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受贿案的卷宗里,常常能看到这样的场景:

三个互不相识的行贿人,来自不同行业,年龄、学历、表达习惯各不相同,但笔录里对同一名被告人的描述——金额说法、交付方式、甚至收钱时的一句客套话——几乎一模一样。

遇到这种情况,辩护人通常有两种反应:一种是认为”这么多人都这么说,肯定是真的”;另一种是立刻主张”取证造假”。

两种反应都太快了。 高度相似本身,什么都不能证明。要看清的,是相似的方式。

一、高度相似有两种解释

先把问题摊开。

解释一:事实本身简单,表述自然趋同。

听起来很反直觉,但确实成立。如果请托事项单一(比如都是为了同一个项目审批)、交付方式单一(比如都是在办公室送现金)、时间跨度集中,那么不同人回忆起来,用词相近是正常的。

一个更细的道理是:这些行贿人处在同一个社交圈、同一套办事文化里。 他们可能用同样的说法描述同一个领导,用同样的方式送同样的东西。趋同不必然来自串供。

解释二:取证过程存在模板化引导或相互影响。

另一种可能就是另一种性质了。办案人拿着一套固定问题反复问不同的人;或者先问的人说了,后问的人在等候区听到了;或者干脆是把前一份笔录的内容”移植”到了后一份里。

这两种解释的区别,不在于相似度有多高,而在于相似的地方是哪里。

二、怎么区分:比对”非必要细节”

这是核心方法。

一份证言里,信息可以分成两类:

必要信息——金额、时间、地点、办事事项。这些是事实的骨架,任何人被问到都必须回答,所以它们相似,说明不了什么。

非必要细节——语气词、对被告人的特定称呼、金额的表述方式(是”二十万”还是”两捆钱”)、时间地点的精确度(是”春节前后”还是”腊月二十八下午”)、对现场氛围的描写。

真正要查的,是非必要细节。

道理很简单:骨架是靠事实形成的,非必要细节是靠记忆和表达习惯形成的。三个不同的人,在非必要细节上分毫不差,就不太像三次独立的回忆。

举几个具体例子:

  • 三个人都把给钱的日子记成”腊月二十八下午三点”——这种精确度不合常理,除非有人核对过;
  • 三个人都不说”二十万”,都说成”两条”——同一个圈子的行话可能解释,但要看是不是连这个都没差别;
  • 三个人描述同一个办公室的布置、同一个茶杯、同一句”下次别这样”,字句相同。

这些地方的高度一致,才是真正需要追问的。

三、更值得警惕的:比对”错误的一致性”

这一招比上一招更狠。

如果几个人记的东西里,有一个共同的错误——比如都把地点记错了、都把年份记错了一年、都把一个不存在的细节说成存在——那这种”错误的一致性”就更可疑。

为什么?

因为独立记忆出错的概率是分散的,错误的方向各不相同。 A 可能记错年份,B 可能记错地点,C 可能记错包装。如果他们错得完全一致,那就不是三个记忆出了同一个错,而是这个错误从一开始就被写进了同一套说法里。

反过来说,这一点也能用来做正向判断:如果三个人在细节上的差异是分散的、无规律的,这恰恰是独立证言的自然形态。

四、还要看取证的”外部痕迹”

除了内容,还要看形式上的痕迹。

第一,是不是同一个办案人、同一时段制作的? 三份证言前后相差一天,由同一个办案人制作,格式、用语高度一致——这说明三份证言出自同一次取证的节奏。这不违法,但意味着它们不是相互独立的证据。

第二,证言的修改痕迹。 有没有涂改、有没有补充、有没有”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这句套话的机械重复。

第三,有没有相互影响的通道。 行贿人是不是同一天被通知、是不是在同一个场所等候、有没有机会接触。这些在卷宗里往往看不到,需要结合到案时间、询问地点去推。

第四,是不是”递进式”的。 第一份证言模糊,第二份清楚,第三份最详细——而三份说的是同一件事。这种递进,可能是取证深化的结果,也可能是”越问越明白”的引导痕迹。

五、辩护上的用法

发现雷同性之后,不要停在”主张造假”,那没有用。要把它转成三个具体动作。

第一,申请调取原始同步录音录像。 比对证言的问答原貌。如果笔录里写的是”给了二十万”,录像里其实是”我问是不是二十万,他说对对对”——这就是一份可以指认的材料。

第二,申请证人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白话翻译:证言不是写下来就算数,得经过当庭质证。 对雷同性明显的证言,让证人当庭复述非必要细节,效果往往比书面质疑更直接。

第三,逐份比对制作时间,做成对照表。

六、证言雷同性比对表

比对维度证言A证言B证言C是否雷同
金额表述方式
交付具体时间
交付地点/现场描写
钱的包装与捆数
对被告人的称呼
办事事项的表述
有无共同错误
制作人/制作时间

填表时有一条纪律:必要信息和非必要信息要分开填。 骨架一致不说明问题,非必要细节和共同错误一致,才是重点。

七、方法论

相似本身不是瑕疵。

相似的方式,才是。

同一批人用同一套话讲同一件事,你可以有两种理解:他们真的经历了同一件事;或者,他们的说法来自同一个来源。

区分这两者,靠的不是相似度有多高,而是相似落在哪里、错误怎么分布、取证怎么组织。

把这三个问题答清楚,雷同性就从一句情绪化的质疑,变成了一个可以当庭论证的判断。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