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家属问过我这样一个问题:

“我翻了好几个案子,都是两百来万。一个判得很重,一个轻不少。凭什么?法律不是规定了数额对应的刑期吗?”

这个问题问得很准。它碰到了量刑里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很多人以为,数额和刑期是一一对应的。

其实不是。这篇就专门说清楚这件事。

一、先纠正一个理解:数额管”进门”,不管”坐哪”

受贿罪的量刑,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请注意这六个字:“数额及情节”。

它说明量刑要看两样东西,不是一个。

数额的作用,是把案件放进一个”档”。 按照法释〔2016〕9号的规定,三万元、二十万元、三百万元,是三条分界线。过线,就从这一档进入那一档。

情节的作用,是在这个档里决定”坐在哪”。

打个比方:数额是给你划了一个房间,情节是决定你在这个房间的哪个位置。两个案子数额一样,只是进了同一个房间;至于站在门口还是坐在里屋,完全由情节决定。

所以”数额一样、刑期不一样”这件事,不是矛盾,是正常。

二、影响刑期的六个变量

那”情节”具体指什么?主要看下面这六件事。

第一,是不是索贿。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主动张口要,和被动收下,性质不同,法律给的评价也不同。

第二,有没有自首。

自首是”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在职务犯罪里,这一步门槛不低,但一旦成立,它通常是分量最重的从宽情节之一。

第三,有没有坦白(以及认罪认罚)。

被通知到案后如实交代,是坦白;再加上认罪认罚,就是可以叠加评价的从宽。交代得越早、越完整、越稳定,这一项越实。

第四,退赃退赔的程度。

退没退、退多少、什么时候退、是主动退还是被追着退——这几个问题的答案不同,同样一个”退赃”,分量也不同。

第五,多少次、持续多久。

法释〔2016〕9号第十五条规定,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次数多、跨度长,反映行为的一贯性,通常会被作为从重考虑的因素。

第六,社会影响与当地的裁判习惯。

案件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有没有引发关注,以及当地法院在这个幅度内通常怎么把握,都会影响最终结果。

这六件事,才是”坐在哪”的真正依据。

三、同样 200 万,三种不同的走向

下面用三个假设的情形说明差别。请注意:以下全部是示意,不涉及任何真实案件,也不给出具体年数。

情形一:偏低的一种。

假设某人受贿数额刚过线不多,只有几笔,没有索贿,问题还没有被掌握就主动去说明了,全额退赃,签署了认罪认罚。

这个情形里,可用从宽的情节很多,从重的情节几乎没有。在它所在的档次里,走向会偏轻。

情形二:中间的另一种。

还是同样的数额,但其中有一两笔是主动索取,是到案之后才交代的,退了一部分,没有认罪认罚。

情形一里那些”减号”,这里少了大半,还多了几个”加号”。在同一个档次里,走向会偏重。

情形三:偏高的另一种。

数额依然相同,但次数很多、持续多年,其中多次索贿;交代的范围和办案机关掌握的差不多;退赃不完整。

这个情形里,从重的情节明显,从宽的情节薄弱。同样在”数额巨大”这一档里,走向会明显偏重;如果情节被认定为特别严重,评价还可能往上走。

三个情形,数额完全一样,走向却完全不同。 差别不在数额,而在这六个变量勾中了哪几个。

四、一张”方向表”

下面这张表,只写方向,不写幅度——因为幅度从来不是固定的,要看案件具体情况。

情节对量刑的方向
索贿从重
多次受贿、持续多年从重
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大从重
自首从宽
坦白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
退赃退赔到位从宽
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事实从宽

看这张表,你会发现一件事:数额不在表里。

因为数额决定的不是方向,是起跑的位置。

五、“别人判了几年”,能不能拿来对照

不能,至少不能直接拿来对照。

原因很简单:你能在网上看到数额,但看不到全部情节。 那六件事里,只有数额是公开的。

别人那个案子,有没有索贿、什么时候到案、退了没有、是不是自首、当地怎么把握——这些都在卷宗里,外人看不到。

所以”他跟我家数额一样,判得却不一样”,很可能不是”不公平”,而是这两个案子的情节本来就不同。

拿一个只剩数额的公开信息,去比一个完整的案件,比较的起点本身就不对。

六、结语

数额差不多、刑期差很多,这件事不是没有解释的。

解释就在一句话里:数额管进门,情节管坐哪。

对家属来说,与其反复去找”数额差不多的案子”来对照,不如回头把自家案件里那六件事逐条理清楚——

每一件,有没有材料支撑。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文中情形均为假设示意,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