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无罪辩护是这个领域的”尖刀”,那罪轻辩护就是”主战场”。
原因很直白:绝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定性很难翻,但量刑有空间。而这个空间,恰恰是靠一个个具体的罪轻辩点,一笔一笔争出来的。
今天把这六条路径一次讲清。
一、路径一:数额核减
这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一条。
做法是逐笔审查。把起诉书认定的每一笔钱单独拎出来,问三个问题:这笔钱有没有证据证明真实收受?证据能不能印证到起诉书认定的那个数字?这笔钱在性质上到底是不是受贿款?
剔除的两类对象最典型:一是无证据支撑或证据不足的款项;二是性质不同、本不该计入的款项——比如真实的借款、有商业合理性的投资分红、与职务无关的合法劳务报酬。
请注意法释〔2016〕9 号第十五条: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白话翻译:每一笔都单独查,最后加总。 所以核减一笔,减的是总额,动的是量刑档。这笔账,值得一笔一笔算。
二、路径二:定性降格
数额动不了的时候,可以动定性。
第一条降格线:受贿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前提是主体不成立。按法释〔2016〕9 号第十一条,这个罪的数额起点按受贿罪的二倍、五倍执行。同样一笔钱,在这边的档位,比在那边低。
第二条降格线:斡旋受贿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斡旋受贿(《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利用的是自己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影响力,而非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可能落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两罪的构成与量刑都不同。
第三条,特定关系人收受的处理。 钱是特定关系人收的,本人是不是构成受贿,要看本人有没有受贿故意。按法释〔2016〕9 号第十六条,本人知道后未退还或上交的,才认定具有受贿故意。这一环如果切得开,直接影响定性。
三、路径三:情节争取
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这四个是量刑表上的固定加分项,但每一项都有门槛,不是”说了就认”。
自首,职务犯罪有专门规定(法发〔2009〕13 号《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核心是”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要注意一个否定规则:没有自动投案,在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白话翻译:已经被盯上的事,交代了也不算自首。
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门槛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职务犯罪里,这一条要看交代的究竟是哪一部分、有没有帮办案机关收集到定案证据。
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需要查证属实,检举他人的犯罪线索要能落地。
认罪认罚是当下最常用的一条。但本系列前面已经专门讲过适用与具结书审查,这里不展开。只提醒一句:认罪认罚的前提是”认罪”,如果数额还有争议,要不要签,要单独权衡。
四、路径四:退赃退赔的时点
退赃退赔几乎每个案子都有,但什么时候退、退多少,是有讲究的。
早退,通常比晚退有利;全部退,通常比部分退有利。但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矛盾:如果你的核心主张是”这笔钱不该计入受贿数额”,那对这笔钱退赃,就等于默认了它属于赃款。
所以退赃的时点,要和数额辩护的策略配套。数额有争议的部分,退与不退,要先想清楚它的信号意义。这条本系列前面也有专篇,这里只点出它与数额辩护的互动关系。
五、路径五:索贿与多次受贿的重新评价
两个容易被漏掉的评价点。
第一,索贿是从重情节。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反过来想:如果起诉书把”被动收受”认定成了”索取”,这个错误结论一旦被纠正,直接从重的理由就没了。所以要逐笔区分:是对方主动给的,还是行为人开口要的?证据在哪里?
第二,多次受贿的评价。 次数本身也是量刑时的考量因素。逐笔审查时,如果能减少认定的笔数,不只是减钱,也减弱了”多次”这个印象。
六、路径六:社会危害与影响的从宽论证
这一条听起来虚,其实可以做实。
做实的方法是把行为放回具体情境里:有没有实际造成损失?请托的事项本身是不是合规的、本来也能办成?行为人在职期间有没有正面表现、有没有退缴违法所得、有没有挽回影响?
请注意,这不等于”结果没危害所以不构成犯罪”——那是错的。它是在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就社会危害程度做一个偏轻的评价。辩点要立得住,靠的仍然是卷内的材料。
七、罪轻辩点优先级排序表
不要平均用力。按”实现难度”和”收益”给自己排个序:
| 优先级 | 辩点 | 实现难度 | 收益 | 说明 |
|---|---|---|---|---|
| 高 | 数额核减 | 中 | 高 | 直接降数额、可能降档 |
| 高 | 定性降格 | 高 | 高 | 罪名一变,量刑标准全变 |
| 高 | 自首 | 中 | 高 |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
| 中 | 退赃退赔 | 低 | 中 | 几乎必有,时点可优化 |
| 中 | 认罪认罚 | 低 | 中 | 程序性从宽,但有前提 |
| 中 | 索贿与多次的重新评价 | 中 | 中 | 影响从重与否 |
| 低 | 社会危害的从宽论证 | 低 | 低 | 辅助性论证,不宜单独主打 |
排序的意义是分配时间。 同样的精力,应该先投在数额核减和定性降格上——它们动的是”档”,其他辩点动的是”表”。
结语
罪轻辩护最忌讳的,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把自首、坦白、认罪、退赃、初犯、偶犯全列一遍,写满三页纸。
真正有效的做法是:在有限的时间里,找出最有效的那两三个点,把它做扎实。
因为量刑的谈判桌上,一个被真正采纳的辩点,胜过一个被全部忽略的清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