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里没有,转账没有,收条也没有。

但是案卷里有一叠打印出来的微信聊天截图。办案人员说:这就是证据。

这些聊天记录到底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今天说清楚。

一、先纠正一个误解

最常见的误解,是把聊天记录当成”收钱的直接证据”。

现实恰恰相反。聊天记录极少能单独证明现金交付。 没有人会在微信上写”明天给你送二十万放你办公室抽屉里”。

那它为什么还这么重要?

因为它的证明对象,本来就不是”交付行为”,而是关系与语境。它证明的是背景,不是那笔钱本身。

这里涉及一个基本概念:证明对象。 同一份证据,在不同的待证事实面前,作用完全不同。聊天记录对”是否交付现金”这个待证事实,通常作用有限;但对”双方关系状态""有无具体请托”这两个待证事实,作用可能很大。

所以正确的问法不是”聊天记录能不能定罪”,而是”聊天记录被用来证明哪一个事实”。 问对了这个问题,很多争论自然就清楚了。

二、它能证明的四件事

第一,联络关系。 两个人是否认识、是否长期联系、联系的频率和时段。这会直接影响”不认识、没来往”这类辩解的空间。

第二,请托内容。 有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这一点极为关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三条,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列为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之一。

白话翻译:只要聊天里能看出有具体的事要办,谋利要件就有了落点。

第三,款项安排。 转账、代付、发卡号、约时间。在非现金案件里常见的是转账;在现金案件里,则可能表现为”什么时候方便""东西准备好了”。

第四,事后串通的痕迹。 比如案发前后约定统一口径、“你别说我也不说”一类的内容。它不直接证明犯罪,但能反映主观状态,也是审查取供过程的重要线索。

请注意这个分工:聊天记录常常不能证明”收了钱”,但它能证明”为什么给、给谁、围绕什么事”——而后者,恰恰是言辞证据最需要补强的地方。

三、鉴真:真实性与完整性怎么审查

电子数据和书证有一个根本区别——它可以被无痕地修改、截取、拼接。

即便聊天截图看上去清清楚楚,也必须先过一关:这份记录,是不是原始、完整、未被加工的那一份?

这就是”鉴真”。审查鉴真,主要看四个环节。

第一,原始载体。 是从谁的手机、哪个账号、哪个设备上提取的?手机在不在?有没有扣押记录?

第二,提取过程。 谁提取的、什么时间、用了什么方法?有没有形成提取笔录、有没有见证人?

第三,完整性校验。 电子数据提取通常要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哈希值),用来证明数据未被篡改。报告里有没有这个值?数据有没有被完整固定?

第四,有无选择性截取。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聊天是连续的,打印出来的却只有某几条。被略去的部分,往往包含对认定有影响的信息——比如前后语境,比如对方是否明确否认。

需要说明的是,“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审查作了专门规定,实务中可以作为审查依据。

两个最常见的鉴真争点,可以记一下:

一是”截图能不能替代原始数据”。 打印件、翻拍照片、他人转发的截图,都属于二手材料。如果没有原始载体可供核对,其真实性就缺少基础。

二是”账号是不是本人使用”。 微信账号可以绑定他人手机号,也可能是家人共用。仅凭昵称、头像,通常不足以确认使用者身份。这一点在被告人否认账号归属时,会成为实质争点。

四、上下文与语义歧义

即便记录是真的,读法仍然可能有争议。

中文表达高度依赖语境。同一句”钱的事你放心”,在不同的上下文里,可能是承诺受贿,也可能只是处理一笔正常款项。

所以审查时至少要问:

  • 这句话的上一句、下一句是什么?
  • 双方在这段时期的整体交流氛围如何?
  • 有没有其他对话能解释这句话的含义?
  • 是否存在指代不明(“那个""它""那件事”到底指什么)?

片段不能自证含义,含义要靠完整的上下文来确定。

实操中有一个很有效的做法:把关键语句的前后对话完整摘录出来,做成一段”语境卡”。 只呈现这一段,让读者自己判断它的含义,而不是接受截取者的解读。

这一步看似简单,但它把”解读权”从指控方手里拿回来了一部分。

五、电子数据审查清单

  • 原始载体是否在案?有无扣押、封存记录?
  • 提取主体、时间、方式是否记录在案?
  • 有无完整性校验值?是否与原始数据一致?
  • 聊天记录是否连续完整?有无选择性截取?
  • 账号主体如何确认?是否确为该当事人使用?
  • 有无删除、恢复的记录?恢复过程有无说明?
  • 关键语句的上下文是否完整呈现?
  • 语义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释?
  • 提取过程有无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真实性的情形?(可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审查)
  • 同一条记录在不同被告人之间,是否被作出不一致的解释?

六、方法论

电子数据不是”更硬的证据”,它只是另一种需要被鉴真的证据。

先问它从哪来、全不全,再问它说了什么。

一份经过完整固定的聊天记录,是证明”关系与请托”的好材料;一份来路不明、掐头去尾的截图,连证明”两个人聊过天”都要打问号。

顺序不能反。

最后补一句:聊天记录最容易被高估,也最容易被低估。 高估,是把它当成交付的直接证据;低估,是认为它只是”背景材料”而不加审查。两种态度都会漏掉它真正的价值——它往往能独立地确认一个关键事实:请托事项有没有真实存在。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