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在实务里,很少是”全认”或者”全不认”这么干净。
绝大多数案件落在中间地带——认大部分,对个别笔次、个别定性有异议。
这类案件能不能适用认罪认罚?答案是:通常能,但有讲究。下面拆开说。
一、先给结论
先记住两句话:
第一句:对”事实”认罪,是认罪认罚的基础;对”情节”和”个别笔次”有异议,通常不影响适用。
第二句:认罪范围怎么定,是可以谈的;但谈成什么样,要写进具结书。
下面按三种典型情形分开处理。
二、情形一:对主要事实认罪,对个别笔次有异议
能不能适用?通常可以。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当事人承认整体上收了钱、办了事,但主张其中某一笔或某几笔不成立(比如那笔是借款、那笔没有证据、那笔是被索贿)。
处理方式:在具结书里对争议笔次单独说明,或者把争议金额从认可的数额里剔出来。
要注意两个技术点:
- 争议笔次要具体到”哪一笔、为什么”,不能笼统写”对部分事实有异议”,那样法院看不懂、检察院也不好操作;
- 争议笔次所占比例要评估。 如果争议金额占总数额的绝大部分,那就变成”对主要事实不认”,性质就变了。
一句话:个别笔次有异议,是谈判的内容,不是适用与否的障碍。
三、情形二:对多数事实认罪,对定性有异议
能不能适用?可以,但要有策略。
比如:事实都认,但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是受贿罪。或者认为不该以某个罪名论处。
这里先把规则厘清。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表述是:对行为性质提出异议,不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 因为”认罪”认的是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上的定性到底叫什么,是法评价问题。
但策略上要注意:
- 定性之争,不要和认罪认罚混在一起谈。 可以”事实全认 + 定性保留异议”,并在具结书里表述清楚;
- 定性异议如果成功,量刑建议的基础会变。 所以谈判时要把这条路径想好——如果法院最后采纳了轻罪,量刑建议怎么办;
- 别在签字时把定性异议”卖掉”。 有的具结书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罪名无异议”,那你的定性辩点就等于放弃了。
一句提醒:定性异议可以留,但要留得清楚。
四、情形三:对大部分事实不认
一般不宜适用。
如果当事人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大部分予以否认,那”认罪”这个前提就不成立了,自然谈不上认罚和从宽。
这种情况下硬签,风险很大:
- 法院可能认为不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量刑建议不予采纳;
- 当事人一旦在庭上继续否认,前面签的东西反而会变成”认罪态度不稳定”的证据。
所以这类案件,重点应该放在”事实和证据的辩护”上,而不是认罪认罚的程序优惠上。
五、谈判技术:把”认罪范围”和”量刑建议”分开谈
这是实操里最有用的一条。
很多案件谈崩,是因为一上来就把两件事绑在一起谈:“你要么全认,我给你这个量刑建议;要么别谈。”
更有效的做法是拆成两步:
第一步,先谈”认罪范围”。 明确哪些事实认可、哪些保留异议,把边界划出来。
第二步,再谈”量刑建议”。 在这条边界之上,谈认罪的阶段、退赃的情况、从宽的情节,谈出一个量刑建议。
这样谈的好处是:
- 认罪范围清楚了,后面不容易反悔;
- 量刑建议是按”实际认可的范围”给的,基础更稳;
- 双方都知道自己让了什么、得到了什么。
谈成之后,一定要写进具结书。 口头答应的东西,到了法庭上不算数。
六、部分认罪适用判断表
| 认罪情形 | 能否适用 | 关键处理 |
|---|---|---|
| 对个别笔次有异议,其余全认 | 通常可以 | 争议笔次单独列明,写清理由 |
| 事实全认,对定性/罪名有异议 | 可以 | 事实认可、定性保留,写进具结书 |
| 对大部分事实不认 | 一般不宜 | 转向事实与证据辩护 |
| 认罪后又翻供 | 从宽基础可能丧失 | 签字前想清楚,别事后反复 |
这张表的用法很简单:先把自己的情况归到哪一行,再照对应的一列处理。
七、风险提示
最后一个提醒,专门讲翻供。
对已经认可的部分翻供,后果比想象中重。
- 认罪认罚的从宽基础不稳,量刑建议可能被撤回;
- 法院不再受原有量刑建议的约束;
- “认罪态度”这条线会被重新评价,可能影响其他从宽情节。
所以签字之前,一定要让当事人明白:认的部分,就要认得住;争议的部分,一开始就写清楚。 不要签的时候图快,签完再反悔。
八、写法示例:具结书里怎么表述
规则讲完了,落到笔头,其实就两种写法。
写法一,争议笔次剔除式: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第 1、2、4 笔事实,对第 3 笔事实持有异议,同意在认可范围内接受量刑建议。”
写法二,定性保留式:
“被告人认可起诉书指控的全部事实,对指控罪名的法律适用保留意见,自愿认罪认罚并接受量刑建议。”
两种写法的共同点是:把”认了什么”和”保留什么”分开写。
千万别写成笼统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那句话一签,你所有的保留就都没了。
还有一点:写法要跟检察官事先沟通。有的地方对具结书有固定模板,能不能加附注、怎么加,要提前问清楚,别到了签字现场才提。
结语
部分事实认罪能不能适用认罪认罚,本质上是一个”怎么把认罪范围写清楚”的技术问题,而不是一个”能不能”的是非问题。
把边界划出来、把话谈在前面、把内容写进具结书——这三件事做到,部分认罪的案子一样能走通认罪认罚这条路。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