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第一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是从抽屉开始的。

调查人员在书房、办公室抽屉里,翻出厚厚一叠购物卡、消费卡。家属往往还会说一句:“这些卡都还没用呢,放着放着都忘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卡,到底算多少钱?

这一篇,专门讲购物卡、消费卡的计价。

一、先定性:购物卡在法律上是什么

法释〔2016〕9号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并列举了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购物卡、消费卡,就是最典型的财产性利益之一。

一句白话:它不是”一张卡片”,而是一笔可以拿去换成商品或者服务的钱。 你拿它去超市、去商场、去加油站,它能当钱用——这就是它被算作”财物”的原因。

所以第一件事要明确:收卡,和收现金,在”是不是财物”这个问题上,没有区别。

二、数额计算:三种情形,算法不一样

卡和现金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有一个”面额”和”实际价值”可能不一致的问题。实践中要看三种情形。

情形一:卡完全没有使用——按卡面额计算

这是最简单的一种。

卡是全新的,一次都没刷过,那它的价值就是卡面上写明的金额。面额多少,就算多少。

情形二:卡用了一部分——按实际消费额加剩余面额

如果卡已经消费过一部分,就要分开看:

  • 已经消费的部分:按实际的消费金额计算;
  • 还没有用的部分:按卡内剩余的面额计算。

这里有个细节:消费金额和扣减金额可能不一样。 有些卡消费时有折扣、有优惠,实际扣的钱少于消费的东西的价值。核对的时候要看清是哪一种。

情形三:折扣购入——一般按实际购买价计算

这一种最容易产生争议。

比如一张面额一万元的卡,送卡人是在某个渠道以九千元(甚至更低)买来的。那么受贿数额是算一万,还是算九千?

实务中的基本思路是:按送卡人实际支付的价值认定,也就是购买价。 因为行贿人实际付出的是九千,不是一万。

但这一点不是绝对的,要结合具体证据、看卡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当地实践来判断。“面额”和”实付”之间的差额,恰恰是这类案件里容易被忽略、也值得逐笔核对的地方。

三、一张计价规则表

卡的状态计价思路
全新、完全未使用按卡面金额
部分使用已消费部分按实际消费额,未消费部分按剩余面额
折扣、低价购入一般按送卡人的实际购买价
卡已过期、无法使用要审查是否仍具有实际价值,不能直接按面额算
卡已转送他人要看最终由谁实际取得、是否本人收受

这张表说明一件事:“一张卡面额一万”这句话,离”受贿数额一万元”还有一段距离。 中间隔着使用情况、购买价格、实际权属这几道问题。

四、实名卡和不记名卡,影响的是什么

购物卡按购买方式,大致可以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两类。它对认定的影响,主要在**“归属链条清不清楚”**上。

记名卡:购买有登记,有的还绑定身份信息。谁买的、什么时候买的、给谁的,链条相对清晰,认定起来直接。

不记名卡:买的时候不留名,转手也容易。看上去”查不到”,但实际未必。

不记名不等于查不到。 购物卡的购买环节通常有记录,商场有销售数据、有监控;卡的使用环节也有痕迹——消费记录、会员信息、消费小票。只要它被使用过,就一定留下过痕迹。

实务中有一条规律值得记住:越是”不记名”的卡,办案机关越会去查购买环节。 因为不记名卡的流向无法从卡本身看出来,那么销售记录就成了唯一能还原链条的东西。所以,不记名卡带来的往往不是”更安全”,而是”更依赖外围证据”。而外围证据一旦形成闭环,认定反而更扎实。

五、两件必须提醒的事

第一件:卡被消费之后,是怎么被查出来的

很多人以为卡用完了就没法追溯。其实路径不少:

  • 商家的销售记录:卡是从哪家商场、哪个柜台、什么时候卖出的;
  • 消费记录与小票:在哪消费、买了什么、什么时候;
  • 会员信息和关联账户:刷卡时绑定的手机号、会员卡号;
  • 监控视频:购买和消费时的现场画面。

所以,卡不是”用完就消失”的东西。它留下的是一条完整的链。

第二件:卡不是现金,家属不能随便使用

这句话要说得重一些。

涉案的购物卡、消费卡,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家属如果拿着这些卡去消费、去变现,可能被理解为对涉案财物的处置,轻则影响对事实的认定,重则带来额外的法律风险。

正确的做法是:不要动,不要用,不要转让。如果确实需要处理,应当通过合法程序、在专业意见指导下进行。

六、结语

一张购物卡,面额写得清清楚楚。

但”面额”和”受贿数额”之间,隔着好几道判断。

法律不会因为它是”卡”而不是”现金”,就少算一分钱;也不会因为面额写着多少,就简单地照单全收。

真正值得花力气去做的,是把每一张卡的来路、去向、价格,一笔一笔理清楚。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