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最常问的一句话是:“办案人员说他收了大概两百多万,是不是就按两百多万判?”
这句话问到点子上了。因为在受贿案件里,“数额”这两个字的分量,比大多数人想的要重得多——它几乎先决定了量刑的起跑线。
但”涉案两百多万”这个说法,和最后写进判决书的”犯罪数额”,往往不是同一个数。中间要经过一套计算。这篇文章就把这套计算讲清楚。
一、为什么”数额”这两个字这么重
先看一张表。按照法释〔2016〕9号(《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数额分成三档:
| 数额 | 档次 | 对应的法定刑 |
|---|---|---|
| 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 | 数额较大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 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 | 数额巨大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300 万元以上 | 数额特别巨大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看明白这张表,就明白一件事:数额首先是”跨不跨档”的问题,其次才是”多几千几万”的问题。
19.9 万和 20.1 万,差的不是一千块钱,差的是”三年以下”这一档和”三年以上”这一档。
还有一句要补上:数额不到 3 万元,但如果同时具备特定情节(比如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没到上一档,但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还可能被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从重���罚。所以数额重要,但不是唯一变量。
二、数额不是”收了多少就是多少”
很多家属以为,犯罪数额就是把办案人员说的数字照抄一遍。不是的。
在刑法上,“犯罪数额”是一个计算结论,不是一个口头估计。它的算式大致是这样的:
犯罪数额 = 每一笔被认定为受贿的财物,各自折算成钱,然后相加。
这个算式里有三个限定词,每一个都是可以争的地方:
- 每一笔——所以必须一笔一笔来,不能给一个笼统的总数;
- 被认定——没有证据支撑的部分,不算;
- 折算成钱——不是现金的,要先估价。
换句话说,“涉案金额”是一个侦查口径的数字,“犯罪数额”是一个证据口径的数字,两者之间隔着一段工作。
三、第一步:把每一笔都列出来
这一步听起来简单,但恰恰是最容易被忽略的。
建议家属(或在律师指导下)做一张表,横着列这么几栏:
| 时间 | 给钱的人 | 现金/物品/其他 | 由头 | 有无凭证 | 我方怎么解释 |
|---|---|---|---|---|---|
| 20XX年春节 | 某某 | 现金若干 | 拜年 | 无 | 人情往来 |
| 20XX年X月 | 某某 | 购物卡 | 项目审批 | 无 | 记不清 |
为什么一定要逐笔? 因为辩护空间从来不在总数上,而在某一笔上。总数只能认或者不认,而每一笔都可以单独讨论:这笔有没有证据?这笔和职权有没有关系?这笔是不是已经退回去了?
一张逐笔的表格,是把”认不认”这个笼统的问题,拆成二十个具体问题。
四、第二步:把每一笔折算成钱
现金最好算,按票面金额。麻烦的是非现金的部分:
- 物品——金条、字画、玉石、手表、车、房。一般看购买发票或者价格认定、鉴定意见。发票找不到的,鉴定结论就成了关键。
- 财产性利益——按照法释〔2016〕9号第12条,财物不限于现金和物品,还包括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财产性利益”。这些都要按实际价值折算。比如别人替你付的装修款、免掉的借款、全家出游的费用,都会变成数额的一部分。
提醒一句:折算价值是可以提意见的。 发票开得虚高、鉴定方法不合理、同一物件被重复计算,都是实际存在的争点。
五、第三步:把不该算的部分剔出去
这一步是家属最关心的。下面几类,是实践中确实可以从数额里争取剔除的:
第一类,能说清合法来源的。 家里有经营收入、有工资奖金、有亲属馈赠,如果一笔钱能被证明来自这些渠道,就不该计入。难点在于——要说清楚,光说”这是我自己的钱”不够。
第二类,与职权无关的纯人情往来。 判断的关键是:对方有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这笔财物和你的职权有没有关联?金额、时间节点、双方平时的关系,都是观察角度。
第三类,及时退还或上交的。 按照法发〔2007〕22号第9条,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要注意”及时”两个字——如果是被查处前后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不影响认定。
第四类,没有证据支撑的估算部分。 口供说”大概给过七八次”,但没有一次能落到具体时间、地点、金额,这类模糊部分本身就应当被质疑。
第五类,重复计算的部分。 同一笔钱,行贿人那边记一次、受贿人这边记一次,或者一笔款项在几个事项里被算了两次,都要逐笔核对。
六、一张流程图,把整件事串起来
整个计算过程,可以简化成四步:
① 逐笔罗列 —— 把指控的每一笔事实单独列出来,一笔一行 ② 折算价值 —— 现金按票面,物品按发票或鉴定,财产性利益按实际价值 ③ 剔除 —— 去掉合法来源、与职权无关、及时退还、证据不足、重复计算的部分 ④ 累加 —— 剩下的部分相加,才是可能被认定的犯罪数额
请注意这四步的顺序:一定是先剔除、再累加。如果先入为主接受了一个总数,再往下”扣一点”,顺序就反了,很多能争的部分会被忽略掉。
七、给家属一句实在话
数额这件事,确实是有空间的,但有两个前提:
第一,要早动手。 数额的争夺主要发生在证据层面——账目、发票、还款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这些东西越晚找越难找,能说清来源的机会也越小。
第二,要落到证据上。 “这笔不是受贿”只是一句话,“这笔对应的转账记录在这里、当时双方有借条、三个月后已经归还”才是辩护。空口说”没有这么多”,对数额没有任何影响。
所以,与其纠结那个总数,不如把那张逐笔的表做出来。表做完了,哪些能争、哪些争不动,自己心里就有一半数了。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