但缺口必须被解释清楚——解释不清的,就是辩点。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